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審查逐字稿
議程簡述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各黨團、委員所提「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等相關提案。會議重點包括虛擬資產服務商許可制度、境外平台納管、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與管理、投資人及交易人保護、洗錢防制、資安與監理權限、罰則及過渡條款等,並完成協商結論與多項附帶決議。
原始來源
參考資料
說明
本逐字稿依立法院公報第115卷第48期委員會紀錄整理。
對話內容
主席
議事人員
主席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賴委員士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吳委員秉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吳委員秉叡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郭委員國文
主席
林委員思銘
主席
吳委員秉叡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吳委員秉叡
彭主任委員金隆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林委員楚茵
主席
林委員思銘
吳委員秉叡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林委員楚茵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劉委員書彬
彭主任委員金隆
劉委員書彬
彭主任委員金隆
劉委員書彬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賴委員士葆
李委員坤城
彭主任委員金隆
賴委員士葆
吳委員秉叡
賴委員士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李委員坤城
彭主任委員金隆
李委員坤城
主席
李委員坤城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劉委員書彬
李委員坤城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林委員思銘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謝謝主席。這一條本席有兩個地方跟其他委員不一樣,第一個是在前面第一項的地方就直接寫了在我國境內為他人託管,原因是因為我們可以看到行政院的院版裡面,其實在說明欄位裡面有說明,譬如說第五點,所稱之保管或管理用,係指為他人保管,主要就是要區分出…… 後面這一句:例如非託管錢包業者,現在這一點…… 其實不只是第一項到第四項,其實有很多的服務,譬如說冷錢包,這個冷錢包其實並沒有為人託管,可是我們如果定義不清楚的話,變成冷錢包在臺灣販售會不會需要登記為虛擬資產的服務商?因為他也是在現在院版的描述裡面,會不會不小心被落入進去?或者熱錢包、軟體錢包,像我們阿宅都在用的一些 app,或者全世界通用的錢包,甚至未來各國政府都有可能推動國家級的虛擬貨幣的錢包,這個其實都是屬於非託管的,也就是私鑰、擁有權都在用戶的手上,這種情況如果我們不在主條文裡面把它區分出來的話,會不會到最後冷錢包販售沒有辦法在臺灣賣,反而詐騙集團可以來賣,或者是非法的可以,合法的反而要登記成為虛擬資產服務商,這個會不會有點混淆的問題?
很怕新法上路了以後,反而我們本來在使用的東西都不行了,然後本來能夠購買的非託管的服務在以前可以用,結果上路之後反而不能用,他們變成非法營業,這一點是我們所擔憂的,所以我們直接在條文的主文裡面,希望能夠寫得更清楚,我也希望待會金管會可以說明一下是不是確定,就是冷錢包的業者或者是軟體錢包非託管的形式,並不會需要申請這樣子的執照,就有點像銀行跟賣保險箱的,這是兩件事情,我覺得如果不說清楚,到時候法律上路了,在司法體制上各自解讀不同,我覺得可能會造成誤會,而且會是一個國際級的大誤會,所以這一點希望待會可以再說明一下。另外還有一點,我們在衍生性商品的部分也有稍微提出了,原因也是因為目前在傳統的證券、期貨,本身衍生性商品的交易量其實就滿大的,虛擬資產的服務在各國也是很大,境外或者是各個地方對於這樣子的商品需求確實存在,當然我自己並不是粉絲,但是有一些這樣子的需求存在是的確的,如果臺灣現在在法規、制度以及產業上是實力堅強,但是稍嫌落後的情況,我們是不是應該要早一點來討論衍生性商品也成為我們的虛擬資產服務競爭力的一環?別人的賽車已經可以加 98 無鉛汽油了,我們還只能用柴油引擎,當然柴油引擎也不錯啦,但我想追趕或者是超前的速度上,商品的類別一直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影響,就像臺灣我們當時推出了 ETF,就很受歡迎,民眾就可以用這種新商品的方式來購買或者交易,其實這也是競爭力的一環,所以我們有把它放進主文裡面,但是當然也看一下其他委員的想法,我們可以綜合討論,謝謝主席。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李委員坤城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葛如鈞委員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郭委員國文
主席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議事人員
主席
李委員坤城
主席
李委員坤城
主席
李委員坤城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葛如鈞委員
謝謝主席。關於這一條,本席希望在第一項的最後加入一個但書,就是「但符合主管機關依其性質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原因其實是因為虛擬資產的產業有一個特殊性,也就是說他已經運行很長時間了,中本聰的比特幣 2008 年就上線,許多大型的交易所也在 2014 年以後就已經開始營運,不管是本地的或者是國際的所在多有。其實許多民眾都已經在使用一些大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有一些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也還沒有登記在我們的清單上面,就是公會的清單或者是我們洗防的清單,但是他們也是屬於國際可以信任的相關平臺。當然我們很歡迎全世界的平臺都來臺灣申請成為虛擬資產服務商,當然很歡迎,但是為了避免在法律通過以後,這些已經在市場上擁有廣大用戶以及高使用度的虛擬資產服務商,主管機關可能很歡迎,可是因為合法化需要一點時間,只是法律上路了以後,他沒有馬上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哇!結果我們民眾已經在使用的平臺立刻變成非法持有、非法營業這種弔詭的狀態,我想這不會是我們這一個發展的法令希望看到的。所以我們其實有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但書的規定,賦予主管機關一定程度的行政裁量空間,依照目前既有的情況彈性訂定執法的標準,在母法通過子法同步生效以後,可以避免我們剛剛說的空窗期。
因為我們現在看到的交易所,以後說不定還會有國家成立的國家級的交易所,那未來會不會有很多這樣子的狀況沒有辦法特定的來處理,所以我們希望能夠給我們的主管機關一個很明確的、特定的狀態,在特定條件或者特定時期,或者是特定的行政裁量的狀況,依據現有情況的彈性能夠確保不會有中斷,或者因為國家之間的友誼、相關國際的合作導致有很多東西受到了什麼樣的影響,我們一定要來做什麼樣的處理,結果需要一個非常繁複的流程甚至於法無據的情況,所以我們在版本的後面有加了這樣的一個彈性的空間。以上說明。
主席
郭委員國文
主席
郭委員國文
主席
賴委員惠員
主席
郭委員國文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剛剛大概有 6 個意見,我就逐一按照順序回應。第一個,賴委員提到可不可以在未來審核境外 VASP 的時候創造一個等效國家,以及做一些差異化的准入要求?因為我們也有看等效國家的定義,其實它的概念應該是來自於,比如說我們加入一個國際組織,大家有共通的高標準監理標準的時候,我們在准入的要求可以做一些差異。不過在虛擬資產,現在我們還沒有看到內容,所以這個東西未來是不是可以納入一個附帶決議,就是我們未來再研議這樣一個做法?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用這種方式?因為現階段,第一個,我們對等效國家的定義,國際經驗也沒有,我們也要看其他國家也陸續在立法,在立法的過程當中我們才知道它的標準是怎麼樣。另外我也順便提一下,剛才賴惠員委員有提到我們對於境外的審核是不是要有一些分級管理,我想就一併用附帶決議,我們納入研議的方式,可不可以這樣做?這是第一個回應。第二個,葛如鈞委員特別提到可不可以有個但書的規定,其實特許事業都有個條件是非經許可不得經營,這是特許事業基本的條件,剛才葛如鈞委員提到現在有些現況的部分可不可以有例外規定給予一點彈性?我們覺得過去大部分法規即便是這樣,也不會寫這樣的方式,我們可能用…… 未來如果這樣,大家討論一下可不可以用除書的方式,不要用但書的方式來寫?應該是這樣講:未經許可發給許可證者,除經主管機關依其業務性質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各該業務;用「除書」是比較符合體例。
第三個部分是郭委員提到金融機構…… 因為我們這裡主要是要解決…… 其實現在金融機構已經在做保管的試辦,所以保管的部分如果沒有取得…… 未來保管商就已經是特許事業,而我們現在的做法是根據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的規定在做,這裡我們就直接放在這邊的話,主要是在這裡,比如說未來金融業…… 很多 VASP 業者也表達關切,金融業會不會財大、氣也很大,然後透過這樣的方式把它併購掉?其實市場上有一些公平競爭的要件,我們就不宜在這邊做限制,剛才委員只是提醒我們要維持一個公平的環境,這個我們會注意。再來是剛才委員也提到電資跟這個的差異,其實我覺得還是有所差異,虛擬資產過去很多業者經過很長時間的投入,其實那個技術層次很高。而這個部分未來透過金融機構的合作,是互相增加彼此信賴、擴張市場一個很重要的過程,我覺得在這部分,委員剛剛提到注意市場公平競爭的問題,我們未來在核准業務性質跟範圍會注意這件事情。再來還有提到對於境外業者,剛才召委有提到對這些分公司…… 當然這個法通過以後,這些境外公司當然是要落地服務,如果沒有落地服務的話,我們會參考國際的經驗進行逐步管制,這個部分國際上已經有很多經驗,我們一定希望納管落地。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吳委員秉叡
李委員坤城
主席
李委員坤城
主席
賴委員惠員
主席
來,附帶決議唸一下。附帶決議:就現行我國制度,面對尚未於我國落地之虛擬資產業者雖規範不得於台灣從事業務招攬等行為,卻難以防範業者透過宣傳自家品牌,間接於我國吸引用戶流往境外平台。為避免未落地之境外業者侵蝕我國虛擬資產業發展,同時加強對於我國使用者之權益保障,以及提升境外業者來台落地動機,請金管會參考日本、韓國等鄰近國家政策後,加強我國對於境外平台之限制與阻絕措施,包括禁止銀行業與電子支付業者提供支付服務、下架應用程式等,以健全我國虛擬資產。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吳秉叡 李坤城 查近年不乏出現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倒閉、資產遭凍結或駭客攻擊等情事,抑或成為洗錢防制或詐騙金流調查死角,以致受害民眾陷入求助無門之窘境。是為保障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及增進交易市場管理,避免「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淪為監理避風港,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依法審核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我國成立分公司或設置分支機構時,要求該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亦應符合我國防制洗錢、資恐及詐騙等規範,並積極促其將原有之我國國人客戶引導至境內成立之分公司或設置之分支機構,例如採取以「若干比例之我國國人客戶應於一定期間內,移轉並使用於境內成立之分公司或設置之分支機構」為條件之有附款許可,違反者得廢止其許可等監理手段,俾完善國人權益保護。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林思銘 賴士葆 羅明才 第七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加兩個附帶決議。我們現在看第八條,在第 194 頁,沒有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看一下第九條,在第 209 頁,沒有意見,就照院版通過。第十條,大家有沒有意見?好,第八條照院版通過、第九條照院版通過,第十條也照院版通過。
我們看一下第十一條,可能有一些人…… 在第 228 頁。等一下,對第八條,你有意見是不是?葛如鈞委員,你是第幾條?麥克風沒電了,請財委會的同仁,那一支麥克風沒電,幫我們換一下。
葛如鈞委員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吳委員秉叡
主席
賴委員惠員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吳委員秉叡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吳委員秉叡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郭委員國文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葛如鈞委員
林委員思銘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吳委員秉叡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葛如鈞委員
彭主任委員金隆
李委員坤城
主席
葛如鈞委員
彭主任委員金隆
林委員思銘
彭主任委員金隆
林委員思銘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賴委員士葆
吳委員秉叡
劉委員書彬
主席
劉委員書彬
賴委員士葆
劉委員書彬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林委員楚茵
主席
吳委員秉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謝謝各位委員的關心,我知道產業一定也是擔心這個問題。各位其實應該也都有注意到,雖然我們在討論虛擬資產服務法,但是我們的登記制已經上路,他們其實正在運作中,剛剛我們講的前提是產業並不是剛開始,而是在運作中了。各位關切的是期間,其實我更關切的是資格,假設這個資格不會產生什麼樣很嚴重的限制,剛剛討論的期間並沒有太大的意義。關於剛剛講的體例的部分,其實我們過去所有的、金管會所轄的特許事業都是用這樣的方式管理,為什麼?大家在這邊討論,第一個,沒有業者在場、沒有考慮到個別的部分,這是需要很細緻的討論,因此,我們講這個子法通過之後,假設要解決疑慮,可以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一定會要求這些人開始開會討論,這個東西才會定案、才會實施,一定是這樣的。只是這個內容直接寫在法律案確實是比較少見,因為這是牽涉到整個人事的管理,隨時都會產生變動,譬如有些 VASP 業者經營型態的風險很低,當它的要求並沒有那麼高的時候,它的負責人資格條件可能就不如各位想像的嚴苛,不是各位想的非常嚴苛或可能一下就不能過之類,這個還是要視業別來談,因此,它的核心在於資格條件要做到什麼程度才能保護它的交易人,這是一個重點,其實這是很細緻的,因此,未來我們會召開公聽開始討論。剛剛我們講至少我們承諾可能有一年的時間,再根據不同的業別與他們溝通,這個東西要怎麼樣才能適切、適當。第一個,不是只有 VASP,還有很多交易人等著看我們對這個東西的合理作法,至於委員剛剛提出的擔心,我覺得應該是不會有,其實我們過去的管理都是這個模式,大概就是如此!
譬如劉委員提到我們這裡面有非常多的子法規定,其實就是因為有些要訂辦法、有些要訂規則等等,我們本來就有整理一套…… 過去我們在立法院報告大概就有幾個子法,現在總共有 9 個子法正在做,包括歷次的報告都已經做過了,你看有些條文很多,它會整合在一個相關的子法中,但是裡面有很多授權是為了維持未來監理的彈性,我們絕對沒有要忽略立法院的議事、絕對沒有!這是我們整個的立法體例,而且我們對於高度監管行業負責人的管理都是採用這樣的模式,由主管機關定之,採行政規則的方式或行政命令的方式訂定,隨時可以根據這個來調整。最重要的是還要與他們做公聽、做討論,根據各種不同的業別訂定不同的標準,也會與他們做協商。對於委員的擔心,如果大家覺得是這樣,我們可以做成一個附帶決議把它講清楚,大家就可以看得到,這跟過去是一致的。以上。
主席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李委員坤城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鍾委員佳濱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鍾委員佳濱
童局長政彰
鍾委員佳濱
廖參事江憲
鍾委員佳濱
主席
林委員楚茵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李委員坤城
主席
李委員坤城
林委員楚茵
主席
廖參事江憲
李委員坤城
主席
李委員坤城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議事人員
郭委員國文
主席
郭委員國文
主席
郭委員國文
主席
郭委員國文
主席
郭委員國文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謝謝主席。第二十條新增第二項的後段,主要是希望在打詐、防制洗錢的同時,不要讓無辜民眾的權益受到過多的損害,財產權還有自由是憲法保障的權益。現在其實有很多的情況,民眾只是收到一筆曾經流經詐騙集團的款項,帳戶就會無辜被列入警示帳戶,他本人根本和詐騙、洗錢沒有任何關係。最近也有新聞提到,詐騙集團會在國外假冒現金不夠的旅客,請民眾幫忙用線上轉帳換現金,很多人出於善意幫忙,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帳戶經過了這樣一個洗錢的金流,最後帳戶被封鎖、被暫停交易。對很多人來講,帳戶一旦不能用,影響到的不只是交通的便利,很可能未來我們虛擬資產的服務發展起來了、法制完善了,說不定很多人的薪資、薪轉,也可以透過穩定幣來付,也可以用虛擬貨幣作為很多日常的支應,結果因為錯打或錯殺導致小孩子的學費付不出來,房租沒有辦法繳交,這種封鎖的情況可能會影響到生活,甚至會影響到看病、日常開銷,影響甚大、甚鉅,所以本席認為,如果是由虛擬資產服務商自行判斷,並採取限制措施,但是沒有接到司法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的要求就繼續控管,這種限制的措施就應該要有一個時間的上限,不能由單一的公司或單一特定的人,在沒有經過司法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了解的情況下就可以封。哇!那這就變成是自動自發的太上皇了,可能會侵犯到民眾的金融自由。當然,如果虛擬資產服務商自行判斷,發現帳戶真的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在通知司法警察機關之後,司法警察機關可以依法對這個帳號進行監管,就不會受到本法的限制。或者是警察機關、司法機關已經通知了,就也不影響,在犯罪防治上並不會造成漏洞。我們擔心的只有什麼?
可能以特定的不明原因去封鎖不明人士,但他可能是無辜的,可是卻沒有一個時間的限制把它取消掉。所以業者執行控管的期限,我們其實還是希望能夠討論一下,本席有參考現行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其實本來這個辦法有規定,但會有點弱。這個規定本來就訂為 20 天,不過本席當然也保留,假設聯繫上有問題,我們也不能讓有嫌疑的人 20 天就一定能解鎖,所以我們也保留了特殊的情況下延長的空間。我本來的寫法可能比較沒有延長空間,所以文字上應該稍微做一下修正,就是如果無辜民眾不小心收到一筆錢曾經流進詐團帳戶的款項,也不至於整個帳戶一鎖好幾個月,生活受到影響,所以金融自由的部分我們加了一些文字,希望主管機關能參考,因為現在很多民眾的數位帳號被封鎖,求助無門;金融帳號被封鎖,求助無門;接下來如果到虛擬資產的帳號被封鎖,求助無門,那其實是真的會影響到民眾的生活跟自由,謝謝。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李科長嘉峻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議事人員
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行為規範、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未具備前項規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不得擔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子解任。一、為確保虛擬資產服務商得以健全經營,其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爰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就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等另定規範。又本條負責人係依公司法第八條之規定,併予敘明。二、不具備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如於就任後始不具備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條件者,應許主管機關解消其職位,爰參考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二及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規定,為第二項規定。三、鑑於虛擬資產具有匿名性、移轉速度快、跨境流通性強等特性,易被作為詐欺或洗錢之媒介,為避免有心人士透過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職位,利用職務之便利從事或掩護不法行為,對於曾因虛擬資產而涉犯詐欺、洗錢之罪或違反本法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其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與金融秩序,且難以認列為適任之管理人員,爰於第三條後段定明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規定之罪者,不得擔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營運持續性政策,並採取適當措施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數位發展部或有關機關。一、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準則建立與維持有效與健全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以控管其業務相關風險與遵循相關法令,爰為第一項規定。二、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建立穩定與安全之資通系統安全管理制度以確保其資通安全,及訂定營運持續性政策以確保其持續營運,並對營運相關資訊設置管理及保密政策,爰參考 IOSCO 最終報告之建議十七、歐盟 MiCA 規則第六十八條第七項、日本支付服務法第六十三條之八、日本關於加密資產交換業者之內閣府令第十三條及香港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第 12.3 條等規定,為第二項規定。另考量數位發展部就資通安全政策、制度及技術面向具專業權責,為利相關辦法之訂定更臻周延,爰明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商數位發展部或有關機關。
主席
議事人員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葛如鈞委員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院版要求平臺商在上下架虛擬資產服務以前,都要經過主管機關同意。本席本來的版本是希望更放寬,但是我們有溝通過了,就希望是調整成備查,在監理跟產業發展之間保留一定的市場彈性,我想其實這也是大家一致的想法。主管機關依照其規定,其實針對虛擬資產業者的審查基準程序跟上下架管理都會訂定相關的辦法,因此對於平臺業者依照程序完成審查並上架虛擬資產服務,應該以備查為原則,而不是每一案、每一個幣都要來進行逐一核准,這樣其實跟國際的趨勢會有點背道而馳,畢竟現在國際的局勢、金融市場,甚至虛擬資產本身的變化速度都非常非常非常地快,如果所有的項目、每一個…… 他的交易量可能已經上兆美元了,都還要等主管機關一案一案地核定,實務上很可能會跟不上市場的變化,不只會影響業者的營運效率,也會影響他的競爭力。這一點我補充說明,也給主管機關參考,國際上很多國家的做法都是用備查,不需要核准,金管會參考的歐洲 MiCA 本來就是只需 20 個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白皮書就好,不需要核准。第二個,韓國、香港也是由業者自行審查。因為你已經給業者發牌照了,還要像奶媽一樣跟它一個一個弄,我覺得這就影響競爭力所以韓國、香港也是由業者自行審查要上架的幣種。第三,日本則是由業者向產業公會提交評估報告,僅需事前通知金融廳,也就是 FSA 即可。第四個,即便原本曾經有要核准的國家,像馬來西亞,也在今年讓交易所可以自由上架,但是需要符合某些條件,比如上架的幣種需要一年以上的交易紀錄。這些提前施行的主流國家,並且已經營運得非常健康,都沒有要主管機關額外同意才能上架的做法,所以我們建議,既然我們要發展,金管會就不要特立獨行。
尤其要提醒的是,你說比特幣要上架要經過核准,誰來申請?中本聰根本不知道是誰啊!USAT 美國政府發行,結果還要美國政府來跟金管會申請核准,這個就非常奇怪!有一些穩定幣甚至流通量全球已經是 100 多個 million,甚至到 billion 的等級了,現在還要來核准嗎?我想這個很可能會出現一個問題,就是單點故障,已經很受信任的東西,結果卡在審查、核准,制度卡在這個地方,可能因為人力、程序或其他因素,整個市場被卡住,變成人民已經持有在手上、已經在交流、交易的東西還沒核准,是明天、後天、大後天,還是後年?我們最近看到很多的法令就是可能會卡在某一些機關,或某一些機關今天說要 2 年後施行,或 2 年後可以核准;或者明天變成 1 天、2 天,或變成明年。這種單點的卡頓會讓這個機制被卡住、市場失靈,甚至癱瘓,這對於變化快速的金融市場其實是非常不利的。我們既然要通過這個法,就要看現在的國際狀況。我們理解金管會用了很多的時間、努力,去做出這個版本,可是就在這幾個月內,我們看到馬來西亞也調整了,讓他們的市場有競爭力,所以我們有稍微修正文字,把它改成「與主管機關備查」,就是不要用核准的方式,也給整體一個更好的平衡。用這種方式,我想相對地也可以讓主管機關有監督的權限。今天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某個虛擬資產真的有違法、重大的風險、不適合交易,還是可以依照法定的監督權去要求業者下架。這樣的設計其實也不是沒有前例,我們也幫主管機關準備好了相關的作業,像證交法裡面,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審查準則跟上市契約準則在主管機關核定以後,後續也是由發行人跟證券交易所自行簽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而不是每一份契約都要交給主管機關逐一核定。
這個是證交法第一百四十條跟第一百四十一條。又或者有一個很重要的例子,我要提出來給主委知道,就是金管會所管理的證交所最近剛發布了兩大加密資產的指引,就是 USDT 跟 USDC,專法設計要經金管會同意,結果 USDT、USDC 還沒經金管會同意,證交所就發布指引,那這個產業不是昏頭了!我到底是要先行準備,還是要先等主管機關核准這兩個幣種?所以本席對本條的調整已經折衷了,就是用備查的方式來找到一個比較合理的平衡點。以上意見表達,也希望主管機關可以參考,謝謝。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葛如鈞委員
彭主任委員金隆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郭委員國文
主席
郭委員國文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李委員坤城
主席
李委員坤城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李委員坤城
主席
李委員坤城
主席
李委員坤城
主席
李委員坤城
主席
李委員坤城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嚴副總裁宗大
主席
葛如鈞委員
賴委員士葆
葛如鈞委員
彭主任委員金隆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賴委員士葆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議事人員
主席
李委員坤成
主席
議事人員
修正動議 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第三十四條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林楚茵委員等 19 人提案 說明 第三十四條 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穩定幣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得發行之穩定幣種類、運用場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行中央銀行、相關同業公會或有關機關之意見檢討修正。第三十四條 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穩定幣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得發行之穩定幣種類、運用場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或有關機關。之意見檢討修正。一、發行穩定幣涉及向大眾吸收資金、客戶資產之保管以及穩定幣發行人之債務償還能力,有特別管理之需要,爰參考歐盟 MiCA 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在我國發行穩定幣係採許可制,並於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為第一項之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二、為確保穩定幣發行人財務健全,具備持續維持準備資產之能力,爰於第三項定明穩定幣發行人應限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穩定幣發行人之最低實收資本額。三、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許可程序、應檢附書件、得發行之穩定幣種類、運用場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另鑑於穩定幣多與法定貨幣價值掛鉤,中央銀行就相關制度規劃及風險管理具專業權責:同業公會對市場實務運作、自律規範反風險控管亦具協力功能,爰明定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之意見,並適時檢討修正,以因應市場發展及風險變化。提案人:吳秉叡 賴惠員 李坤城 林楚茵
主席
嚴副總裁宗大
賴委員士葆
嚴副總裁宗大
葛如鈞委員
嚴副總裁宗大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嚴副總裁宗大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對,這個主委有同意。第三十六條保留,我們等文字出來再作修正,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 說明 第三十六條 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之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之金融機構,且該準備資產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第二項規定繳存之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定期查核。穩定幣發行人發行之穩定幣總面額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該準備金計入前項準備資產。穩定幣之發行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穩定幣發行人除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事由外,不得動用第一項之準備資產。第一項及前項準備資產之設置、動用與定期查核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第二項之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一、為維持穩定幣價值穩定,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之準備資產,並儲存於境內之金融機構,供穩定幣持有人贖回,且該準備資產應與穩定幣發行人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並進行定期查核,爰參考美國 GENIUS 法 Section 4 (a)(1)、歐盟 MiCA 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為第一項規定。又考量準備資產中可能有部分須依中央銀行規定繳存準備金,爰於第一項明定準備資產扣除繳存準備金後之餘額應全數交付信託,使穩定幣之準備資產受有充分保障,並避免適用衝突。二、穩定幣發行人發行之穩定幣雖非銀行法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所定之存款或儲值款項,但仍屬多用途支付工具,具有交易中介、替代通貨之功能。
為保持穩定幣準備資產之高度流動性,爰參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於第二項定明穩定幣發行人發行之穩定幣總面額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且該準備金計入第一項準備資產,並參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後段定明穩定幣之發行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另於第五項授權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訂定準備金相關事項之辦法。三、第三項定明穩定幣發行人動用準備資產之限制。四、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就第一項及第三項準備資產之設置、動用與定期查核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並應會商中央銀行意見。
劉委員書彬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劉委員書彬
賴委員士葆
劉委員書彬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議事人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彭主任委員金隆
童局長政彰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童局長政彰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賴組長基福
主席
吳法官元曜
主席
吳法官元曜
主席
賴委員士葆
吳法官元曜
主席
吳法官元曜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李委員坤城
主席
議事人員
李委員坤城
主席
葛如鈞委員
李委員坤城
賴委員士葆
葛如鈞委員
主席
李委員坤城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葛如鈞委員
李委員坤城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郭委員國文
葛如鈞委員
彭主任委員金隆
葛如鈞委員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李委員坤城
主席
李委員坤城
賴委員士葆
嚴副總裁宗大
賴委員士葆
李委員坤城
賴委員士葆
李委員坤城
嚴副總裁宗大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郭委員國文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葛如鈞委員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彭主任委員金隆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郭委員國文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葛如鈞委員
李委員坤城
主席
廖參事江憲
主席
葛如鈞委員
李委員坤城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廖參事江憲
主席
吳法官元曜
賴委員士葆
李委員坤城
吳法官元曜
賴委員士葆
吳法官元曜
賴委員士葆
吳法官元曜
賴委員士葆
主席
李委員坤城
賴委員士葆
吳法官元曜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劉委員書彬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劉委員書彬
主席
李委員坤城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議事人員
主席
剛才的附帶決議若沒意見,就照案通過。接下來處理附帶決議的第 5 案,李彥秀委員所提,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 經查本法待訂定之授權命令甚多,其規範訂定過程中,固然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應將草案全文及其主要內容廣泛周知,任何人並得向機關陳述意見,惟考量虛擬資產業務原已存在於交易市場,管理需具延續性及調適期間;再者,虛擬資產業變化幅度大、速度快,為利規範與時俱進,以達促進金融科技創新之立法意旨,亦有傾聽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之必要。爰請主管機關於訂定本法相關授權命令前,主動積極密切邀集相關利害關係人(如同業公會)溝通討論,並建請定期邀集同業公會與學者專家審視精進相關規範。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林思銘 賴士葆 羅明才 葛如鈞 抱歉,倒數第二行的「工會」改成「公會」,若這個沒有意見,就照案通過。我們現在處理附帶決議第 8 案,劉書彬委員所提。請宣讀。附帶決議 鑑於全球金融科技與 Web3.0 數位經濟之蓬勃發展,虛擬資產已成為各國爭相布局之戰略領域。觀察美、歐、英及香港等主要金融中心之發展軌跡,皆已逐步從現貨監管邁向建立完整、多元的虛擬資產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一味防堵無法有效控管風險,唯有透過完善法規框架,方能為投資人提供安全環境,並提升國家之國際金融競爭力。反觀我國目前之監管,雖已建立洗錢防制等基礎原則,然對於金融商品多樣性之開放仍顯保守。現行對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與相關金融服務之限制,迫使國內資金大量外流至海外未經核准之交易平台。此舉不僅導致稅基流失,當面臨境外交易所無預警倒閉等系統性風險時,投資人往往求償無門,主管機關亦難以伸張管轄權以保障國民財產安全。
為根本解決此一困境並滿足市場對於風險管理及價格發現之需求,主管機關之金融政策應從單向防堵轉向積極管理,朝向全面開放虛擬資產衍生之金融服務、金融商品之發行或銷售服務,或以虛擬資產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及相關服務。具體而言,應開放虛擬資產期貨合約,以提供對沖價格大幅波動之工具;開放虛擬資產選擇權合約,以協助市場建構更精細之多元避險策略;引進虛擬資產永續合約,以其無交割日及資金費率機制大幅活絡市場流動性;逐步開放虛擬資產互換協議,滿足專業機構客製化風險曝露與現金流管理需求;並在完善風險揭露與投資人適性分級之前提下,適度開放虛擬資產二元期權與虛擬資產槓桿交易,滿足高風險承受度之專業交易需求;同時積極推動虛擬資產指數衍生性商品,透過追蹤一籃子優質資產有效分散非系統性風險,降低大眾參與數位資產市場之門檻。透過建構一個具國際競爭力且風險可控之虛擬資產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將能有效引導龐大海外資金回流臺灣、創造高附帶價值就業機關,進而奠定臺灣成為亞洲數位資產區域金融中心之堅實基礎。爰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正視國際趨勢與市場需求,即刻啟動相關法規命令之研議與修訂,並於三個月內制定明確之開放與相關業務監理規定推出的時程表。提案人:劉書彬 賴士葆 連署人:林思銘 李彥秀 這個案子先保留,主委還在溝通當中。我們先來處理附帶決議第 9 案、附帶決議第 10 案、附帶決議第 11 案及附帶決議第 13 案,請一併宣讀。
附帶決議 鑒於虛擬資產市場具高度跨境特性,其監理措施須與國際標準接軌,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關注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及相關國際組織事務,掌握國際監理趨勢及最佳實務作法,以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提案人:賴士葆 李彥秀 連署人:劉書彬 李坤城 郭國文 附帶決議 鑒於虛擬資產監理業務具高度專業性,需配置專責人力,為強化主管機關監理量能並促進產業健全發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檢討監理人力配置之適足性;必要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相關協助,以確保我國虛擬資產產業之穩健發展。提案人:賴士葆 李彥秀 連署人:劉書彬 李坤城 郭國文 附帶決議 考量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虛擬資產服務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係於洗錢防制法登記制度下從業,未設有本法所定之資格條件要求;本法施行後,將改採許可制。為使該等人員於虛擬資產服務商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申請許可期間,得有合理期間取得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以利虛擬資產服務商健全經營,爰擬於授權子法中訂定,其過渡期間至少 1 年,必要時得延長 6 個月。提案人:賴士葆 李彥秀 連署人:劉書彬 李坤城 郭國文 葛如鈞 附帶決議第四十七條 鑑於虛擬資產具有流動性與價值波動之特性,其市場價值可能於短期間內產生顯著之變化。倘犯罪所得或扣押物為虛擬資產,而於案件確定前即遭變價,則被害人日後受領發還時,所得財產價值恐與原受侵害之虛擬資產產生相當之落差,進而影響其財產權益之回復。復按刑事程序中對於扣押物及犯罪所得之發還,應以原物返還為原則,以落實回復原狀及保障被害人權益之目的。
被害人所受侵害者既為特定種類之虛擬資產,其返還方式原則上自應以相同種類之虛擬資產為之。除有特殊情形而依法應予變價者外,宜審慎評估變價處分之必要性,避免因過早變價而使被害人承擔市場價格波動之風險。惟目前有關虛擬資產扣押後之保管、保存、變價及返還機制,尚缺乏完整且明確之制度規範。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就虛擬資產扣押、保管、保存、變價及發還制度進行全面檢討,並參酌國際實務及技術發展,研議建立以原型態保存及返還為原則之處理機制,明確規範例外變價之要件、程序及監督措施,以確保被害人財產權及受償利益受有充分之保障,落實回復原狀之法治精神。提案人:李彥秀 葛如鈞 連署人:劉書彬 賴士葆 附帶決議第 9 案就照案通過。主委,有沒有意見?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李委員坤城
主席
對,讓他們去想,精神上…… 剛才劉書彬委員的附帶決議第四段已經修正完成,主委已經通過,念第四段就好了,前面已經都念過了。附帶決議第 8 案第 4 段修正如下: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完成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業務相關管理辦法之草案研擬,並公開徵詢意見,且每半年定期滾動檢討虛擬資產業務發展現況與遵法程度,並以公私協力定期向相關利害關係人(如同業公會)瞭解產業實務,俾即時將「虛擬資產衍生之金融服務、金融商品之發行或銷售服務,或以虛擬資產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及相關服務」納管。剛才劉書彬委員的附帶決議第 8 案沒有意見,好,那就修正通過。附帶決議第 14 案,請宣讀。附帶決議第二十條 虛擬資產服務法第二十條現階段為防止虛擬資產服務遭利用於詐欺、洗錢或其他不法用途,並避免相關資產日後有難以追回、償還之虞,爰參酌銀行法之規定明定虛擬資產服務商對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客戶,得採取暫停交易功能等處置措施。惟衡諸人民財產權乃受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對其所為之限制,除須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外,亦應具備明確之程序規範及適當之權利救濟機制,以確保相關處置之合法性、必要性及正當性,是有就交易限制措施之發動要件、處置程序、期間、紀錄留存、申訴及救濟程序等事項,予以明確規範之必要,以兼顧市場秩序、金融安全,及人民權益之保障。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完成虛擬資產服務商對客戶採行交易限制措施相關管理辦法草案之研擬,並公開徵詢各界意見,以建立明確、透明且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監理機制,確保人民財產權及程序救濟權益受有充分之保障。提案人:李彥秀 賴士葆 葛如鈞 連署人:
劉書彬 主管機關對這個附帶決議有沒有意見?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主席
主席
賴委員士葆
葛如鈞委員
賴委員士葆
葛如鈞委員
賴委員士葆
葛如鈞委員
賴委員士葆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賴委員士葆
葛如鈞委員
主席
賴委員士葆
主席
主席
法案名稱為「虛擬資產服務法」。協商結論:第一章章名「總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一條照委員賴士葆版本刪除末句「相關」二字。第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四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修正立法說明。第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二章章名「虛擬資產服務商」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一節節名「許可」不予採納。第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修正立法說明。第七條修正第一項,其餘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一項內容為「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未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各該虛擬資產業務」,其餘照行政院版本。第八條修正第一項,其餘內容同行政院版本;第一項內容為「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範圍經營業務;新增虛擬資產業務及經營其他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第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十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修正立法說明。第十二條增訂第三項,其餘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三項內容為「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不得擔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第三章章名「共同管理規範」不予採納。第二節節名「服務商管理」不予採納。第一目目名「通則」不予採納。第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修正內容為:
第二項「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營運持續性政策,並採取適當措施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數位發展部或有關機關。」。台灣民眾黨黨團第十五條不予採納。第十五條照李彥秀委員版本,第二項末句修正為「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第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第十八條、委員葛如鈞第十七條、委員郭國文第十六條,不予採納。第十七條照委員李彥秀版本通過。第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二十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二十三條照委員李彥秀版本通過。第四章章名「個別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特定規範」不予採納。第二目目名「個別服務商」不予採納。第二十四條照委員李彥秀版本通過。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條文內容為第一項:「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訂定審查基準及審查程序;其審查基準與程序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就其提供集中交易市場服務之虛擬資產,應報主管機關核備;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核備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建置防止市場交易不公正之機制及偵測價量異常警示等措施。」。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條文內容為第一項:「虛擬資產保管商委託他人保管客戶之虛擬資產者,該他人以主管機關許可之虛擬資產保管商為限。」,第二項:「虛擬資產保管商有前項之情形者,應告知客戶。
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虛擬資產保管商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第三十一條、委員林思銘等第二十九條、委員葛如鈞第三十條、委員郭國文第三十條、委員賴士葆第四十三條,不予採納。第三章章名「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三十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三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三十三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林思銘版本通過。第四章章名「穩定幣發行及管理」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三十四條照委員吳秉叡之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條文內容為第一項:「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二項:「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第三項:「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穩定幣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四項:「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得發行之穩定幣種類、運用場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相關同業公會或有關機關之意見檢討修正。」。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條文內容為:「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服務涉及穩定幣者,除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確保該穩定幣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行或經申請主管機關同意交易,始得提供服務;虛擬資產服務商申請同意交易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第三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條文內容為第一項:
「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之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之金融機構,且該準備資產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第二項規定繳存之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定期查核。」,第二項:「穩定幣發行人發行之穩定幣總面額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該準備金計入前項準備資產。穩定幣之發行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第三項:「穩定幣發行人除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事由外,不得動用第一項之準備資產。」,第四項:「第一項及前項準備資產之設置、動用與定期查核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第五項:「第二項之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條文內容為第一項:「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第二項:「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第三項:「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拒絕穩定幣持有人申請贖回,且應於收到贖回申請後儘速完成贖回。但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四項:「第一項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四十條照委員李彥秀版本通過。第四十一條照委員賴士葆版本通過。委員賴士葆第四十二條不予採納。第五章章名「管理及監督」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四十二條照委員李彥秀修正動議通過,條文內容為第一項:
「虛擬資產之發行或交易,不得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第二項:「前項所稱有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指對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交易人之認購或交易決定有重大影響之資訊。」,第三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第四項:「對於虛擬資產,除虛擬資產服務商依主管機關規範,為維持交易市場價格衡平所為之必要措施外,不得意圖影響虛擬資產交易之價格或意圖造成虛擬資產交易活絡之表象,而為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之操縱行為。」,第五項:「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第六項:「第三項及前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第四十三條照委員吳秉叡修正動議通過,條文內容為第一項:「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交易人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於期限內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並得直接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其關係人之營業、財產、設備、帳簿、書類、電磁紀錄、系統、錢包或其他有關物件或資料;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文件。」,第二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為前項之檢查,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負擔。」,第三項:
「主管機關對於有違反本法行為之虞者,得請求其他機關或令金融機構提供必要資訊或紀錄。」,第四項:「主管機關應協助司法警察機關向虛擬資產服務商調閱虛擬資產高風險地址資料,並督導虛擬資產服務商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接獲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時,應對通報之虛擬資產地址持續監控。」,第五項:「執行本條所得之資訊,除為健全監理及保護交易人之必要外,不得公布或提供他人。」,第六項:「第一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四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四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四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第四十四條、委員林思銘第四十二條、委員葛如鈞第四十三條,均不予採納。第六章章名「罰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四十七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修正立法說明。第四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四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五十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五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五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五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五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七章章名「附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五十五條照委員吳秉叡修正動議通過,條文內容為第一項:「本法施行前已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或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金融機構,應於本法施行後十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十一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屆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不得繼續經營虛擬資產業務。」,第二項:「前項取得許可證照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台灣民眾黨黨團第五十四條、委員林思銘第五十二條不予採納。
第五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通過附帶決議共 14 項。我們還有一個附帶決議第 15 案,請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