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審查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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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簡述

立法院第11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6次全體委員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各黨團、委員所提「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等相關提案。會議重點包括虛擬資產服務商許可制度、境外平台納管、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與管理、投資人及交易人保護、洗錢防制、資安與監理權限、罰則及過渡條款等,並完成協商結論與多項附帶決議。

原始來源

參考資料

說明

本逐字稿依立法院公報第115卷第48期委員會紀錄整理。

對話內容

繼續開會

主席

現在繼續開會。 請議事人員宣讀本日議程。

議事人員

三、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 21 人、委員葛如鈞等 20 人、委員林楚茵等 19 人、委員賴惠員等 17 人、委員李彥秀等 19 人、委員賴士葆等 20 人分別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等 8 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李柏毅等 18 人、委員郭國文等 17 人、委員林宜瑾等 20 人、委員鍾佳濱等 23 人分別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等 4 案。

主席

謝謝大家今天來關心這麼重要的法案,很多人都到了,謝謝。 本日議程安排:三、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思銘等 21 人、委員葛如鈞等 20 人、委員林楚茵等 19 人、委員賴惠員等 17 人、委員李彥秀等 19 人、賴士葆委員等 20 人分別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等 8 案;四、審查本院委員李柏毅等 18 人、委員郭國文等 17 人、委員林宜瑾等 20 人、委員鍾佳濱等 23 人分別擬具「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等 4 案。 另有吳秉叡委員等 3 案修正動議,請議事人員宣讀。
開始協商

主席

現在開始進行協商。 我們現在開始協商,剛剛的修正動議麻煩發下去。 第一章章名「總則」,大家桌上有一本大本的這一本,在上冊第 32 頁,對於「總則」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通過。 第一條,第 33 頁,有沒有意見?

賴委員士葆

我覺得第一條因為無傷大雅,但是我的提案把它規範得更完整,我也請教過央行和主委,最後倒數第二行「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特制定本法。」前面再加「及虛擬資產相關創新應用」這幾個字,可以嗎?

主席

請主委。

彭主任委員金隆

這個文字我們覺得是可以,但是「相關」2 個字其實是冗字,可以拿掉,改成「促進虛擬資產創新應用」,這樣比較簡潔。

賴委員士葆

可以,「相關」拿掉。

主席

虛擬資產創新應用,特制定本法。其他委員有沒有意見?在剛才上冊的第一條,第 34 頁。 剛才主委同意修正為「虛擬資產……」。

彭主任委員金隆

促進虛擬資產創新應用。

主席

促進虛擬資產創新應用。

彭主任委員金隆

把「相關」2 個字拿掉。

賴委員士葆

「促進」不要加了,修改為「促進金融科技創新及虛擬資產創新應用」,可以嗎?

主席

可以嗎?好,第一條照賴士葆委員的版本修正通過。 第二條,第 39 頁,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金融……

賴委員士葆

這是我的提案,現在講的是本法之主管機關就是金管會,本法施行一年後,這個時間也可以改,要不要設一個虛擬資產管理局?當然這個要……

吳委員秉叡

這個如果放進去就變成要組織改造,那個問題很大,而且組織改造就不是我們財政委員會可以處理的。

主席

吳召委,這樣子,我們就先上路,等一年或六個月之後,我們再來討論,看後面要怎麼去修正;在組改的部分,有沒有需求跟需要?請葛如鈞委員。

葛如鈞委員

謝謝,大家都是為了虛擬金融產業發展好,本席的版本是有多一個專責單位跟人員辦理相關事宜,其實也很感謝卓榮泰院長及主委,當時都有承諾,4 月 28 號說,因應金融創新新時代來臨,要去細算未來的業務量、人員量,支持組織上的檢討。我們也希望現在看到很多既有的產業,臺股爆大量,業務在其他部分會增長,虛擬資產也可能很快會增長的話,人力會不會有不足的問題?本席就希望在這裡可不可以明定主管機關應設置專責單位,但我們並沒有一定要是什麼虛擬資產管理局,而是把這樣的權限跟專業交還給主管機關去做比較專業、持續,而且即時能夠回應市場變化的監理量能,而不是以後還要增加人數、還要再來修法。對於保障消費者、發展產業,作為金管會的角色,我想能夠在母法上面直接明定這樣的專責單位跟人員,至於該如何增減之,也就是依照專業判斷跟市場的狀況來尊重金管會的決定,我們有多這麼一項,金管會如果沒有意見,或者其他委員如果也覺得可以,也許我們可以加進去,讓整個產業能夠有更充足地彈性去做發展,謝謝。

吳委員秉叡

你們有意見嗎?

彭主任委員金隆

這個其實……

主席

請劉書彬委員。

劉委員書彬

謝謝主席。本黨的意見也是在於說,因為這是一個新增業務,在第二條第二項當中,特別也是針對主管機關,並不一定是要再去增加什麼機構,但是應該要有專責的單位跟人員來辦理相關的事宜,這邊也強調因為有新增的業務,應該要有對應的單位來去處理。第二個部分,我們也強調主管機關應該要挹注資源,補助跟表彰相關學術單位、虛擬資產業界跟民間團體這樣的功能存在,這邊提到它特別要去資助相關利害關係人團體的功能,也希望能夠在這邊強調出來。我剛才特別呼應葛如鈞委員這邊,談到新的組織就應該要有一個單位,不管單位是否需要重整之類的,都應該要清楚地進行釐清,謝謝。

主席

請郭國文委員,等一下再換林思銘委員。

郭委員國文

好,謝謝主席。我想剛剛兩位委員的發言,其實是用心良苦,都知道最近金管會業務蓬勃發展,外界賦予的寄望非常高,但是人力編制卻一直沒有擴編。本席老早就提到這個問題,最直接了當的方式是把金管會升格,這是最好的方式,但好不容易才多一個什麼金融科技處,就金融科技處的部分,之前所產生的一些有關金融科技的業務當中,也不斷有一些新的事宜,不論是電子支付,或者是海外匯兌,這些都是新的業務,沒有辦法一個新的業務就增加一個所謂的專責機構,以整體而言,為了整個金管會的功能,還有未來業務擴張以及人力比例提升的話,就根本來說,其實還要考慮到整體升格的問題,否則的話,以單一業務就來設立專責機構,我想不是一個真正好的解決方式。

主席

請林思銘委員。

林委員思銘

我的修法版本第二條也是有第二項,就是為促進虛擬資產業之發展,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及專責人員。對於這個條文,我個人認為有保留的必要,誠如剛才郭國文委員說的,可能現在大家有意見,對於局處的設置或者組織的規定在現階段可能有所窒礙難行,但我覺得條文要先行,我們先把條文規定下,至於未來金管會要如何安排,我們有條文、有法律依據,他們再去做一個處理,我的看法是這樣。

主席

我的建議是這樣子,能不能讓他們先上路,我們用附帶決議,對整個人事如何去調整、金管會增加多少業務,它不是只有針對這個法案,亞太金融中心還有很多事情要去做組改,對整個組改的調整,讓他們有一點時間,我們作成附帶決議來去做調整。

吳委員秉叡

我是覺得讓金管會回答一下。

主席

好,讓主委來回應一下。

彭主任委員金隆

非常謝謝各位委員,過去我們在溝通的時候,對此議題都很關心,因為大家都希望這個市場未來能夠發展起來,成為臺灣一個很有競爭力的產業,所以對於我們人力的期望,真的非常感謝。在我們接下這個任務的時候,過去我們跟人總溝通的時候,他們給我們充分的資源,剛才確實涉及到組織改造的部分,但不是這部法律所能處理的,這個會非常複雜。我們從實際狀況來看,過去承擔這個業務,人總大概給我們 30 個新增的人力,其實我們都在有做。對於剛才主席的意見,我們是覺得最具彈性,其實整個政府也都在針對人力來進行彈性地調整,把各位委員所關切的,如果用一個附帶決議的方式,以後我們再跟人總爭取人力的時候,今天人總代表也有在這邊,真的有需要的時候,我覺得他們也會全力來支持啦!

主席

請人總幫我們備註一下,我們後面再用附帶決議,是不是我們辦公室寫一個附帶決議,大家到時候簽名一下?

賴委員士葆

這樣子的話,就請金管會按照委員們的提案,包括我的提案,趕快寫一個附帶決議,可不可以?我們用附帶決議的方式讓它通過。

主席

好,大家如果沒有意見,我們就簽名,好不好?就請金管會來寫。 第二條沒有意見的話,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 我們回頭確定法案的名稱「虛擬資產服務法」,有沒有意見?沒有,好,法案名稱就確定。 再來處理第三條,在第 44 頁。第三條,好幾個委員都有版本。對定義的部分,有意見?都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就照……

賴委員士葆

召委,有意見……

主席

主委,慢慢來,沒關係。好,大家沒有意見,第三條按照行政院的版本……

賴委員士葆

第三條,我是有提案啦!第三條是不包括資產,第一個是數位型式的新臺幣、外國貨幣、大陸地區貨幣等等;第二個是我新增的啦!非同質化代幣,就是把 NFT 加進來。對這一部分,你要不要解釋一下?其實這個是幫你們忙,把它規範得更周延一點,你們看怎麼樣?

主席

賴士葆委員的版本在第 47 頁。

賴委員士葆

對,第一項第二款。

主席

主委,第 47 頁,非同質化的代幣。請劉書彬委員。

劉委員書彬

在第三條第八項的 KOL,即所謂關鍵意見領袖這部分,因為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中已經有相關的內容,所以這邊可以拿掉。

主席

主委,可以嗎?

彭主任委員金隆

這部分我們會在金保法規範。

主席

主委,請用麥克風。

彭主任委員金隆

有關劉委員提到的第八款部分,未來其實可以在金保法裡將整個交易行為規範納入……

吳委員秉叡

所以你同意?

彭主任委員金隆

對,同意拿掉。至於剛剛提到有關 NFT 的部分,其實我們的意思是一樣的,而委員這邊則多了對非同質化代幣的解釋。我覺得若大家的意思都很清楚的話,那可不可以保留原來的條文?按照原來院版的條文……

賴委員士葆

都一樣?

彭主任委員金隆

其實非同質化代幣不在虛擬資產範圍內,而委員的版本只是把它解釋清楚,但通常在條文裡大概不會用「如」或什麼的去解釋。大家都清楚知道 NFT 只要不具有支付與投資目的,其實就不是我們規範的範圍。至於文字,是不是就維持院版的文字?這樣應該不會有爭議。

賴委員士葆

好。

彭主任委員金隆

謝謝。

主席

第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接下來第四條,108 頁,請林楚茵委員。

林委員楚茵

謝謝主席。我的版本當然跟院版雷同,但我多加了每年要向立法院提出報告這點。我們都知道這是一個新法,且虛擬資產其實就是一個新創產業,未來一旦進入市場,那麼在行使過程當中,對這項新業務會在一定範圍內做通盤檢討。在這樣的狀況下,依據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本來就要針對像這樣的新創實驗的相關法規來立法院報告,所以我建議是不是加入定期檢討、定期報告的持續修正?相信這對新法上路會更有實際的實績效用,也符合市場上的需求。即第 110 頁的最後一句,主管機關應參酌第一項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檢討本法及相關金融法規之妥適性,並每年提出報告。我是加「並每年提出報告」。

主席

最後一句,法條這樣子加有沒有意見?請林思銘委員。

林委員思銘

謝謝主席。我的版本第四條也是加了要做定期檢討報告,至於期限方面,我加了「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之所以加「三個月內」是因為還是要有期限的規定,以免要做定期報告但卻沒有詳細臚列到底什麼時候要做的話,那麼金管會可能就會遙遙無期。所以我覺得要把日期定下來,請金管會及各位委員看看是否可行?這是我的版本,以上,謝謝。

吳委員秉叡

每年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這點主委回答一下。

主席

請劉書彬委員。

劉委員書彬

第四條有創新實驗的部分。本黨的內容提到沙盒通過者要進行營業,在時間上,我們本來是寫「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十八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不過後來產業公會跟我們做溝通之後,他們認為虛擬資產服務法如果通過,大概在三到半年期間要訂定相關子法,所以我們的意見是希望能再增加成九個月。也就是沙盒實驗者要在九個月內申請,二十一個月內經主管機關審查之後再發給證照,這是我們的意見,供大家參考。

主席

各位委員還有沒有意見?請賴士葆委員,賴委員講完請主委一併回應。

賴委員士葆

請各位看一下,我的提案倒數第二項後面有加幾個字,因為「前項之創新實驗」,即沙盒這部分,「於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期間…… 得不適用本法規定」。也就是有關於此次促進普惠金融與金融科技發展沙盒實驗可以不適用,「但涉及客戶資產保管」,畢竟你們要發展資產管理中心,所以「洗錢防制及反資恐相關規定者,不在此限。」換言之,涉及客戶資產管理、洗錢防制及反資恐者應該可以給他做沙盒實驗,我的觀念是這樣。

主席

大家都發言完了,現在就是兩個問題:一個是時間點,一個就是賴士葆委員所提,請主委回應。

彭主任委員金隆

謝謝各位委員。自從有創新實驗條例後,我們在所有金融業作用法都加上一條這樣的條文,其實只是在宣示我們會促進創新實驗,至於裡面的本質則來自於創新實驗條例。剛剛委員提到創新實驗條例,金管會本來就會針對所有金融科技,含未來的虛擬資產,必須在每年年度終了三個月後提出報告,並在網路上揭露。其實我們已經在執行這些工作,這是創新實驗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所以這裡不管訂或不訂,我們都已經這樣做了。這條可以尊重院版,畢竟這本來就是創新實驗條例已經有的,大家關心的點可能有點重複,不過既然那邊的條文規範得更完整,所以我們就在那邊處理。 剛才林楚茵委員說要每年報告,所以就是每年報告,而且是在每年 3 月。各位可以注意 3 月底時,我們就會在網站上公告,我們對創新及相關績效都會在那邊做,也會提出檢討,大概是這樣。

林委員楚茵

主席,有關這部分,因為這確實是新法上路,既是新創又是一個新的相關產業,所以是不是可以用附帶決議或其他方式處理?如此至少在先行實行時,必須提出一個比較完整的檢討報告,而非只是放上網公告,這樣比較是 routine 的做法。

主席

接下來請葛如鈞委員,再來請賴士葆委員。

葛如鈞委員

謝謝。我想大家支持的精神都是一致的,但沙盒概念過去在臺灣執行時,確實有一些狀況,且曾經進入沙盒的業者離開時就被抓起來了。其實各國推行沙盒的目的是,進去沙盒時,只要過程中沒有被警告或沒有明確的違法,理論上在出來以後還要能夠繼續做。我想之所以希望能在三個月內提報告,目的也是報告裡若沒有提到沙盒業者有任何狀況出現,理論上應該預設他並沒有觸犯相關規範。所以沙盒的「沙」是如何真正變成沙子的「沙」,而不是殺人的「殺」,或把公司殺掉的「殺」,對此,我想我還是希望能有積極一點的做法。當然附帶決議是可以的,那我們可以在附帶決議裡面,是不是待會跟金管會一起合作,在附帶決議裡面就這個沙盒的精神能夠更讓業者放心,因為之前確實發生過進了沙盒出來就被抓起來,其實對業者來講他不敢進去,反而業者在化外之地去營運的機率更高,我覺得這不是沙盒的目的。以上,謝謝。

主席

我覺得原則上就交給金管會跟…… 我也支持要用附帶決議來處理,但時間是怎麼樣,3 個月、6 個月,找兩位委員再溝通一下附帶決議…… 劉書彬委員。

劉委員書彬

主委好像還沒有針對我的提問,就是第一個部分做回答,因為本黨的意見在於,你提供了沙盒的實驗機會,它有一個時間,這個時間之內,但是不是也應該讓他有機會去提供、變成也可以去經營,或者這個項目可以特別地去…… 讓它的成果可以被檢驗?所以本黨才提出來,他應該在通過創新實驗的…… 可以進行營業,經過一個申請,然後再一個核可程序,這部分是不是可以做更進一步的說明?還是金管會對這個部分、沙盒實驗是怎麼樣去處理?

主席

等一下,我把第一個剛剛那個時間點的部分,就附帶決議,也請金管會私底下跟兩位委員溝通,時間點你們可以…… 我們用附帶決議把它釐清,這個等一下我們回過頭來處理。 第二點,麻煩你回應一下賴委員跟劉書彬委員這兩個問題。

彭主任委員金隆

賴士葆委員提到,他希望在核辦之範圍,「但涉及客戶資產保管、洗錢防制與反資恐相關規定者,不在此限。」其實我們在創新實驗條例已經有做這個規範了,但賴委員增加了「客戶資產保管」,這是不明確的,所以我建議還是回到院版,因為這裡面其意思就是,你要做實驗還是有個限度,有些涉及到比如洗錢防制、反資恐,已經規定不可以做的你當然也不能做實驗,這是創新實驗條例的精神,我想這部分應該是這樣。 剛才劉委員提到的就是,創新實驗的本質在於它有法律的障礙,就等於它今天是法律所不許,但是我們覺得他這個東西未來是有可以觀察的可能,所以我們就給予一個法律凍結的期間,比如一次一年,可以延長半年,有修法的時候最長可以延長到 3 年,這是各業別都一樣的,這些就是在創新實驗條例很明確的規範。但是其實這個條文,剛剛劉委員提到要針對 VASP 做一個額外放寬,類似像執照安全港,就是我給你做實驗一定要給你營業執照,這會違反我們整個法規的架構。

劉委員書彬

他是應該要申請,還是要經過申請。

彭主任委員金隆

對,就是……

劉委員書彬

如果他申請不合格,你們還是不要給他啊!

彭主任委員金隆

沒有,他創新實驗申請以後,在比如我給予的一年半時間,甚至最長的 3 年時間,本來就可以合法地做,這是在法規的豁免。但是一旦過了這個期限以後,如果法律沒有修法,這要經過立法院修法,因為它當時就是有法律障礙,只是我暫時是因為根據創新實驗條例可以凍結那個法律而讓你做做看,做完以後如果法律沒有修完,你也必須停止!所以這是一個比較大的麻煩,這裡如果只針對虛擬資產業者做這樣的放寬,其實會產生不一致。我想還是回歸到創新實驗條例的整體規範來處理會比較一致。

劉委員書彬

必要的時候就是再去修法,沒有就……

彭主任委員金隆

對,要修創新實驗條例。 對於剛才那個揭露的方式跟檢討報告,我剛才非常同意幾位委員的就是,我們用附帶決議,比如林楚茵委員說,特別要針對 VASP 做個額外的,那我們就用附帶決議,把它分開來做揭露也沒有關係,那我們可以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處理。

主席

好,這個部分就用附帶決議,那請金管會同仁針對這一個條文的附帶決議跟劉書彬委員做溝通,有兩個,一個是時間點的部分是跟葛如鈞委員跟林楚茵委員,至於另外一個部分就跟劉書彬委員溝通。

劉委員書彬

對,剛才說的,回到創新實驗條例這邊,我就想說可能要再做一個附帶決議,如果有必要的時候,這部分要去修訂,好不好?創新實驗條例這部分可能就要去做修訂。

主席

好,我們用附帶決議。

彭主任委員金隆

是,我們隨時檢討那個部分的內容。

主席

附帶決議。

彭主任委員金隆

對。就是其所謂的落地機制怎麼樣去優化。

主席

好。

劉委員書彬

那創新實驗就沒有意義啊!

主席

好,這一條就按照院版通過。接下來……

賴委員士葆

沒有,那我的部分呢?

彭主任委員金隆

創新實驗條例本來就有規範,你可以申請,創新實驗的條例就會排除這些,比如你那個洗防、反資恐這些都不能夠實驗,就是你不能說我先把這個凍結掉……

賴委員士葆

是啦!不過因為這個是新的法、這麼重要,否則外界會以為這個都可以,就是說這個不可以去做沙盒,那我覺得這裡面本來很明確規範…… 這個不要再有附帶決議吧,附帶決議是比較…… 因為這是很嚴肅的問題耶!這是很嚴肅的問題。

李委員坤城

可是剛剛主委講得很清楚了,其實你不能做的本來就不能做,而且在創新實驗條例也都有講得很清楚了。

彭主任委員金隆

因為這個條文主要是源自於創新實驗條例,它是回到創新實驗條例裡,其實創新實驗條例已經規定這些就是不可以做創新實驗的,因為這是它的底線。所以我想這裡的話就是,當然如果可以做一個比如…… 其實附帶決議說我們要特別對外去說明這件事情,我們就可以來做,但是這個在法律上已經規定了。

賴委員士葆

我的意思是,這是不同的 mindset,如果你說都已經在做了,不用規定,我覺得這個既然都已經做了,所以放在那裡也沒有什麼傷大雅的,這為什麼不可以呢?這個來講,就是把它規定、凸顯它的重要性而已,這個老實講你們加上去也沒什麼啊!因為就在做了,這個也沒有違法的東西、也沒有違背你們的本意。

吳委員秉叡

賴委員,我幫他們講一下話。這個法律,如果在別的法有很明確的規定而且是同位階的,你說為了要強調、為了要加強,所以在這裡又再訂一次,立法例上沒有這樣的。我們也不能講譬如民法是一個規範,那其他的法律,我把民法的規範拿到我的法律裡面再來規定一次,沒有人立法例是這樣子的。對啦!立法說明可以。放立法說明,好不好?立法說明裡面。以後所有的立法,變成都從別的條文再抓來這邊放那個條文,你覺得重要,那就會變成一直重複。

賴委員士葆

如果你們要效率、要這樣,我就勉強接受在立法說明再把它加強。但是我強調,吳委員剛剛講的,其實我們很多法律,我們講得比較白一點,有的是 redundant 就 redundant,因為這個東西無傷大雅,你就給它放在那裡,這個法也處處可見,這個東西也不是說沒有,沒有說一個法規定的,其他法都不可以定,也沒有這樣子。

主席

第四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剛才賴士葆委員說得也有道理,我們修正立法說明,好不好?

彭主任委員金隆

對,我待會請同仁把立法說明修正的內容給……

主席

好,等一下給賴委員,第四條,賴委員這樣可以嗎?

賴委員士葆

好。

主席

好,這個部分,第四條……

李委員坤城

那我覺得你就在立法說明裡面把創新實驗條例寫得更完整一點,因為大家討論的很多就是在裡面都已經有規範了啊!乾脆就把它寫得更完整一點。

彭主任委員金隆

包括剛剛劉委員的第二項,那個我們也把它說明、在立法說明裡面。

李委員坤城

對。

主席

立法說明的部分把它寫得更清楚。

李委員坤城

因為第四條有很多是源自於創新實驗條例,我覺得就把它寫清楚一點,這樣就可以了。

彭主任委員金隆

是,好,那我們待會把文字再給委員……

主席

對,剛才的附帶決議跟立法說明的部分,請金管會同仁趕快去做處理……

劉委員書彬

附帶決議就不處理了,直接放到立法說明嗎?

李委員坤城

說明就可以了。

彭主任委員金隆

就在立法說明裡面留下文字說我當初修改的本意,還有就是為什麼…… 這裡面重申各位所關切的那些意見。

主席

好,謝謝。謝謝剛剛賴士葆委員的意見,我們就在立法說明做後續的處理。 接下來第五條,請大家看 116 頁。大家有沒有意見?

賴委員士葆

第五條我是加最後一項,就是主管機關──金管會,這是一個宣示性的而已,但是我覺得是有意義的,就是「積極參與 FATF 全體會議及國際虛擬資產監理論壇,推動我國納入等效認定或白名單機制;並就外國政府對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監理制度進行等效評估,認定為等效者,公告之」,這個文字可以改,但是我的意思是我們等於法條裡面訂一個…… 因為這是一個宣示性的,代表要積極推動跟國外接軌,是這個意思。

主席

賴委員的說明在第 119 頁,等一下一併回應,其他委員針對這一條還有沒有其他的意見?我請主委一併補充。沒關係,我們先看這一條,大家還有沒有其他不同的意見,再請主委回應,好不好?我們尊重每個委員的意見,沒有?那就請主委針對賴士葆委員的意見做說明。

彭主任委員金隆

跟主席說明,剛才賴委員提到我們要積極參加 FATF,其實很可惜,雖然過去我們非常積極的參與他們的活動,但我們不是他的會員,所以實際上…… 這個變成義務,所以我想這部分可不可以就是用一個附帶決議說我們會積極的參與國際的反洗錢,以強化我們的虛擬資產管理,可不可以用這樣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

主席

好,我們這一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再加一個賴士葆委員的附帶決議。

賴委員士葆

附帶決議請相關單位趕快寫。

主席

好,接下來第二章的章名「虛擬資產服務商」的部分,在第 123 頁,針對章名,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再來,關於節名有台灣民眾黨、林思銘委員、葛如鈞委員的提案,「許可」,可以嗎?行政院的意見,院版沒有,可以嗎?

劉委員書彬

主委,再請問一下,虛擬資產的衍生性金融服務這一部分,金融商品的發行、銷售等等的,你們當初是說先有嘛,因為這是更後面階段的業務,那這一部分是不是應該要動態性的去檢討?因為這個部分可能是未來對虛擬資產公會的發展或產業發展非常重要的一環,如果把第七項的部分或第七款的部分拿掉的話,是不是我們用一個附帶決議或是相關…… 好像也都有附帶決議要提出來…… 應該是定期……

主席

我們現在在處理節名的部分。

劉委員書彬

那不是在第六條嗎?

主席

第 124 頁節名,來,我聽一下主委有沒有意見?主委,節名的部分可不可以?

彭主任委員金隆

對。

主席

要不要訂節?

彭主任委員金隆

其實我們現行的法制作業比較沒有這樣做,我想這個跟實質沒有太大的影響,否則一改,可能後面整個都會動到,所以如果沒有實質的意義,有留章名,大家就懂得這是管…… 其實這應該沒有實質的關係,否則整個體例都要變,所以我們現行的法制作業應該慢慢就沒有節這些東西的內容,我想實質……

林委員思銘

好啦,主委這樣子說明,我想我也不堅持,節的部分就不用沒有關係。

彭主任委員金隆

謝謝。

主席

那葛如鈞委員呢?

葛如鈞委員

OK。

主席

好,那就不予採納。 接下來我們回到第六條,第 124 頁。請各位委員看第六條,請葛如鈞委員、劉書彬委員,再來是我,我先讓葛如鈞委員說明。

葛如鈞委員

謝謝主席。這一條本席有兩個地方跟其他委員不一樣,第一個是在前面第一項的地方就直接寫了在我國境內為他人託管,原因是因為我們可以看到行政院的院版裡面,其實在說明欄位裡面有說明,譬如說第五點,所稱之保管或管理用,係指為他人保管,主要就是要區分出…… 後面這一句:例如非託管錢包業者,現在這一點…… 其實不只是第一項到第四項,其實有很多的服務,譬如說冷錢包,這個冷錢包其實並沒有為人託管,可是我們如果定義不清楚的話,變成冷錢包在臺灣販售會不會需要登記為虛擬資產的服務商?因為他也是在現在院版的描述裡面,會不會不小心被落入進去?或者熱錢包、軟體錢包,像我們阿宅都在用的一些 app,或者全世界通用的錢包,甚至未來各國政府都有可能推動國家級的虛擬貨幣的錢包,這個其實都是屬於非託管的,也就是私鑰、擁有權都在用戶的手上,這種情況如果我們不在主條文裡面把它區分出來的話,會不會到最後冷錢包販售沒有辦法在臺灣賣,反而詐騙集團可以來賣,或者是非法的可以,合法的反而要登記成為虛擬資產服務商,這個會不會有點混淆的問題?

很怕新法上路了以後,反而我們本來在使用的東西都不行了,然後本來能夠購買的非託管的服務在以前可以用,結果上路之後反而不能用,他們變成非法營業,這一點是我們所擔憂的,所以我們直接在條文的主文裡面,希望能夠寫得更清楚,我也希望待會金管會可以說明一下是不是確定,就是冷錢包的業者或者是軟體錢包非託管的形式,並不會需要申請這樣子的執照,就有點像銀行跟賣保險箱的,這是兩件事情,我覺得如果不說清楚,到時候法律上路了,在司法體制上各自解讀不同,我覺得可能會造成誤會,而且會是一個國際級的大誤會,所以這一點希望待會可以再說明一下。另外還有一點,我們在衍生性商品的部分也有稍微提出了,原因也是因為目前在傳統的證券、期貨,本身衍生性商品的交易量其實就滿大的,虛擬資產的服務在各國也是很大,境外或者是各個地方對於這樣子的商品需求確實存在,當然我自己並不是粉絲,但是有一些這樣子的需求存在是的確的,如果臺灣現在在法規、制度以及產業上是實力堅強,但是稍嫌落後的情況,我們是不是應該要早一點來討論衍生性商品也成為我們的虛擬資產服務競爭力的一環?別人的賽車已經可以加 98 無鉛汽油了,我們還只能用柴油引擎,當然柴油引擎也不錯啦,但我想追趕或者是超前的速度上,商品的類別一直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影響,就像臺灣我們當時推出了 ETF,就很受歡迎,民眾就可以用這種新商品的方式來購買或者交易,其實這也是競爭力的一環,所以我們有把它放進主文裡面,但是當然也看一下其他委員的想法,我們可以綜合討論,謝謝主席。

主席

謝謝,接下來請劉書彬委員。

劉委員書彬

謝謝主席。第六條有兩項內容,我們對第一項第七款,針對衍生性金融服務還有它的金融商品的發行跟銷售服務等等,這裡面因為聽到…… 金管會是說在目前的業務上面,先讓它能夠運行就好,衍生性商品是後續滾動式再去檢討,不過衍生性產品本身應該是虛擬資產服務業當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獲利的內容,需要滾動性檢討的部分是不是可以相對應的寫一個附帶決議?就是應該定期的,例如半年,再滾動性的提交一個報告給財委會來去做後續的檢視,第一項是這樣子。 所以第二項當中,關於它涉及到的種類,服務商的種類當中,就是第七項的部分,即虛擬資產的衍生性商品這部分應該同樣去做處理,如果這樣子可以的話,本黨是覺得這邊就可以拿掉,可以這樣子處理。

主席

關於這個條文,我也有一點不同的小小意見要補充,這個產業未來有競爭力,其實衍生性商品是非常重要的指標,我們希望上路之後,國內產業界可以跟國外平臺有相當的競爭力,所以這個部分我也提出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即時評估市場狀況跟法理的整個程序,適時的開放衍生性商品,我建議是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但是從實務面來說,目前包括永續合約、跟單、以虛擬資產為基礎的代操及以虛擬資產為標的的期權等相關商品蓬勃發展,但現在國內業者受限於衍生性商品的業務,消費者現在都是利用國外平臺做交易,所以我剛才提出的部分,希望主委去做思考,看附帶決議有沒有其他不同的想法。另外,針對剛才葛如鈞委員提出的建議,即有關於託管、非託管錢包的部分是放在立法說明,我們把它說明清楚,也請主委做回應。

彭主任委員金隆

針對剛剛主要的兩大類問題,一個是葛委員一直很關心的,就是有一些比如像學生或一般民眾以錢包互相轉換,或是在 AI Agent 上面購買虛擬幣,會不會因為產生營業性質而導致違反規定?而這部分的話,葛如鈞委員提到可不可以在前面把託管寫成一個前提,但託管是一個法律上的名詞,把它寫上去以後,所有的商都要以這為前提,其實會有影響、會限縮它的範圍。委員剛剛所擔心的那個問題,確實如果能夠把它講清楚,其實我們也有去了解,如果要變成是違法的話,必須要符合依法經營為常業或以此為業的條件,我想這部分在司法檢調機關會有一套的做法,其實可以不用擔心這個問題,我認為在這邊或在什麼地方把它講清楚,或是法務部代表也可以來說明像這種不是以此為業的部分大家不用擔心,就不要放託管在上面,這樣會限縮所有的業務。 第二個,有關衍生性商品,我們過去的規劃是,畢竟 VASP 在臺灣剛剛上路,我們也覺得衍生性商品是未來一個很重要的商品,但現階段我們是希望能夠逐步來做。剛才委員也有提一些臨時動議,希望我們在一定時間之內能夠提出一個規劃的方案,這個我們會來做,但可不可以先維持院版?就是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針對…… 我有看到很多人提出附帶決議。

主席

這幾條包括時間點、衍生性商品其實可以放在同一個附帶決議裡面,時間點、滾動式檢討的意思都在裡頭。而剛才葛如鈞委員的那個部分,我們就把它放在立法說明裡面,就是在施行的時候法制單位怎麼去做處理,把它說明得更清楚,好不好?我們可以解除您的疑慮。 請李坤城委員。

李委員坤城

謝謝主席。所以有關於衍生性的金融服務,現在金管會決定就是要做,只是我們不列在法條裡面,而是用附帶決議的方式做處理,那麼大概方向是怎麼樣?

彭主任委員金隆

因為我有看到這個附帶決議是……

主席

葛如鈞委員也有附帶……

葛如鈞委員

我補充說明一下,也謝謝剛剛主委的回復。我想要叫賣保險箱的去登記為銀行其實本來就是不太可能的,因為現在說明欄位的寫法裡面,我看到有把非託管錢包分開的幾乎是只有第四款,可是像第三款的虛擬資產移轉,冷錢包裡面也都有虛擬資產移轉的功能、熱錢包裡面也有虛擬資產移轉的功能啊!關於這個部分,主委,我相信金管會的意見跟我們也是相對一致的,所以待會能不能請說明欄位在修正或有空間的時候再把它講清楚一點,讓司法單位或法務部未來有相關判定的時候可不可以溝通一下?不要上路了,結果冷錢包買不到,因為他說不定覺得冷錢包賣了當然要可以移轉,所以移轉也是他的業務啊!這樣子一下子定義起來,突然間臺灣天下大亂,甚至銀行在做保管的時候也都會出問題,這個可不可以麻煩在說明欄位再精細的確認一下?謝謝。

彭主任委員金隆

這個沒問題,我們待會請同仁處理。

主席

請郭國文委員。

郭委員國文

謝謝主席。我想衍生性商品基本上對於整個虛擬貨幣業者的部分,我之前在委員會的時候就有不斷地強調,如果我們單純很保守的用手續費的方式,在一般評估的話,其收益大概是 15% 到 20%,其實很難支撐一個業別或者企業、公司行號能夠穩定經營,讓這個產業能夠走向成熟的可能性,所以必要性的開放衍生性商品是重要的,但或者是 timing 的問題、或許是項目的問題,所以我在第六條當中有列舉出一些衍生性商品的相關內容,但我還是有一些禁止條款,是在第三十條,後續我們再進行討論。我覺得衍生性商品其實真的是有必要性,要去思考,因為我們的體質確實是有所不同,過往以日本為例,它通過之後,衍生性商品的開放大概時隔五年之久,但那個狀況是不一樣的,我們業界的處境跟日本是不同的,因為我們對於整個海外的交易幾乎是無法可管的情況,多數這一種衍生性商品的採購都已經流到海外,然後我們國內在創造一個新的產業型態,可是真正交易的最大獲利卻又跑到海外收益,那就肥水流到外人田,所以這個產業是不可能壯大的啊!其實要搭配的部分是,第一個,要開放的 timing 的同時當中,如何去阻絕境外業者來臺灣爭取相關的客源,否則臺灣會變成是內外交迫,雖然把 member 創造起來,可是交易卻跑到外面,因為內部沒有交易,若有交易需求就會跑到海外,會產生這樣的問題。當然風險的部分我非常同意吳秉叡委員所說的,關於衍生性商品的風險,在開放的時候要考慮如何防弊,我們不能只有考慮興利,衍生性商品要請金管會慎重面對,謝謝。

主席

這邊有附帶決議,是不是是請主委看一下?有郭國文委員、我及葛如鈞委員的附帶決議,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

賴委員士葆

最後再一起處理?

彭主任委員金隆

我們剛才檢視過郭委員、李委員及葛委員提的附帶決議,基本上規範是一致的,我們兩個都遵照辦理。

主席

請議事人員宣讀這兩個附帶決議。

議事人員

附帶決議 面對我國《虛擬資產服務法》提高虛擬資產業監理規範,對於該產業之業務內容開放卻相對限縮,導致產業因發展受限,難以彌平不斷提高的法遵成本,危及產業之生存。 為確保我國法規給予業者足夠發展空間,請金管會於《虛擬資產服務法》通過後一年內,提出開放虛擬資產業提供衍生性虛擬資產商品服務之規劃案,不僅讓我國使用者有更多元市場服務,同時產業發展健全化。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吳秉叡 李坤城 附帶決議 虛擬資產服務法第六條現階段固然係參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四十項建議及考量虛擬資產借貸商財務風險相對較高而有管理必要,故將經營虛擬資產與法定貨幣間之交換業務、不同虛擬資產間之交換業務、移轉業務、保管業務、承銷業務及借貸業務明文納入管理,並保留授權主管機關核定其他虛擬資產服務之與時俱進空間。惟衡諸國際上虛擬資產衍生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交易已行之有年,如「永續合約」、「跟單」、以虛擬資產為基礎所生之類投信投顧業務所為之「代操」、以虛擬資產為標的所生之「期權」等相關商品發展蓬勃,相關制度相對成熟,並具價格發現、避險工具、市場流動性等功能。 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完成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業務相關管理辦法之草案研擬,並公開徵詢意見,且每半年定期滾動檢討虛擬資產業務發展現況與遵法程度,並以公私協力定期向相關利害關係人(如同業公會)瞭解產業實務,俾即時將「虛擬資產衍生之金融服務、金融商品之發行或銷售服務,或以虛擬資產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及相關服務」納管。 提案人:李彥秀 葛如鈞 賴士葆 劉書彬

主席

各位委員,第六條我們就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以及加上剛才念完的兩個附帶決議的意見,加上剛才葛如鈞委員關注的錢包託管跟非託管部分,我們放在立法說明裡面最後的執行面來做補充,謝謝,第六條通過。

李委員坤城

主席,不好意思、不好意思,這兩個附帶決議的強度其實有點不太一樣,像郭國文委員的提案,我們的提案就是提供衍生性虛擬資產商品服務的規劃案;但是在另外一個版本裡面是說,施行一年內要完成草案的研擬,兩者強度是一樣的嗎?

主席

可以啊!

李委員坤城

可以嗎?

主席

主委說可以就可以。

李委員坤城

我們提的只是規劃案而已,但你這個是草案的研擬。

彭主任委員金隆

其實我們就是認為,這個東西我們可以在一年之內把相關的規劃跟草案跟對…… 而且中間其實後來有提到說,我們當然會公開徵詢意見,而且我們會每半年定期檢討狀況……

主席

就是有問題他們會來跟我們立院做溝通……

彭主任委員金隆

這就包括在內,對,就把兩個決議整合在一起,對,謝謝委員。

主席

第六條我再念一次,第六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加上兩個附帶決議的意見,再加上立法說明的部分針對錢包託管跟非託管的部分法制的執行面,在立法說明做補充。好,第六條通過。 來,我們看第七條,第 174 頁。各位委員有沒有意見?

賴委員士葆

第七條我的部分我有跟主管機關溝通過意見,我在第三項後面加一段話「等效國家之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得依主管機關規定以簡化登記方式向我國交易人提供服務,不適用第一項之許可要求,但應遵守本法洗錢防制及資訊揭露規定。」這一部分,主委,我知道你們覺得不易執行,所以這一段話我就列入附帶決議了,可以嗎?你們文字再修改吧?

彭主任委員金隆

我再回應一下。

主席

等一下、等一下,來,這一條我們照葛如鈞委員、郭國文委員、賴惠員委員的順序來發言,還有誰?沒有了,好,那最後就是我。 先請葛如鈞委員。

葛如鈞委員

謝謝主席。關於這一條,本席希望在第一項的最後加入一個但書,就是「但符合主管機關依其性質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原因其實是因為虛擬資產的產業有一個特殊性,也就是說他已經運行很長時間了,中本聰的比特幣 2008 年就上線,許多大型的交易所也在 2014 年以後就已經開始營運,不管是本地的或者是國際的所在多有。其實許多民眾都已經在使用一些大型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有一些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也還沒有登記在我們的清單上面,就是公會的清單或者是我們洗防的清單,但是他們也是屬於國際可以信任的相關平臺。當然我們很歡迎全世界的平臺都來臺灣申請成為虛擬資產服務商,當然很歡迎,但是為了避免在法律通過以後,這些已經在市場上擁有廣大用戶以及高使用度的虛擬資產服務商,主管機關可能很歡迎,可是因為合法化需要一點時間,只是法律上路了以後,他沒有馬上獲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哇!結果我們民眾已經在使用的平臺立刻變成非法持有、非法營業這種弔詭的狀態,我想這不會是我們這一個發展的法令希望看到的。所以我們其實有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一項但書的規定,賦予主管機關一定程度的行政裁量空間,依照目前既有的情況彈性訂定執法的標準,在母法通過子法同步生效以後,可以避免我們剛剛說的空窗期。

因為我們現在看到的交易所,以後說不定還會有國家成立的國家級的交易所,那未來會不會有很多這樣子的狀況沒有辦法特定的來處理,所以我們希望能夠給我們的主管機關一個很明確的、特定的狀態,在特定條件或者特定時期,或者是特定的行政裁量的狀況,依據現有情況的彈性能夠確保不會有中斷,或者因為國家之間的友誼、相關國際的合作導致有很多東西受到了什麼樣的影響,我們一定要來做什麼樣的處理,結果需要一個非常繁複的流程甚至於法無據的情況,所以我們在版本的後面有加了這樣的一個彈性的空間。以上說明。

主席

接下來請賴惠員委員。

郭委員國文

應該是我吧?

主席

請郭國文委員,對不起。

郭委員國文

不好意思,謝謝。第七條第四項特別強調「金融機構得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虛擬資產業務,為本法之虛擬資產服務商。」就這個內容來說,我想基本上開放我們既有的傳統金融來兼營的話,我覺得以銀行的信譽對虛擬資產產業是有所幫助的。不過,在開放的同時我們要記取過去金融科技產業開放模式所造成的結果,要如何避免重蹈覆轍,我覺得這是關鍵。 我舉的是什麼呢?我們當初也開放讓銀行業者去兼營電子支付業務,卻使很多的大餅被銀行給兼營之後,專營電子支付的 10 家業者反而顯得要欲振乏力,以致於現階段的 10 家專營業者當中,就我知道只有一家在賺錢,只有一家賺錢,我們會不會重蹈覆轍,我覺得主委應該要想清楚。 換言之,在我們開放虛擬資產服務的時候,好不容易有些人投入金融科技產業,熬了十幾年之後,結果傳統的金融卻透過資本的力量「規碗捀」,我想我們不樂見如此吧!所以,我們如果要健全金融科技產業,我們今天花了那麼多時間來制定一個虛擬產業專法,結果受益的卻是傳統的金融,我想這跟我們的期待是有所違背的。 我想在這邊提醒一下主管機關,提醒一下主委,應該考慮一下如果做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能夠共存共榮,或者能達到異業之間的不同分工,能夠創造更好的邊際效益,我覺得立這個專法才有它的意義存在。以上。

主席

請賴惠員委員。

賴委員惠員

謝謝主席。針對第七條第一項「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這部分,特別跟主委做一個建議,就是境外的虛擬資產服務商在中華民國應該設立分支機構,我們給他許可證以外,我們要建立許可制度還有快速審查的機制,並且我們希望鼓勵境外的虛擬資產服務商在我們境內應該要設立分支機構,當然金融機構應該要經過主管機關的許可,所以針對前四項虛擬資產服務商與其分支機構所受到我們主管機關的約束跟法規上的限制,主管機關應定期揭露並即時更新取得許可之虛擬資產服務商名單及業務交易之統計資訊,這是最基本的要求,跟主委做這樣的建議。謝謝。

主席

最後我表達一下我的意見,就是在這個法的修正過程當中,我們也一定要把境外的服務商納入管理,我覺得方向上本來就是我們修法的重要目的。但是納管之後,我們怎麼樣讓臺灣民眾的資產移回來才有誘因,因為同一家公司,臺灣是分公司,母公司在國外,我們有什麼樣的習慣性、好的誘因讓它回來,這才是我們把它納入管理,我們的洗錢防制法也可以看得到,這是最主要的精神。所以到時候可能也要請主委補充說明一下,未來我們怎麼樣嚴格要求監管?有什麼樣的監管條件要設置出來?如果沒有監管的話,未來是不是可以廢止它的許可證等等?就是我們納入管理要怎麼樣做後續的處理?如果沒有遵照這樣的方向,我們有什麼樣的工具可以去處理?這樣子才可以保障我們國人的權益,這個部分也請主委一併說明。 第一個就是如何鼓勵它回來、落地,在使用率的部分,我們有什麼樣的誘因?因為有兩個平臺,臺灣是分公司,我們怎麼樣有誘因讓國人的使用習慣可以回來?第二個,如何讓它們納入監管?我們監理的條件怎麼樣加強?如果做不到,是不是就廢止?這樣才能保障大家的權益。

郭委員國文

主席,主委回答前,我再補充兩句,好不好? 主委,我剛才講的是,傳統金融業者是採取兼營的方式,可是這些交易所是用專營的方式,專營就是它歷經了很久的時間,好不容易慢慢熬出來,其實就整個產業公平性原則,不應該讓整個專營業者因為資本力量的差距,而被以類併吞的方式奪走原來既有的市場,這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 另外一個部分,就這個業別的分工來說,還有一個保管商,保管商讓銀行來做的話,我想 credit 更大,maybe 可以先用這個部分是一個比較好的方法,就看你們內部的政策考量。

主席

請主委回應。

彭主任委員金隆

剛剛大概有 6 個意見,我就逐一按照順序回應。第一個,賴委員提到可不可以在未來審核境外 VASP 的時候創造一個等效國家,以及做一些差異化的准入要求?因為我們也有看等效國家的定義,其實它的概念應該是來自於,比如說我們加入一個國際組織,大家有共通的高標準監理標準的時候,我們在准入的要求可以做一些差異。不過在虛擬資產,現在我們還沒有看到內容,所以這個東西未來是不是可以納入一個附帶決議,就是我們未來再研議這樣一個做法?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用這種方式?因為現階段,第一個,我們對等效國家的定義,國際經驗也沒有,我們也要看其他國家也陸續在立法,在立法的過程當中我們才知道它的標準是怎麼樣。另外我也順便提一下,剛才賴惠員委員有提到我們對於境外的審核是不是要有一些分級管理,我想就一併用附帶決議,我們納入研議的方式,可不可以這樣做?這是第一個回應。第二個,葛如鈞委員特別提到可不可以有個但書的規定,其實特許事業都有個條件是非經許可不得經營,這是特許事業基本的條件,剛才葛如鈞委員提到現在有些現況的部分可不可以有例外規定給予一點彈性?我們覺得過去大部分法規即便是這樣,也不會寫這樣的方式,我們可能用…… 未來如果這樣,大家討論一下可不可以用除書的方式,不要用但書的方式來寫?應該是這樣講:未經許可發給許可證者,除經主管機關依其業務性質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各該業務;用「除書」是比較符合體例。

第三個部分是郭委員提到金融機構…… 因為我們這裡主要是要解決…… 其實現在金融機構已經在做保管的試辦,所以保管的部分如果沒有取得…… 未來保管商就已經是特許事業,而我們現在的做法是根據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的規定在做,這裡我們就直接放在這邊的話,主要是在這裡,比如說未來金融業…… 很多 VASP 業者也表達關切,金融業會不會財大、氣也很大,然後透過這樣的方式把它併購掉?其實市場上有一些公平競爭的要件,我們就不宜在這邊做限制,剛才委員只是提醒我們要維持一個公平的環境,這個我們會注意。再來是剛才委員也提到電資跟這個的差異,其實我覺得還是有所差異,虛擬資產過去很多業者經過很長時間的投入,其實那個技術層次很高。而這個部分未來透過金融機構的合作,是互相增加彼此信賴、擴張市場一個很重要的過程,我覺得在這部分,委員剛剛提到注意市場公平競爭的問題,我們未來在核准業務性質跟範圍會注意這件事情。再來還有提到對於境外業者,剛才召委有提到對這些分公司…… 當然這個法通過以後,這些境外公司當然是要落地服務,如果沒有落地服務的話,我們會參考國際的經驗進行逐步管制,這個部分國際上已經有很多經驗,我們一定希望納管落地。

主席

包括它們的用戶也要轉回來。

彭主任委員金隆

對。再來就是其他國家的經驗對於既有的境外客戶,怎麼跟落地以後的境內客戶整合,我們也會參考其他國家的經驗。我看到這裡也有一個附帶決議也是針對這個部分,我們會來處理。 剛才特別提到當它落地以後,未來經營不適格要退場,我想所有辦法裡面都有退場、撤照的相關規定,這部分應該都有。對於境外分支機構,當這個法實施以後如何落地監管,以及如何區隔許可跟未許可的標的,我想也有委員提那個附帶決議,我們待會再針對這個討論,我大概就作以上回應。

主席

賴士葆委員。

賴委員士葆

我強調兩大重點,請主委注意一下,國外的到國內境外落地,其相關規定要跟國內完全一樣,好不好?要完全一樣,這個一定要完全一樣!這第一點。 第二點,我們都知道,關於虛擬貨幣 VASP,大家都了解,過去我們的金融沙盒做得都不怎麼樣,你看純網路銀行做得滴滴答答的,什麼要賺錢不容易之類的,為什麼這樣子?因為金管會的 mindset 還是以銀行為主,如果以銀行為主,銀行也可以做網路銀行,網路銀行要做就很不可能,不要忘了我們的金融沙盒都要以科技業為主、金融業為輔,可是到這裡來最後都是金融業為主、銀行為主,然後科技業為輔,這樣子的話科技業都被吃掉啦!因為金融業錢多,要人有人什麼之類的。所以我就在想很具體來講,我們修這個法怎麼樣真的能夠讓科技業 Fintech…… 整個重點就是我們希望科技業能夠長大,它能夠做一些金融業的東西,而不是做老半天還是在替銀行打工,現在的問題就在這裡!因為只要開放銀行可以做網路銀行,那純網路銀行就不要玩了!沒辦法活啊!同樣的,如果 VASP 開放以後,銀行業也可以主導,那科技業也不用玩了!科技業一般來講,規模都小小的,可是我們就是鼓勵它嘛,而且全世界來講,獨獨在臺灣還是以銀行為主,以銀行為主的話,就變成他們很難長大!我現在提兩大重點,這樣子。

彭主任委員金隆

謝謝賴委員,我簡單回應一下。第一個,其實金融科技如果是要經營金融特許事業的話,還是會回到我們金融業的規範,這個部分並不會因為它是科技業而免除,除非他做的不是金融特許事業。我想這部分,因為所有金融科技業者應該都有這個體認,如果他只是提供技術的話,不涉及到業務的推動,那沒有問題。第一個問題,剛剛提到境外的 VASP 業者要落地,因為我們只有一套法規,當然是同一標準,只是剛才委員有提到我們需不需要對未來等效國家在准入的時候,有沒有什麼額外的要求,還有就是有沒有什麼差別式的管理模式,我們可以來研議,這部分沒問題,但是標準都是一樣的。對於科技業跟金融業之間,最後還是要看他涉及到是特許事業,那標準都是一樣的,我們也會根據剛剛郭委員所說的,我們會兼顧整個產業的發展,在審核的時候會衡平來考慮,以上。

主席

你們後續子法在訂定的時候,把這些精神都考量進去,包括剛才提到的境外商落地部分,怎麼去把國外的帳戶都轉回來,這個部分再補充。請吳委員。

吳委員秉叡

我表達一下意見啦!金融創新當然很重要,現在的虛擬資產服務法也很重要,大家都想走得很快,但是金融的事情,本來就需要大資本,因為它的穩定、穩健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今天在做的工作,我打一個比喻就是在走鋼索,「捏驚死,放驚飛」,一方面在注重我們要創新業務,讓大家有營業的空間;一方面要注意到這要保護到我們的消費者,還有整個臺灣金融穩定的環境,所以有大資本來做這個工作,這是應該的,因為這是特許行業,我們也不希望湊個一點點小錢,那大家就來玩,這樣就會變成不穩定,這個有不同的價值思考在裡面。我覺得我們同仁在強調要創新、要革新、要快速,這很重要,但是同時也要兼顧到穩健,將來在金融環境裡面,如何能夠確保這個行業對於我們社會…… 所以我認為給銀行做有什麼錯呢?這是大資本,OK。

李委員坤城

我就簡短講,這個法剛上路,大家對於虛擬資產,我覺得也要有點建立信心,我覺得讓金融機構來做,大家要對金融機構有信心,因為都受到你們高度的監管,對啊!所以我覺得就按照院版通過就可以了。

主席

是,按照院版通過,但我想大家的意見在創新跟監理如何去做平衡、做好的拿捏,讓主委他們自己在未來子法訂定的時候再決定。

李委員坤城

對境外的部分,另外再用附帶決議處理。

主席

對、對、對!就是這樣子。我們看一下剛才幾個附帶決議,可以嗎?

賴委員惠員

附帶決議是不是唸一下?

主席

來,附帶決議唸一下。附帶決議:就現行我國制度,面對尚未於我國落地之虛擬資產業者雖規範不得於台灣從事業務招攬等行為,卻難以防範業者透過宣傳自家品牌,間接於我國吸引用戶流往境外平台。為避免未落地之境外業者侵蝕我國虛擬資產業發展,同時加強對於我國使用者之權益保障,以及提升境外業者來台落地動機,請金管會參考日本、韓國等鄰近國家政策後,加強我國對於境外平台之限制與阻絕措施,包括禁止銀行業與電子支付業者提供支付服務、下架應用程式等,以健全我國虛擬資產。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吳秉叡 李坤城 查近年不乏出現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倒閉、資產遭凍結或駭客攻擊等情事,抑或成為洗錢防制或詐騙金流調查死角,以致受害民眾陷入求助無門之窘境。是為保障虛擬資產交易人權益及增進交易市場管理,避免「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淪為監理避風港,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依法審核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我國成立分公司或設置分支機構時,要求該境外虛擬資產服務商亦應符合我國防制洗錢、資恐及詐騙等規範,並積極促其將原有之我國國人客戶引導至境內成立之分公司或設置之分支機構,例如採取以「若干比例之我國國人客戶應於一定期間內,移轉並使用於境內成立之分公司或設置之分支機構」為條件之有附款許可,違反者得廢止其許可等監理手段,俾完善國人權益保護。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林思銘 賴士葆 羅明才 第七條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加兩個附帶決議。我們現在看第八條,在第 194 頁,沒有意見,我們就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看一下第九條,在第 209 頁,沒有意見,就照院版通過。第十條,大家有沒有意見?好,第八條照院版通過、第九條照院版通過,第十條也照院版通過。

我們看一下第十一條,可能有一些人…… 在第 228 頁。等一下,對第八條,你有意見是不是?葛如鈞委員,你是第幾條?麥克風沒電了,請財委會的同仁,那一支麥克風沒電,幫我們換一下。

葛如鈞委員

不好意思!我剛剛麥克風沒電,稍微跳過了。第八條,其實只有一個很小的地方,就是依據第七條剛剛的除書部分,一樣的意思,我就不贅述了,因為我已經往後跳了,重點就是避免一些空窗期,或者變成其實已經是 OK 的,卻因為沒有一個彈性突然變成非法營業,這個一樣也是參考證交法的規定,給主管機關一個裁量空間。基本上,文字如果主管機關、主委或者是金管會這裡 OK 的話,第七條加入的除書也是可以把它放在第八條的前面,就是「除符合主管機關依其性質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這個就是因應產業快速的發展,具有這樣的除書或除外條款,其實也會對整個消費者的保護跟產業的發展有幫助的,我想可以跟第七條用一樣的文字就好,謝謝。

主席

第八條比照第七條加一個除書,請問金管會的意見,主委?

彭主任委員金隆

對,就按照那個除書來改。

主席

好,第八條再加兩個字,按照葛如鈞委員的意見通過。 我們現在回到第十一條,大家有沒有意見?

賴委員士葆

第十一條最後一項……

吳委員秉叡

第八條的文字把它弄清楚。

主席

第八條加「除書」兩個字,主委剛剛說可以……

賴委員惠員

請你們把它列出來。

主席

除例外情形……

彭主任委員金隆

對、對、對。第八條就是「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就像上面這樣。

主席

第八條先把它處理完,再唸一次。 第八條第一項修正為「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範圍經營業務;新增虛擬資產業務及經營其他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我們回到第十一條。

賴委員士葆

第十一條的最後一項行政院版本只有講「未具備前項規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就是對於上面的條件……

吳委員秉叡

第十一條?

賴委員士葆

第十一條,沒有意見。我是講第十二條,對不起!

主席

來,我們一條、一條來,等一下。

賴委員士葆

第十一條,我沒有意見。

主席

先把第十一條處理完好不好?第十一條,有沒有意見?葛如鈞委員,你是要談第十一條嗎?我們先把第十一條處理完好不好?因為第七條我還要再做一下調整。

葛如鈞委員

第十一條是最低資本額這邊嗎?

主席

對。

葛如鈞委員

這個地方本席在第二項有增訂文字,就是希望主管機關對於不同業務內容的服務商有一個彈性的管理空間,而不是一套標準全部適用。因為現在的虛擬資產服務商有的是做交易平臺,有的是做交換,有的有專業保管,有的只專做移轉服務。不同業務涉及的資金規模、風險程度確實對市場造成的影響、風險本來就不太一樣。所以本席斟酌虛擬資產服務真的是一個非常大的機會,業態也有非常多種,單一去訂定的話,很可能不一定是適合的。因此,希望主管機關依照不同業務類別及業務範圍去訂定營業保證金等一些設定,畢竟如果今天假設只做特定服務、規模比較小、風險比較低的業者,比如像特定的一些相關服務,結果卻被要求負擔比較高,像借貸商或者是要發行穩定幣一樣的保證金,這樣其實沒有必要,而且提高產業的競爭空間,讓境外的業者或其他沒有合法落地者反而競爭能力比較強。所以我想本條的方向一樣希望監理及實務還有業務風險能夠做到一個最好的平衡、彈性的空間,而不是大小業者適用同一套標準處理,所以希望主管機關可以看我們在第二項的部分有增訂文字,幾個字而已,「其金額由主管機關審酌類別、業務範圍分別定之」,這個我想其他委員應該會支持,因為這是異業監管,謝謝。

吳委員秉叡

我是這樣子啦!我們支持這個理念,但是建議不用改條文本身,因為本來就應該這樣做,是不是把這個寫在立法理由裡面?一樣是有達到這樣的意思,但是不用寫在法條本文,因為其實主管機關他們在管理這些事情的時候,本來就會根據不同的業務範圍制定應該的資本額,不可能不一樣的業務,資本額是相同的,不太可能是這個樣子,我是覺得如果你不放心的話,就把它放到立法理由裡面去寫清楚,好不好?

主席

其實這個條文我也有版本,我的建議其實也是不同業務應該有不同的標準,不是一致,可以在立法說明裡面一起處理好不好?葛如鈞委員,我們兩個的版本可不可以一起這樣做處理?

劉委員書彬

主席,民眾黨版本也是這樣子,因為虛擬資產的類別我們已經在前面的條文修正過了,就是大概有七到八個類別,這部分的確他們會有一些不同差異,如果小型的某一種類型的話,他的成本是不一樣的,但是如果沒有在條文當中明定資金,包括營運金額、範圍等等,沒有做一個類別規範的話,這樣我覺得就會形成一個不盡公平的競爭發展狀況,所以這邊我們還是覺得應該要用個別類別,也是根據你前面大概是第六條的內容,所以我覺得是合理的。

主席

謝謝劉書彬委員。我們已經建議後面朝向立法說明意旨去做補充說明。 郭國文委員剛剛先舉手,來,郭委員。

郭委員國文

葛委員,我第一次發言,我講一下。葛委員剛剛的說法,透過一個分級還有不同業別的概念來做一些保證金門檻的規範,基本上出發點我是認同的,但是是不是要把每一個東西列在母法之中,我覺得真的要慎重,說明也可以,子法也可以,其實不同的方式都可以達到這個效果,我想這個目的就達到了,母法條文其實不用規範的太複雜。

主席

請葛如鈞委員。

葛如鈞委員

謝謝主席,也謝謝非常多委員都支持這個精神。但是如果我們只依精神來立法的話,我想虛擬資產服務法只要兩句話,就是「虛擬資產服務大有潛力,金管會一定會認真管理」,我覺得只用精神的話,確實我們還是希望它有一定的文字明確性,不過這裡還是尊重金管會,能不能給他們一個回應的機會?在實務上有這樣的相關文字,也許不用這麼多個字,給金管會在執行的時候,具體的訊息也比較明確,謝謝。

主席

請主委做說明。

彭主任委員金隆

謝謝。其實各位委員剛剛提到的就是我們現在實務的做法,我們一定會考慮到這個,只是隨著時間的改變,考慮的因素會變,所以我們過去所有的資本額設定,除非非常特別一定就是由主管機關定之這種廣泛式的說明,最後他的資本額會在子法裡面決定,根據不同的業別來做。我覺得各位委員的關切可以在立法說明裡面來補強,說明未來資金由主管機關定之,會審酌其種類、業務範圍,以及衡酌當時經濟發展狀況來訂定之,並隨時調整,大概是這樣,文字會寫在立法說明裡面,大家就會很清楚,這個其實對我們來講也是有拘束力,只是實務上本來就這樣做,因為現在寫了,接下來又有變化,也不太一致,我覺得這樣就可以整合大家的意見。

主席

謝謝主委的說明。因為我們都不會一直在這個位置上,精神上我們把它納進來。第十一條我們就按照院版通過。 再回來第七條,剛才第七條第一項,請唸一下。 第七條第一項修正為「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未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各該虛擬資產業務。」其餘照行政院版本。 好,這是第七條。 接下來,各位同仁我們看第十二條,第 240 頁,有好幾個委員提案。

賴委員士葆

第十二條我提到在最後一項,因為這是行政院版本沒有想到的,我把它加進來「曾因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受刑事追訴確定者,終身不得擔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其擔任董事、監察人者,主管機關應命其解任」,原來主委有跟我溝通,說這個「終身」可能有違憲之虞,我就把「終身」拿掉,就是因為你整個第十二條都只是說要具備什麼條件,可是對於曾經因為經營 VASP 相關的業務被判刑確定者沒有去規範,我覺得這一條是有意義的,我把「終身」拿掉,這樣就沒有違憲的東西,就是他只要判刑確定就不可以擔任服務商的負責人,如果已經擔任了就解職,因為他已經確定了、判刑了,我們就不應該再讓他來做,我希望這條能夠入母法,因為你的部分只是一個消極條件,我要積極的防弊。

主席

請葛如鈞委員。

葛如鈞委員

謝謝主席。關於第十二條,本席有新增第三項,主要是希望在建立專業資格制度的同時,兼顧現行從業人員的工作權益及制度的銜接,就像本席剛剛所提過的,本法在施行之前,臺灣的虛擬資產服務法是處在後發,希望先至的狀況,所以其實已經有許多業務人員在從事虛擬資產的產業工作,當然我們全心感謝金管會在過程當中一路扶植,從自律到有公會,但是現在已經有這麼多虛擬資產產業工作的業務人員,過去未必有完整統一的資格要求,如果法律一通過就立刻要求所有人全面符合新的資格,對業界現場來說,可能會造成過大的衝擊,反而變成你也沒過、他也沒過,詐騙集團也可以說我跟他一樣,我有什麼不一樣呢? 所以我希望本條能夠給予既有從業人員兩年的緩衝期間,細節到底怎麼樣,我們還可以討論,就是讓大家有時間去完成相關資格的條件,如果經過合理的緩衝跟延展以後,仍然沒有辦法取得法定資格者,主管機關當然還是可以依法予以解任,去避免影響整體市場的專業性跟消費者的權益,所以本席的修改方向,本條有增加第三項的部分,在制度建立、產業實務以及從業人員的權益之間,去做一個比較合理的過渡安排,就是有一個時間,在通過後兩年內,如果這個時間沒有講清楚而造成恐慌潮,結果臺灣超棒的優秀人才立刻帶槍投靠其他境外或其他沒有落地的交易所,那還得了!我想這個是不是能夠加入到母法裡面?謝謝。

林委員思銘

主席,我對葛如鈞委員第三項的修正深表贊同,只是期限的規定上,已經僱用的業務人員到底是本法通過後…… 葛如鈞委員應該是主張兩年,我的版本是六個月,金管會的意見到底期限多久比較合適,金管會可不可以回應一下?我的版本是六個月,是要折衷?還是一年怎麼樣的?請主委回應一下。

主席

請主委先回應。

彭主任委員金隆

我們在做新舊制度銜接的時候,本來就會考慮這個問題,因為這是信賴保護。這個期限部分,我們過去看到的版本是在六個月,坦白講這個不宜過久,我是覺得可以定在子法裡面,先以六個月為一個前提,如果要加上有特殊情況,可以再延長六個月,我想是不是還是維持這樣的精神?畢竟這個行業要讓人信任,我覺得這個已經討論很久了,這部分我們可以這樣來處理。過去像這種情況的話,因為這個法律隔了幾年以後,我們再來看有這個期限會覺得很奇怪,就是我們可以直接作成決議,在子法一定會定這個條文,就達到這個目的了,我想是不是可以定為六個月,如果特殊情況就再延長六個月,我們把它定在子法裡面。

吳委員秉叡

六加六?

彭主任委員金隆

對,六加六。

主席

六加六。 好,葛委員。

葛如鈞委員

我說明一下,因為母法通過,子法出來以後,我相信臺灣所有的虛擬資產服務商會進入一個所謂的業務黑暗期,為什麼?因為他要做很多的…… 假設業態成長,在臺灣大家突然意識到這個產業是有機會的,不管是從業的機會還是相關的機會,他們要來申請牌照、又要申請許可,同時之間,這個業務人員又要在六加六期間之內,我們政府應該最重視勞動者的時間跟權益,會不會到最後反而造成過勞的情況?我們當然知道要趕緊追趕,我還是希望能不能考慮總共兩年,但是改為一年加一年?老實說六個月真的很短,我們這個法已經想了五年,我們自己弄了五年,結果給產業人員六個月,我覺得主委這樣會不會有點說不過去,有沒有機會考慮一下?我想這樣也比較合理,能快的當然可以快,但是要能夠比較有彈性,不要到時候大家牌照也申請不好,要補交資料,業務人員吐血,我想這個絕對不是我們政府要看到的,好不好?謝謝。

彭主任委員金隆

我覺得可以在子法裡面來討論這個時間。

李委員坤城

因為我們的虛擬資產服務法也不是從零開始,VASP 服務商也不是現在才知道有這些規定,子法一定定有相關規定,所以我覺得六加六應該是差不多了,就定在子法裡面。

主席

等一下,沒關係……

葛如鈞委員

母法要定時間。

彭主任委員金隆

我簡單說,這個關鍵是在於資格條件,如果資格條件訂得真的很不合理的話,當然再長的時間都沒有用,這個要透過我們在協商子法的時候,比如資格條件怎麼訂?像各個業別對資格條件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我覺得這個是不是先用六加六,但是不要把它訂成這是一個地板,我們再透過子法協商的時候看怎麼樣有個彈性,說不定不同業別要求的程度是不一樣的,我想這部分給一個彈性放在子法裡討論,不要寫死,有時候可能會失之過嚴或過寬,但是我們有共識,是不是地板就是六加六,用這樣的方式?

林委員思銘

主委,六加六也是我的版本,我們就同意六加六,好不好?我也希望各位委員支持。你就放在母法,不在子法。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不是,就放在子法裡面,就是我們在……

林委員思銘

母法把它定清楚啦!

葛如鈞委員

報告主席……

主席

等一下,葛如鈞委員講完換賴士葆委員。

賴委員士葆

我提醒主委,你不要一股腦什麼都把它丟到子法,子法還是法,也要經過立法院,除非是行政命令,子法沒有比較鬆,子法還是要到我們這裡通過喔!沒有說子法就不必改,沒有這樣子,也是要立法院通過,子法就是法,它也是一個法律,所以都要到立法院,如果母法可以定就母法定,就加幾個字,為什麼不要?你一定要通通推到子法,就有幾十個、上百個子法,每一個子法也都要立法院同意,現在母法可以定為什麼不定呢?對不對?你不要一直說:都給子法。這是一個迷思啊!如果你說行政命令,那就不一樣,行政命令你們可以訂、可以快,但是你都丟給子法,子法就是法,也是要到立法院,我現在聽起來最少有幾十個子法。

吳委員秉叡

不是啦,第十二條如果依照行政院版本,由主管機關定之是指行政命令,不是指子法。

劉委員書彬

對,所以請問主委,到底子法有哪些類別或是相關的,是不是到時候給委員會相關的內容?你說的子法都是概括性,可是實際上我們對於這個內容不清楚,是不是很危險的?

主席

好,我們排定發言順序一下。對不起,劉書彬委員再來葛如鈞委員,再換到吳秉叡委員,最後林楚茵委員。

劉委員書彬

不好意思,謝謝主席。我們也看到很多都放子法,現在是在討論母法,但是子法的確有很多是行政命令,由行政機關去根據實際的需求……

賴委員士葆

子法是法,不是行政命令。

劉委員書彬

沒有,要看狀況,有時候是行政命令,有時候還是需要立法的話就要立法院通過,可是目前很多部分實際上的運作要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去處理。所以我想請主委,針對這部母法會涉及到子法的部分,它是屬於行政命令,或者還要立法院通過的部分,是不是可以做一個類別清單讓我們知道?不然,真的覺得好像有點在放水,我們作為一個立法者,這種情形是我們沒辦法去接受的。

主席

好的,謝謝。接下來請葛如鈞委員。

葛如鈞委員

我想精神上大家是一致,細節我就非常簡短的提兩點:第一個,我想主委對於立法業務也都很嫻熟,老實說六加六,假設這個子法真的要預告,就六個月,然後你要送進來審,又不知道民國幾年,在這個過程當中,這些煎熬的營業人員怎麼辦?我們子法在審定的時間真的趕得上六加六嗎?對他們公平嗎?這是第一點;第二點,今天母法裡面沒有明定出來,我非常憂心產業人員直接出走,為什麼?他根本不知道會面臨什麼樣的條件,這個產業是什麼?日本在搶人、韓國在搶人、香港在搶人、新加坡在搶人,美國、德國…… 我每一個國家都可以列出來,結果我們現在說:給你一個不明確的東西,但是我要考核你,不知道怎麼考核、不知道什麼時候、期限不知道。我如果是營業人員,我明天就出國了,所以我想這絕對不是虛擬資產服務法的精神,好不好?因此,能在母法的就應該要放進來,謝謝。

主席

接下來是林楚茵委員。

林委員楚茵

基本上,我是同意前面的委員提出希望保障現任從業人員的狀況,但我還是比較支持金管會認為要放在子法的意見,因為我們知道現在訂定之後就要處理所謂的退場機制,目前正在運行的人就必須要退場,那麼在我們的討論過程中,大家就會知道自己是否符合這個規定。我認為由主管機關訂定之會預留一個彈性的空間,為什麼這樣講?如果我們現在就討論到底是 6 個月、2 年或 1 年,其實現在還沒施行下去是無法預知那個狀況,6 個月可能太短,但是,1 年也有可能太長等等。這個對於消費者的保障而言,如果這一天它必須退場了,其實業者及從業人員自己就應該要思考,而不是賴著有 1 年、2 年的時間,因此,我還是支持由主管機關訂定之的說法即可,其他的就放在子法之中,甚至是放在施行細則中討論,這樣才能讓這個市場及施行上有彈性。

主席

吳秉叡委員。

吳委員秉叡

幾個問題要釐清,第一個,我們解釋行政院版本的由主管機關訂定之是指訂定行政命令,並不是訂定子法。將來行政命令訂定好之後送至本院來,原則上我們是備查,但是我們如果認為有必要,還是可以改為審查,這是要先說明的第一個。 第二個,今天同意時間多久是一個命題,也就是將來可以轉切換的時間是一個命題,另一個命題則是到底要放在行政命令或放在母法,這是第二個考量。為什麼我認為要放在行政命令來規定呢?舉個例子,民眾黨黨團版本的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3 項提出,「本法通過前已受虛擬資產服務商雇用之業務人員,應於本法通過後六個月內取得第一項所訂定資格條件;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六個月內取得資格條件者」,何謂正當理由?如果不在行政命令中詳細的訂定,而將這個東西放在母法,光是一個正當理由,將來又要解釋、又要執行,我認為行政命令規範會有很多的細節,若是將它通通訂在母法裡面,實在是很難操作。現在主管機關表示訂定行政命令時一定會規範這些內容,因為他們認為這樣的法例比較適合處理這樣的立法。 至於多長的期間,葛如鈞委員認為 6 個月加 6 個月太短,這是另外一個議題,到底多久時間是適合的,大家可以一起討論。我建議先處理以行政命令訂它,因為其中必須包含的內容太多,我們沒辦法在一個條文中將它全部包含進來,這是我的意見。

主席

葛如鈞委員。

葛如鈞委員

我想大家提出的精神是一致的,但我要講的是假設以主管機關定之,今天這個法出了委員會,順利的話,也許這個會期能完成三讀,再由總統公告後上路,從業人員問主委一句話,我明天還有工作嗎?主委回答得出來嗎?如果是主管機關定之,他不知道你什麼時候定、他不知道你定什麼樣的內容、他不知道你的期限,因為三讀後總統公告,你並沒有依約在公告時就讓所有細則同步出來,所以我覺得這個確實…… 剛剛主委提到很重要的 4 個字,信賴保護,這個信賴保護能不能真的 deliver,我們還是希望在母法中能夠有一個大概的時間,讓大家感受到信賴保護,謝謝。

主席

我們大家都已經發言得差不多了,本席建議先讓主委簡單的回應,我們就休息一下、休息 3 分鐘。 主委,你先回應,我們等一下就休息一下。

彭主任委員金隆

謝謝各位委員的關心,我知道產業一定也是擔心這個問題。各位其實應該也都有注意到,雖然我們在討論虛擬資產服務法,但是我們的登記制已經上路,他們其實正在運作中,剛剛我們講的前提是產業並不是剛開始,而是在運作中了。各位關切的是期間,其實我更關切的是資格,假設這個資格不會產生什麼樣很嚴重的限制,剛剛討論的期間並沒有太大的意義。關於剛剛講的體例的部分,其實我們過去所有的、金管會所轄的特許事業都是用這樣的方式管理,為什麼?大家在這邊討論,第一個,沒有業者在場、沒有考慮到個別的部分,這是需要很細緻的討論,因此,我們講這個子法通過之後,假設要解決疑慮,可以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一定會要求這些人開始開會討論,這個東西才會定案、才會實施,一定是這樣的。只是這個內容直接寫在法律案確實是比較少見,因為這是牽涉到整個人事的管理,隨時都會產生變動,譬如有些 VASP 業者經營型態的風險很低,當它的要求並沒有那麼高的時候,它的負責人資格條件可能就不如各位想像的嚴苛,不是各位想的非常嚴苛或可能一下就不能過之類,這個還是要視業別來談,因此,它的核心在於資格條件要做到什麼程度才能保護它的交易人,這是一個重點,其實這是很細緻的,因此,未來我們會召開公聽開始討論。剛剛我們講至少我們承諾可能有一年的時間,再根據不同的業別與他們溝通,這個東西要怎麼樣才能適切、適當。第一個,不是只有 VASP,還有很多交易人等著看我們對這個東西的合理作法,至於委員剛剛提出的擔心,我覺得應該是不會有,其實我們過去的管理都是這個模式,大概就是如此!

譬如劉委員提到我們這裡面有非常多的子法規定,其實就是因為有些要訂辦法、有些要訂規則等等,我們本來就有整理一套…… 過去我們在立法院報告大概就有幾個子法,現在總共有 9 個子法正在做,包括歷次的報告都已經做過了,你看有些條文很多,它會整合在一個相關的子法中,但是裡面有很多授權是為了維持未來監理的彈性,我們絕對沒有要忽略立法院的議事、絕對沒有!這是我們整個的立法體例,而且我們對於高度監管行業負責人的管理都是採用這樣的模式,由主管機關定之,採行政規則的方式或行政命令的方式訂定,隨時可以根據這個來調整。最重要的是還要與他們做公聽、做討論,根據各種不同的業別訂定不同的標準,也會與他們做協商。對於委員的擔心,如果大家覺得是這樣,我們可以做成一個附帶決議把它講清楚,大家就可以看得到,這跟過去是一致的。以上。

主席

主委,剛剛葛如鈞委員講的那個時間點,6 個月會不會太短?這個部分的準備時間也要充分,針對這個部分你們私底下溝通一下,我們休息 5 分鐘上洗手間,你們把該溝通的溝通清楚,我們回來就把這個條文做確定。
休息
繼續開會

主席

來,針對第十二條……

賴委員士葆

我解釋一下,因為你們是漏掉了,我幫你們補起來,文字你們可以修改,但是這一條我堅持,因為你們的這一條裡面都沒有…… 你只是說開業啊,幹什麼、幹什麼,可是因為做這個事情被判刑,比如說他洗錢被判了二年,他一樣可以照樣開,這樣不行啦,這個東西不可以這樣規定啦,所以這一條的文字你們可以修改,但是這個部分我要加進來,這個我堅持,在母法裡面就要予以限制,已經被判刑的人就不可以當負責人、就不可以當董監事,這個部分你們沒有處理到,我幫你們處理了。

主席

請主委說明。

彭主任委員金隆

這個部分其實我們應該都會放在消極資格條件去規定,當然,委員這邊提到的主要是、特別是因虛擬資產涉及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受刑事追訴確定者,這個如果真的要列的話,那個文字都……

賴委員士葆

你們改啊!先保留啦!

彭主任委員金隆

可能就是要受刑之確定服刑期滿幾年內不可以,這樣才符合我們過去在這個部分所做的規定,然後這是特別針對虛擬資產涉犯詐欺、洗錢的部分。

主席

好,文字就讓你們去修正,這一條先保留,我們等一下再回來處理,包括剛剛那個時間點的部分,我們把它寫清楚。

彭主任委員金隆

好。另外,有關負責人的部分,針對期限的部分能不能先用附帶決議的方式,我們還是寫在我們的規則裡面,然後過渡期間至少一年,必要時得延長六個月,這樣一個附帶決議,好不好?

主席

至少,前面要有個至少。

彭主任委員金隆

對,有。

主席

OK,好,後面賴士葆委員的那個部分,就請你們再做文字修正,我們等一下再回來處理。 接下來賴士葆委員提案第三章章名「共通管理規範」,在第 251 頁,可以嗎?大家有沒有意見?金管會這邊呢?

彭主任委員金隆

沒意見。

主席

跟你們的不一樣喔!

彭主任委員金隆

沒關係啦,OK、OK。

主席

只有賴士葆委員的跟其他人不一樣。

彭主任委員金隆

對,不一樣。

主席

我是建議就維持行政院版本。

彭主任委員金隆

對、對、對,因為這個性質不同。謝謝。

主席

接下來是第二節節名。

彭主任委員金隆

就不要有節名,按照那個體例,好不好?

李委員坤城

之前也沒有了啊!

主席

好,我們都按照院版,所以目名也不要了。 再來是第十三條,在第 251 頁。

葛如鈞委員

我快速的說,因為鍾佳濱委員很關心這個法,一早就來了,他待會會有很重要的意見,我很快速的說一下。有關第十三條,跟本席的第十一條第二項一樣,其實就是希望增訂一個文字,就是「由主管機關審酌其類別、業務範圍分別定之」,剛剛有講都進子法,其實我們也看到了,我還是希望能夠明文的在特定的條文中加上「審酌其類別、業務範圍分別定之」,原因在於產業的競爭力要提前做準備,如果他沒有一定的信心,未來會不會子法變成是一統適用一個不符合特定業別或業態的做法,業者會緊張,緊張了就跑掉了,跑掉了就增加了別的地方的競爭力,臺灣的競爭力變弱,所以我還是希望主管機關這裡能考慮一下,可以在第十三條,如果可以,第十一條的這個部分也還是可以把它放進去,即「審酌其類別、業務範圍分別定之」,不要到時候子法出來,結果沒有分別定之,業者不是活不下去了!

主席

請主委回應。

彭主任委員金隆

謝謝委員的關切,其實之前我們就已經說明了會把那樣的文字明文寫在立法說明裡面。

主席

好,那個就寫在立法說明,這一條就按照院版通過。 接下來是第十四條,在第 258 頁,請鍾佳濱委員。

鍾委員佳濱

謝謝主席。對於本法,我想各界都很關注,我們在場的委員人才濟濟,大家對產業的各個面向也都很關注,有人關注的是產業的發展,但也有人關注產業發展之外的防弊也應該同時並進,畢竟國人對於詐欺是非常的深惡痛絕。當然,我們的虛擬資產未來可以促進我們各項金融商品的發展,但是也擔心成為詐欺集團所使用的工具,本席在這裡提出的條文不多,因為這個涉及到法務部的部分,待會想請金管會跟法務部分別說明。 本席為了濃縮起見,把時間節約,本席提出的有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三條,因為之前有跟主管機關溝通過,他們認為這些條文當中,有的側重的部分跟洗錢防制法有重複規定,或者是主管機關的權責有重疊,比如說法務部,像詐防條例是內政部所主管,對於這些條文,我想就不要浪費大家逐條的時間,本席的關切就是在打詐跟防洗錢,是不是請金管會就以第十四條開始的那五個條文當中,如何跟其他主管機關主管的條文切割、分工、管理,一個原則性的說明;同時也請法務部說明這幾個相關條文在洗防法上有沒有重複規定,還是需要我們在這個專法上加以明文的強化規定?先請主管機關,包括金管會跟法務部分別說明。

主席

請主委針對葛如鈞委員及鍾佳濱委員的意見說明。

彭主任委員金隆

葛委員的部分我剛剛已經說明過了,有關鍾委員提到防洗錢的部分,我請銀行局局長跟大家說明,因為過去他是主政這一塊。

鍾委員佳濱

好,法務部請準備喔!

童局長政彰

謝謝委員。對於金融機構在遵循洗錢防制規定的部分,因為要因應未來 APG 的「全球第五輪互相評鑑」,他一定會看主管機關在洗錢部分對金融機構的規管有沒有一套共通性的規制,有關這個共通性的規制,我們原則上都回歸到洗錢防制法,依照洗錢防制法的規範授權主管機關去訂定對於各業別,包括金融機構,包括 VASP 業者,都有相關的規定。所以委員針對本條所提的建議,我們建議是不是能夠比照現行的運作機制?就像銀行的部分也是回歸到洗錢防制法的規範,電支的部分也是回歸到洗錢防制法的規範,也就是在洗錢防制法裡面訂定各金融機構必須要遵循哪些規定,通通都拉到洗錢防制法的規範底下去做相關的規範,以上說明。

鍾委員佳濱

好,謝謝。主席,在法務部的部分,我要就教法務部的是,因為現在金融商品的工具是越來越多樣化,法務部過去對於洗錢防制的部分也都仰賴包括金管會在內的相關金融商品主管機關來協助,目前我們在談的虛擬貨幣,其實除了在場的委員、業者跟主管機關關切之外,很多很多的執法人員對於它的未來發展內容,有可能怎麼樣被洗錢來運用還有些不是很了解,是不是請法務部說明一下?就本席所提出的條文,你們是支持回歸到洗錢防制法或內政部管的詐防條例,或者是希望在金管會的部分,可以在本專法當中提示金管會的必要協助義務,以便於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能夠來協助,包括洗防跟防詐,請說明。

廖參事江憲

跟委員說明,在本法立法之前,虛擬資產出現在犯罪集團或者洗錢詐欺這一類領域的情況就有發現、就有產生了,在那個階段,因為目前國內還沒有虛擬資產法,所以當時關於虛擬資產跟犯罪相關的防制問題,都落實在洗錢防制法,最早是在洗錢防制法的規定裡面,跟虛擬資產服務商及一些資訊的保管調取等等的相關機制,在這個階段都是依據洗錢防制法授權金管會制定了好幾樣子法作為配套,當時是用洗錢防制法當母法,然後授權金管會制定各個領域相關的子法去防制。目前就我所知道的,金管會的這個部分是他們推動虛擬資產監管、納管政策上的第一個階段,第二個階段就走進了虛擬資產法,所以洗錢防制法那一個階段的相關子法,包括服務商,包括資料的保管、調取等等,現在院版把這個部分納入虛擬資產服務法的制定跟相關子法,所以將來等於是兩個部分,一部分是以前洗錢防制法的母法跟子法,然後現在再加上虛擬資產服務法,我想是多加了一套防制的法令可以用,所以未來就是透過雙軌去處理委員關心的問題,我想金管會應該有把先前第一階段的那些相關的虛擬資產服務商及相關業務的監管措施等等放在本法裡面,所以這個部分我們是支持院版的草案。

鍾委員佳濱

好,謝謝。主席,剛剛法務部的意見聽起來,法務部是支持院版,尊重主管機關金管會過去在洗錢防制法授權之下所制定的各項子法規範,未來這些子法規範或者納入這個虛擬資產服務法當中,或者在這個服務法之下再另訂定其他子法,我想這個方向是非常明確,本席這邊可以接受。在這裡也預先宣告:基於這樣的關係,我們認為有些不足的地方,在第四十三條的部分本席有提出一個修正動議,希望委員可以支持,課以金管會未來在洗錢防制的打詐部分,在他們必要的相關規範之下,也在法律中明文規定金管會有其義務,針對他們目的事業主管的這些資產服務商在遇到有洗錢防制或打詐需求的時候,應該協助相關司法警察機關進行調查,以上說明。

主席

請林楚茵委員。

林委員楚茵

謝謝主席。我想第十四條處理的其實就是內部的內控、稽核,還有最重要的、我要強調的是資安管理的部分。針對目前的這一條,我們知道虛擬資產是高度數位化、網路化,所以業者他們自己建立制度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如何在所謂資安的部分能夠去強化,所以我的提案要特別強調的是,雖然資安部分的直屬主管機關是數位發展部,但是面對所謂的虛擬資產,資安是相對的更形重要,所以是不是在我們的法條當中加入對於資安部分的強化? 針對本條,我的修法提案的最後一項是「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營運持續性政策,並採取適當措施及程序,主管機關得定期辦理資安檢查;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數位發展部或有關機關之意見。」因為我認為虛擬資產服務商要能夠穩定、穩固,甚至於保護所謂的消費大眾,最重要的是資安部分,所以我特別把它強化出來,這是我提案的重點。當然,我尊重主管機關,現在金管會怎麼樣在這個法條上面做文字的修正或說明,甚至於維持原案都可以,但是我認為資安的精神必須要放進來。

主席

我在這個部分也是有提出條文的,虛擬資產服務商的資安、營運管理及保密政策非常重要,由金管會去做訂定跟修正。 這個部分,大家都已經發言完了,請主委來做回應。

彭主任委員金隆

謝謝。有關資安的部分,確實如剛才林委員提到的,未來面對的是一個新的挑戰,如果可以的話,加入會商數發部,我覺得是有其可行性;至於前面委員有提到主管機關得定期辦理資安檢查,其實在第四十三條就有訂定了,所以這個部分建議可以不要,是不是就修正為必要時得會商數位發展部或有關機關之意見?

主席

有關機關就好了,因為都屬於行政院嘛,好不好?有關機關,好不好?

彭主任委員金隆

好。

主席

文字的修正就請你們調整,我們等一下再唸一次。 我們先回來第十二條,賴士葆委員的版本已經有修正了,第一項、第二項照行政院版,增列第三項,請議事人員宣讀。 第三項:「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不得擔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 如果大家沒有意見,我們就……

李委員坤城

法務部有沒有意見?

主席

這個文字他們調過了,他們看過了,可以嗎?

李委員坤城

讓他們看一下。

林委員楚茵

讓他們看一下好了。

主席

請法務部的同仁看一下。 跟各位同仁宣告:等一下 12 點發放便當,我們審查到 1 點,然後稍微讓大家休息一下、交換一下意見,2 點半再回來繼續審查,好不好?12 點邊審邊吃便當,1 點我們休息 1 個半鐘頭,讓他們稍微做一下整理,2 點半繼續審查條文。 第十四條法務部看看有沒有意見?

廖參事江憲

我再看一下,因為……

李委員坤城

給他一點時間。

主席

好,第十四條先保留,等他看完。 我們直接進入第十五條……

李委員坤城

第十二條啦!

主席

喔,是賴委員的,第十二條先保留。 第十四條則是有文字修正,請將修正後的文字影印給大家。 我們先進來第十五條,因為都在看、都在影印當中,我們先進來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有民眾黨單獨一個版本,在 270 頁,單獨一條。請劉書彬委員。

劉委員書彬

沒有意見。

主席

沒有意見的話,請主委說明一下。

彭主任委員金隆

謝謝。民眾黨提出的其實跟我們第十四條第二項精神是一樣的,我想這部分在那個條文已經可以處理了,是不是就就按照院版的條文。

主席

好,那我們就不予採納。 接下來看行政院院版的第十五條,在第 271 頁。這個部分我有條文修正,虛擬資產服務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失,仍應對客戶負同一責任,這是我的修正意見。其他委員有沒有其他的意見?賴惠員委員有意見嗎?林思銘委員也有版本,還是請主委做一下說明。

彭主任委員金隆

好,我想剛才主席提到那個條文,我們是建議這個條文可不可以再加兩個字,原來是「仍應對客戶負同一責任」,可不可以加個「依法」?因為其實上這個就是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就是「依法」。

主席

好,我們就增加「依法」,可以,那就按照主委所說的做文字修正,增加「依法」。照我的版本,「依法仍應對客戶負同一責任」……

彭主任委員金隆

「仍應對客戶依法」……

主席

「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按照我的條文,然後加「依法」,我再念一次,第十五條按照李彥秀委員的版本修正文字,在第二項最後「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大家有沒有意見?好,我們修正通過,這一條就修正通過。 我們繼續往下,保留的等一下一起處理。行政院版第十六條,第 277 頁,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按照院版通過。我有一個附帶決議,請主委看一下,就是附帶決議第四案,主委可以嗎?

彭主任委員金隆

可以。

主席

請議事人員宣讀。

議事人員

附帶決議第十六條 為保護接受虛擬資產服務之客戶權益、維護虛擬資產服務品質、增進交易市場管理,進而促進虛擬資產業務健全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於本法施行同時,將虛擬資產服務商公告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金融服務業,俾利接受虛擬資產服務之客戶,得獲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保障。尤其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充分瞭解客戶(know your customer),以評估適當性、建立風險管理機制,並使客戶充分瞭解服務之重要內容與風險;且虛擬資產服務商刊登、播放廣告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應確保其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客戶所負擔之義務不得低於前述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對客戶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林思銘 賴士葆 羅明才 葛如鈞

郭委員國文

主席,您附帶決議的這種招攬行為,在後面民眾黨的部分跟本席的部分都有提類似條款,要不要一併討論的時候再來做?

主席

第十八條……

郭委員國文

後續的部分,民眾黨是第十八條,條序上就接著而已。

主席

我現在在處理第十六條。

郭委員國文

你是第十六條,可是你第十六條的內容,其實跟我們的第十八條、第十七條是雷同的。現在所討論的這個招攬行為其實跟我們的條文內容是一樣的。

主席

廣告的部分,你的部分不是要放附帶……

郭委員國文

不是、不是,我的是在條文,大家討論一下相關的部分,不然你通過的話,我們就不用討論了,民眾黨也不用討論。

主席

好,郭國文委員要不要補充說明?

郭委員國文

好,我想主席剛剛所列的附帶決議部分,其實跟本席的條文所提到的相關,因為金管會一直在強調有關於廣告的規範是屬於金融消費的保護,你大概可以規範到一些相關的金融業者,包括虛擬資產的部分,同樣是金融業者的話,也可以賦予規範,但是往往在廣告的行為上面不一定是這些金融業者的時候,你要如何行使規範?我覺得關鍵的地方是在這邊,特別是來自於境外的部分,你如何行使規範?往往境外的部分又透過非金融業者的部分,你又如何行使規範?這些不當的手段會讓整個本土的客戶或者是委託的業務外流,形成一個不公平的競爭模式。剛剛雖然在附帶決議的時候已經稍微有提過,想要透過這種方式來做為解方,不過本席還是特別慎重提醒一下,依照業界約略的估計,目前使用者大概有百萬名以上,在整個世界排行的市場當中,臺灣市場跟資本市場現在排行一樣,大概約占第五名。所以在這種情況底下,我們已經有這個 base,如何把它留在國內,防止一些不當的行銷手法出現,然後造成我們現在想要去讓我們的虛擬業者能夠有一個比較好的產業環境,而失去這個政策的原意,我想這個是主管機關要去面對、主委要去思考的,好不好?

主席

好,我們修正一下,郭國文委員的附帶決議,等一下一併一起處理。 第十六條按照行政院版本加李彥秀委員的附帶決議跟郭國文委員的附帶決議,兩個附帶決議一併通過,郭國文委員的待會再宣讀。 接下來看第 284 頁,民眾黨黨團的第十八條、葛如鈞委員的第十七條,以及郭國文委員的第十六條。郭國文委員剛剛已經發言過了,民眾黨黨團跟葛如鈞委員是否要發言?

葛如鈞委員

我沒意見。

主席

那就不予採納。 請唸一下郭國文委員的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就現行我國制度,面對尚未於我國落地之虛擬資產業者雖規範不得於台灣從事業務招攬等行為,卻難以防範業者透過宣傳自家品牌,間接於我國吸引用戶流往境外平台。 為避免未落地之境外業者侵蝕我國虛擬資產業發展,同時加強對於我國使用者之權益保障,以及提升境外業者來台落地動機,請金管會參考國際經驗,加強對於未經核准設立之境外平台管理,以健全我國虛擬資產市場。 提案人:郭國文 連署人:吳秉叡 李坤城

賴委員士葆

主席,這個附帶決議有修正案,看要在什麼地方加一句話,就是它的設置標準要比照國內的,這樣可不可以?你現在是參考國際。

彭主任委員金隆

我們的標準只有一套……

賴委員士葆

看要在什麼地方列入,因為你現在是參考國際的,那國內的標準呢?

彭主任委員金隆

這裡的國際標準是說,國際上對於未落地的處理方式,其實有各種方法。原來郭委員是提只參考日韓,其實有很多國家可以參考,所以變成…… 他是說你沒有落地的話,我要怎麼管理你?這個方式是很多,跟那個要落地的標準其實沒有關係,而是沒有過來的人……

賴委員士葆

對啊!我知道,我是講要不要加一句,即如要落地就比照國內標準。因為你現在要規範的是沒有落地的嘛,我現在講的是,如果要落地就是你……

彭主任委員金隆

如果它要落地,標準就一定都一樣,我們一定是國民待遇原則,一定都是這樣。

主席

落地之後就按照……

賴委員士葆

你在什麼地方有寫?我就沒有看到這一句話。

彭主任委員金隆

我們的審核標準只有一套,沒有兩套,就是沒有針對境外有特別,就是這樣。

主席

好,第十六條就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再加李彥秀委員的附帶決議,以及修正郭國文委員的附帶決議內容通過。 接下來第十七條。 主委,你可不可以說明一下,在第十七條裡面,你們的條文有寫,「除依其他法律或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特殊情形者外」,你所謂的「特殊情形」在這邊指的是什麼?在第一項的最後端,第 287 頁。

彭主任委員金隆

一般來講,保密義務是一定的,但是有些比如像有其他法律規定那就很清楚,有特殊狀況的話,我們就預留未來法規的彈性,因為比如我們在打詐的時候,有時候為了公共利益,我們可能也會採取這樣的方式來處理。

主席

主委,有沒有可能做這樣子的修正?因為要讓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行規定,而你寫「特殊情形者外」,有時候就會覺得在法律上有太多的不確定性,這個部分可不可以按照我的版本,就是「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

彭主任委員金隆

可以,就用這個方式好了。

主席

因為我們有法制單位,好不好?好,第十七條按照李彥秀委員的版本修正通過。 第十八條,在第 294 頁。第十八條按照院版修正通過。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按照院版修正通過。 第二十條。葛如鈞委員有條文喔!

葛如鈞委員

是。主席,可以發言嗎?

主席

可以,請葛如鈞委員。

葛如鈞委員

謝謝主席。第二十條新增第二項的後段,主要是希望在打詐、防制洗錢的同時,不要讓無辜民眾的權益受到過多的損害,財產權還有自由是憲法保障的權益。現在其實有很多的情況,民眾只是收到一筆曾經流經詐騙集團的款項,帳戶就會無辜被列入警示帳戶,他本人根本和詐騙、洗錢沒有任何關係。最近也有新聞提到,詐騙集團會在國外假冒現金不夠的旅客,請民眾幫忙用線上轉帳換現金,很多人出於善意幫忙,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帳戶經過了這樣一個洗錢的金流,最後帳戶被封鎖、被暫停交易。對很多人來講,帳戶一旦不能用,影響到的不只是交通的便利,很可能未來我們虛擬資產的服務發展起來了、法制完善了,說不定很多人的薪資、薪轉,也可以透過穩定幣來付,也可以用虛擬貨幣作為很多日常的支應,結果因為錯打或錯殺導致小孩子的學費付不出來,房租沒有辦法繳交,這種封鎖的情況可能會影響到生活,甚至會影響到看病、日常開銷,影響甚大、甚鉅,所以本席認為,如果是由虛擬資產服務商自行判斷,並採取限制措施,但是沒有接到司法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的要求就繼續控管,這種限制的措施就應該要有一個時間的上限,不能由單一的公司或單一特定的人,在沒有經過司法警察機關或主管機關了解的情況下就可以封。哇!那這就變成是自動自發的太上皇了,可能會侵犯到民眾的金融自由。當然,如果虛擬資產服務商自行判斷,發現帳戶真的可能涉及違法的行為,在通知司法警察機關之後,司法警察機關可以依法對這個帳號進行監管,就不會受到本法的限制。或者是警察機關、司法機關已經通知了,就也不影響,在犯罪防治上並不會造成漏洞。我們擔心的只有什麼?

可能以特定的不明原因去封鎖不明人士,但他可能是無辜的,可是卻沒有一個時間的限制把它取消掉。所以業者執行控管的期限,我們其實還是希望能夠討論一下,本席有參考現行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其實本來這個辦法有規定,但會有點弱。這個規定本來就訂為 20 天,不過本席當然也保留,假設聯繫上有問題,我們也不能讓有嫌疑的人 20 天就一定能解鎖,所以我們也保留了特殊的情況下延長的空間。我本來的寫法可能比較沒有延長空間,所以文字上應該稍微做一下修正,就是如果無辜民眾不小心收到一筆錢曾經流進詐團帳戶的款項,也不至於整個帳戶一鎖好幾個月,生活受到影響,所以金融自由的部分我們加了一些文字,希望主管機關能參考,因為現在很多民眾的數位帳號被封鎖,求助無門;金融帳號被封鎖,求助無門;接下來如果到虛擬資產的帳號被封鎖,求助無門,那其實是真的會影響到民眾的生活跟自由,謝謝。

主席

好,謝謝葛如鈞委員的意見。這個部分除了葛如鈞委員的意見,我也有一個修正的版本。跟前面一樣,就是「其他法令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就是把主管機關明定,文字上看主委有沒有意見?剛才葛如鈞委員的修正意見,看未來解凍的條件怎麼樣明文化,或者是用附帶決議或放子法方式去做處理。第二十條的部分,請主委一併回應。

彭主任委員金隆

好,謝謝。謝謝葛委員對這個問題一直很關心。確實,剛才委員有提到求助無門,其實是有,但是有它一定的程序,因為打詐的部分其實大家對相關程序的周延性也經過很多的考慮。如果按照現行的條文直接限縮為 20 日為限,那司法單位在做查調的時候是否足夠,也可以請司法院相關單位或是警政署的代表來做一個說明,因為我們會比較尊重現在執法機關的需求。 至於剛才召委提到的部分,我們就按照前面的立法意旨,因為剛剛前面那一條是按照召委的意見辦理,本條就讓它一致。

主席

好。主委,但是你解凍的條件是怎麼樣?因為這牽涉到他們現在…… 警政署程序部分怎麼回應?

葛如鈞委員

主席,我可以稍微補充一下嗎?

主席

可以,來!

葛如鈞委員

因為我們也有跟金管會還有相關單位溝通,我本來的文字其實並沒有寫到「若有必要得延展之」,這個我是可以加進來。然後前面的部分,就是如果司法警察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已經通知的,那其實不需要…… 我有一個文字,就是「除經司法警察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通知應繼續控管者外,相關限制措施應以二十日為限,若有必要得延展之」。因為我們稍微有討論,所以……

主席

主委可以嗎?

彭主任委員金隆

我們尊重。因為主要是他們辦案需要一定的時間,我們就是配合辦理。

主席

來!警政署科長。

李科長嘉峻

主席、各位委員,大家好,警政署報告。有關於虛擬資產服務商對於疑似不法或顯為異常交易客戶的部分,在通報的議題上面,其實目前金融機構本身有一個通報機制,在他們的作業相關業務流程就有一個。另外還有洗錢防制法的部分,它本身對於大額通貨或是可疑交易的部分,有做 STR 的通報。 再來,也是剛剛葛委員所提到的,就是有關於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裡面也有規範。在警方的部分,我們是依照金融機構應遵循辦法來做一個通報跟警示。在這個部分,其實我們也侷限在詐欺這一塊。像委員剛剛提到的這些,譬如金融機構本身有針對他們的業務行為,以及針對金額異常交易有涉及洗錢的行為,再來就是涉及到詐欺的行為,這三樣其實我們本身就有不同的分工,在警方的部分,其實就是詐欺的通報。 目前在做詐欺通報的部分,針對 20 天內來做公文書回應,我們在調查上面其實時間是還滿不夠的。因為第一個,我們要調金融帳戶資料;第二個,我們還要調有關於提領款的影像資料,甚至於後面還要追查相關的資料。

主席

好。有關這個部分,各位委員,我建議就還是放附帶決議,你看要怎麼去……

葛如鈞委員

主席,可以發言嗎?謝謝。因為最近我們看到打詐大家都是一致的,但是民眾的金融自由有很大程度受到危害跟受限,所以我們還是希望在文字上面,很明確地去保障民眾的金融自由。

主席

請主委說明。

葛如鈞委員

我的文字其實很明確,就是「暫停全部或部分交易功能,其非經司法警察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通知應繼續控管者外」。這句的意思是說,不能給相關的業者一把黃金鑰匙,想鎖誰就鎖誰,而且沒有時間的限制;但司法警察機關通知的,他可以這麼做。就算通知了,要「相關限制措施應以二十日為限,」我們也知道,假設實務上確實 20 日不夠,那就「若有必要得延展之」,我們也把這個句加進來,這樣等於是尊重司法警察,也尊重民眾的金融自由,也理解主管機關的精神,這樣才是一個平衡的,否則如果照院版的文字下去,變成是有一把黃金鑰匙在特定的人手上,我想這也不是金管會想要的,所以主委這邊能不能研議一下,我們就把部分文字修正放到母法裡面去?

主席

那這個我們保留一下,請法制單位跟金管會稍微看一下文字。主委?

彭主任委員金隆

因為這跟委員原來提案的內容已經不同了,我想說請先給我們文字,先暫時保留,待會回來再看。

主席

好的,第二十條前面我的文字修正沒有問題,那就看葛委員這邊。我們先回過頭來,有哪一個條文要唸?

賴委員士葆

第十二條。

主席

第十二條賴士葆委員的版本。第二項改了一個標點符號,全部請議事人員宣讀。

議事人員

條文 說明 第十二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行為規範、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未具備前項規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不得擔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子解任。一、為確保虛擬資產服務商得以健全經營,其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爰參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於第一項授權主管機關就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等另定規範。又本條負責人係依公司法第八條之規定,併予敘明。二、不具備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或業務人員;如於就任後始不具備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條件者,應許主管機關解消其職位,爰參考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二及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七條之一規定,為第二項規定。三、鑑於虛擬資產具有匿名性、移轉速度快、跨境流通性強等特性,易被作為詐欺或洗錢之媒介,為避免有心人士透過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職位,利用職務之便利從事或掩護不法行為,對於曾因虛擬資產而涉犯詐欺、洗錢之罪或違反本法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其行為已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與金融秩序,且難以認列為適任之管理人員,爰於第三條後段定明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規定之罪者,不得擔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條文 說明 第十四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營運持續性政策,並採取適當措施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數位發展部或有關機關。一、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準則建立與維持有效與健全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以控管其業務相關風險與遵循相關法令,爰為第一項規定。二、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辦法建立穩定與安全之資通系統安全管理制度以確保其資通安全,及訂定營運持續性政策以確保其持續營運,並對營運相關資訊設置管理及保密政策,爰參考 IOSCO 最終報告之建議十七、歐盟 MiCA 規則第六十八條第七項、日本支付服務法第六十三條之八、日本關於加密資產交換業者之內閣府令第十三條及香港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第 12.3 條等規定,為第二項規定。另考量數位發展部就資通安全政策、制度及技術面向具專業權責,為利相關辦法之訂定更臻周延,爰明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商數位發展部或有關機關。

主席

第十二條跟第十四條都宣讀完成。

議事人員

第十七條照李彥秀委員版本通過。 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按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第二十條保留。 我們現在看第二十一條,第 340 頁。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按照院版通過。 第二十二條有沒有意見?

賴委員士葆

沒有。

主席

沒有意見,就按照院版通過。 第二十三條有沒有意見?來,葛如鈞委員。

葛如鈞委員

謝謝主席。在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部分,本席希望增訂要求主管機關應該針對虛擬資產服務客戶相關紀錄之保存方式、項目、範圍明確訂定規範,主要是希望業者有清楚、明確的遵循標準。因為本條既然要求虛擬資產服務商留存客戶相關紀錄,那就應該儘可能地早一點讓業者清楚知道哪些資料要保存、哪些資料保存多久,以及應用什麼樣的方式保存,避免日後認知不同而產生爭議。畢竟資料的紀錄保存對業者來說也是成本,也是開銷,對於客戶更是個資的隱私保護,到底要保到什麼程度、要保多久,業者都會非常地關心,所以要求業者負擔義務,希望能夠在母法的階段就先提前讓業者知道義務的界限到底在哪裡。 本席這一條的版本跟李彥秀召委的版本一樣,是關心保存的規範,只是寫的位置不同,兩個版本看要用哪個都可以,其實主要就是增加了相關文字。本席的版本是「其保存之方式、項目及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否則如果講得比較不清楚,或者大家不知道之後訂定的時候範圍、項目、方式到底會不會有明確的揭露,那這個很可能會導致業者所有的東西都要保存,到底要保存多少、保存多久、選擇方式如何,他們會無法因應。因為畢竟我們上路還有一段時間,子法及其他細緻的施行辦法都還需要時間,希望能夠在可以的階段把一些文字放到母法裡面,謝謝。

主席

請問主委,是不是按照我的版本? 好,第二十三條就按照李彥秀委員的版本通過。 第二十四條,371 頁。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就按照院版…… 對不起!另外有賴士葆委員提案第四章章名:個別虛擬資產服務商……

賴委員士葆

不用。

主席

不用?好,那就不予採納。 第二目目名:個別服務商。有民眾黨黨團、林思銘委員、葛如鈞委員提案,是不是就不予採納,因為要對齊,好不好?好,不予採納。 接下來看第二十四條,第 371 頁。我有一個修正,就是跟前面一樣,有特殊情形時……

彭主任委員金隆

那就按照委員的通過。

主席

第二十四條按照李彥秀委員的版本修正通過。 再來第二十五條,有修正動議。 請葛委員發言。

葛如鈞委員

第二十五條第二項院版要求平臺商在上下架虛擬資產服務以前,都要經過主管機關同意。本席本來的版本是希望更放寬,但是我們有溝通過了,就希望是調整成備查,在監理跟產業發展之間保留一定的市場彈性,我想其實這也是大家一致的想法。主管機關依照其規定,其實針對虛擬資產業者的審查基準程序跟上下架管理都會訂定相關的辦法,因此對於平臺業者依照程序完成審查並上架虛擬資產服務,應該以備查為原則,而不是每一案、每一個幣都要來進行逐一核准,這樣其實跟國際的趨勢會有點背道而馳,畢竟現在國際的局勢、金融市場,甚至虛擬資產本身的變化速度都非常非常非常地快,如果所有的項目、每一個…… 他的交易量可能已經上兆美元了,都還要等主管機關一案一案地核定,實務上很可能會跟不上市場的變化,不只會影響業者的營運效率,也會影響他的競爭力。這一點我補充說明,也給主管機關參考,國際上很多國家的做法都是用備查,不需要核准,金管會參考的歐洲 MiCA 本來就是只需 20 個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白皮書就好,不需要核准。第二個,韓國、香港也是由業者自行審查。因為你已經給業者發牌照了,還要像奶媽一樣跟它一個一個弄,我覺得這就影響競爭力所以韓國、香港也是由業者自行審查要上架的幣種。第三,日本則是由業者向產業公會提交評估報告,僅需事前通知金融廳,也就是 FSA 即可。第四個,即便原本曾經有要核准的國家,像馬來西亞,也在今年讓交易所可以自由上架,但是需要符合某些條件,比如上架的幣種需要一年以上的交易紀錄。這些提前施行的主流國家,並且已經營運得非常健康,都沒有要主管機關額外同意才能上架的做法,所以我們建議,既然我們要發展,金管會就不要特立獨行。

尤其要提醒的是,你說比特幣要上架要經過核准,誰來申請?中本聰根本不知道是誰啊!USAT 美國政府發行,結果還要美國政府來跟金管會申請核准,這個就非常奇怪!有一些穩定幣甚至流通量全球已經是 100 多個 million,甚至到 billion 的等級了,現在還要來核准嗎?我想這個很可能會出現一個問題,就是單點故障,已經很受信任的東西,結果卡在審查、核准,制度卡在這個地方,可能因為人力、程序或其他因素,整個市場被卡住,變成人民已經持有在手上、已經在交流、交易的東西還沒核准,是明天、後天、大後天,還是後年?我們最近看到很多的法令就是可能會卡在某一些機關,或某一些機關今天說要 2 年後施行,或 2 年後可以核准;或者明天變成 1 天、2 天,或變成明年。這種單點的卡頓會讓這個機制被卡住、市場失靈,甚至癱瘓,這對於變化快速的金融市場其實是非常不利的。我們既然要通過這個法,就要看現在的國際狀況。我們理解金管會用了很多的時間、努力,去做出這個版本,可是就在這幾個月內,我們看到馬來西亞也調整了,讓他們的市場有競爭力,所以我們有稍微修正文字,把它改成「與主管機關備查」,就是不要用核准的方式,也給整體一個更好的平衡。用這種方式,我想相對地也可以讓主管機關有監督的權限。今天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某個虛擬資產真的有違法、重大的風險、不適合交易,還是可以依照法定的監督權去要求業者下架。這樣的設計其實也不是沒有前例,我們也幫主管機關準備好了相關的作業,像證交法裡面,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審查準則跟上市契約準則在主管機關核定以後,後續也是由發行人跟證券交易所自行簽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而不是每一份契約都要交給主管機關逐一核定。

這個是證交法第一百四十條跟第一百四十一條。又或者有一個很重要的例子,我要提出來給主委知道,就是金管會所管理的證交所最近剛發布了兩大加密資產的指引,就是 USDT 跟 USDC,專法設計要經金管會同意,結果 USDT、USDC 還沒經金管會同意,證交所就發布指引,那這個產業不是昏頭了!我到底是要先行準備,還是要先等主管機關核准這兩個幣種?所以本席對本條的調整已經折衷了,就是用備查的方式來找到一個比較合理的平衡點。以上意見表達,也希望主管機關可以參考,謝謝。

主席

好,請主委回應。

彭主任委員金隆

謝謝委員。其實我們當然是因為角度不同,看法就會不一樣。主管機關在管理市場的時候,剛才委員提到,就比如說現在已經比較成熟的市場,我們會大量採用 use and file,就是所謂的備查制,或是用委託審查的方式,比如說很多行政機關原來的審查就交由公會或交由我們的周邊單位審查,它是一種審查機制的選擇,不一定要主管機關來親力親為,但都是經過一道程序的審核。尤其我們現在這個初始,當時大家對這個東西有很大很大的信心是來自於政府的納管,所以我們願意做這樣一個上架的審查機制,其實某種程度賦予市場的信任。 剛剛委員提到有關於市場的效率或是未來競爭,這些我們也都非常非常地能夠理解也支持,但是我們市場剛開始可不可以就完全不用審核,我猜在臺灣應該是不可能。委員剛才提案,有一個叫做用備查,備查其實也是用審核的方式,它是 use and file,就是他先開始做了再問你可不可以,這叫備查,主管機關隨時可以中止你這個情況,所以我覺得可不可以折衷改成核備?改成核備制的話,這個方式可不可以達到相同的效果?我覺得速度上該有了,但是可以的話,就是兼顧我們現在剛初始管理的想法,否則未來萬一有什麼相關的幣種,大家只是因為上市要急切來做,我想我們願意來承擔這個責任,但是也儘量不影響到市場的效率,用核備的方式是不是比較可行?

葛如鈞委員

謝謝主委也算是有參考我們的意見去做部分的調整,但就如同我們剛剛所說的,變化很快,尤其這已經是到國家級的競爭了,川普宣布了他要出 USAT,萬一透過外交的談判說立刻要上線,難道川普還需要等金管會來做核備?核備機制,精神上是說已經在交易的,如果沒有特別情況應該可以繼續的意思,是不是可以再說清楚一點?因為茲事體大啦!我們每一個國民,每一個既有的服務商都絕對百分之百要來守法,絕對不會希望出現說哎呀!法案上路了,一檢查沒有任何一個幣種經過核准,哇!我手上所有的虛擬資產,包含供應鏈、金融,一堆製造商 5% 到 7% 都已經在用穩定幣做跨國、跨境的交易了,一檢查突然發現沒有一個幣種是核備的,大家突然間嚇一跳也不好,所以可不可以再稍微說得詳細一點?假設是改用這樣的詞彙的話,那有沒有一些參考?因為我們現在的這個詞是參考證交所第一百四十條到第一百四十一條。

彭主任委員金隆

謝謝委員,其實剛剛委員提到的是一個已經比較成熟的市場,我們可以用這個方式,但是剛開始的時候,核備跟備查,其實核備制在我們很多的地方都是初始常常出現,核備的意思是你先提出申請,但是我一段時間沒有表示反對就同意,這叫做核備啦!這個做法在我們金融監理上,第一個,它能夠兼顧到一定的時效性,也給予一個把關的可能性啦!我想說備查是已經做下去,萬一它是不對的,事後主管機關再來糾正,常常已經造成市場上的危害,所以這部分已經有考慮到委員的想法。

葛如鈞委員

不好意思,主席,我再爭取一下。我想主委對這個業務,我先謝謝我們今天這樣有一個很棒的審查,但是這一個業務的成熟度主委可能要再更仔細地瞭解,臺灣有非常多的業者其實已經運行了將近 10 年,已經將近 10 年囉!全世界的交易也已經非常成熟,Morgan Stanley、BlackRock、花旗全部都已經進來囉!臺灣是後發,我們不能因為臺灣後發就用落後的方式管理,因為證券比較成熟,我們可以用證券的方式來做,所以我還是想要爭取一下,主委,我們能不能用備查的方式?因為這真的會影響到整體市場的狀態。我們現在股市,哇!4 萬 3,000 點……

主席

這一條先保留一下,好不好?

葛如鈞委員

好。

主席

這一條先保留。 我們來看第二十六條,第 400 頁。第二十六條沒有意見,按照院版通過。 第二十七條,第 417 頁。有沒有意見?來。

葛如鈞委員

這裡稍微跟主席爭取一下發言,快速表達。第二十七條,本席在第二項有新增相關的規定,主要是希望把保管責任與賠償關係進一步明確化,避免未來發生爭議的時候民眾不知道該向誰求償,各個服務商之間的責任如果劃分不清楚也不好。 現在虛擬資產保管的模式很多,對一般民眾來講,很難分辨背後到底誰在實際保管資產,今天民眾跟一個業者簽約,到底資產交給誰?發生問題的時候,根據民法的債之相對性原則,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本來就是應該由契約相對人來負責,不一定、也不應該說因為後面有委外、轉託的情況,讓責任變得不清不楚,所以本條文字增訂只是希望把民法債之相對性原則進一步地明文化,讓業者、民眾可以在母法上面就清楚地知道權利義務關係,也讓司法單位在相關資產損失的時候不會有不清楚的狀況,民眾或者是業者把責任推來推去,最後民眾不知道要向誰求償。我們這個版本其實也跟金管會有討論過,我們認為這個版本在文字上是比較好的。

主席

我覺得也是法制處稍微綜合一下,看有沒有機會調整成大家可以接受的版本。主委,您看一下。

彭主任委員金隆

我想這個條文,謝謝委員,因為民法現行的規定就是這樣,其實不訂也是這樣做,如果委員覺得要寫清楚,我們就按照這個條文,剛才也有一個類似的,就是把「依法」寫清楚。

主席

好,那我們稍微保留一下。

彭主任委員金隆

我們有一個修改的文字。

主席

有修改的文字,是不是?

彭主任委員金隆

對。

主席

那就先保留,等一下再回來唸修正的文字。 接下來我們看第二十八條,第 423 頁。沒有意見,第二十八條就照院版通過。 台灣民眾黨第三十一條、林思銘委員第二十九條、葛如鈞委員第三十條、郭國文委員第三十條及賴士葆委員第四十三條,在第 437 頁,都放到附帶決議處理,就不予採納。 我們看第三章章名「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

郭委員國文

主席,你剛剛是唸到第三十一條的部分嗎?第 437 頁。

主席

還沒有。現在到第三章章名。 你的是第三十條,你現在要處理哪一條?你要發言哪一條?

郭委員國文

第 438 頁,剛剛提到附帶決議的部分我要說一下,因為附帶決議的時候沒有提到。接下來開放衍生商品的時候,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在一些比較屬於高風險的或高槓桿倍數的部分,應該設置風險管控跟揭露機制。主委,我們不是無限制的開放,我必須這麼說,所以這裡也提醒主管機關一下,剛剛附帶決議沒有寫到很具體的,大概是依照我這些文字為主,我做一個補充。

主席

好,我再重新唸一次:台灣民眾黨第三十一條、林思銘委員第二十九條、葛如鈞委員第三十條、郭國文委員第三十條及賴士葆委員第四十三條不予採納。 第三章章名「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第 445 頁。章名是不是按照院版?好,按照院版通過。 第二十九條,第 445 頁。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就按照院版通過。 第三十條,第 459 頁。請大家看一下,文字差不多,我們就按照院版通過。 第三十一條,第 468 頁。我們按照院版通過。 第三十二條,第 474 頁。按照院版通過。 第三十三條,第 480 頁。

葛如鈞委員

主席。

主席

葛如鈞委員,你是哪一條?

葛如鈞委員

第三十三條。

主席

第 480 頁,來。

葛如鈞委員

謝謝主席。關於本條,本席只有在第一項新增修訂的文字,就是「交易人、客戶及公眾」,主要是希望虛擬資產的相關教育不只是針對業者的內部,而是擴及到一般民眾,透過更完整的教育來宣導,提升民眾對虛擬資產投資、資產管理和資訊安全等等的認識,這個修訂也是在 deliver 我對於金管會前主委跟現任主委的承諾,就是說虛擬資產服務法一旦推過了,我們所有人一定一起全力來做虛擬資產的教育,因為你沒有教育就很容易被騙,法制化了,結果大家反而更容易被騙,這不是我們要的。 很多民眾現在聽到虛擬資產覺得很可怕,好像是詐騙,或者說分不清楚哪些是正版的、哪些是盜版的、哪些是假的,事實上虛擬資產本身就是一個新的金融工具,如果整個市場對相關風險跟資訊有不對稱或缺乏瞭解,因為不瞭解產生恐懼,或者因為不瞭解,不是產生恐懼,而是不小心哇!覺得想像太過美好,那就應該要有更正確的教育宣導,讓他們可以不要被不法集團所利用,所以這個不是事後補救,而是受害前我們把客戶跟公眾加入到教育宣導裡面,希望主管機關可以參考採納,謝謝。

主席

是,我也有同樣的版本。 請劉書彬委員,也是一樣的意思嗎?

劉委員書彬

謝謝主席。第一項的部分,我們有加上對公眾的教育宣導,這個部分是說大家應該要對虛擬資產這個產業有一些瞭解,當然也是避免他因為不瞭解之後,他變成潛在的客戶嘛!所以這邊必須要再加上公眾教育宣導。 第二項的部分,第二項是講說同業公會應該協助虛擬資產服務商去辦理教育訓練,但是它是用「協助」,這個虛擬資產的業者可能自己應該要去進行,所以同業公會是採取協助,可是萬一產業因為成本的考量沒有去進行教育訓練的話,我們是強調「必要時,同業公會得辦理教育訓練」,這是我們覺得應該要放進來的,這邊也是在擴展,因為同業既然有一個公會的聯合,應該就是有這樣的需求。

主席

我們先看看主委在方向上要哪一個版本。

彭主任委員金隆

這些都是好事啦!我覺得是好事,不過如果以範圍最廣來看的話,台灣民眾黨跟林思銘的版本是比較廣,可以採用前面兩個最廣的版本,第一項跟第二項就按照這個來修正,第一項加「客戶或公眾」,然後「必要時,同業公會得辦理教育訓練」,這樣也可以,這樣的話就是未來大家一起來推廣。

主席

第三十三條按照台灣民眾黨及林思銘委員版本修正通過。 第四章章名「穩定幣發行及管理」,第 488 頁。照行政院院版通過可以嗎?

李委員坤城

這邊有一個修正動議。

主席

等一下,我們是在章名的部分。

李委員坤城

OK,沒問題。

主席

第三十四條有林楚茵委員的修正動議,大家都有了嗎?

賴委員士葆

還有我,我也有。

主席

還有賴士葆委員,請賴士葆委員發言。

賴委員士葆

原來是只有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我加一個第四項「演算法穩定幣不得申請本條之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我國境內發行演算法穩定幣」,就是專門針對演算法穩定幣,自己寫個程式就可以去發行穩定幣啊!「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命令立即停止發行並限期清退,並依第四十七條規定移送法辦」,換言之,穩定幣的發行就是金管會這裡、行政部門這裡有一個發行的規範,那現在沒有根據這個規範自己寫程式去發行,不行啦!

主席

請李坤城委員。

李委員坤城

這邊同樣有一個修正動議,就是在最後一項,申請的資格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加上「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或有關機關之意見檢討修正」,希望能夠把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的意見一起加進來。因為前一章都是在講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我們也賦予它很多的責任跟義務,所以如果是要討論發行人資格條件的話,我想是不是也把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的意見一起納進去?因為畢竟他們對於市場的實務運作、自律規範還有一些風險控管,他們也有協力的一些功能,以上說明。

主席

我有一個問題,它公會只有一個,未來會不會有第二個公會?我們寫那麼清楚……

李委員坤城

因為現在只有一個公會而已。

主席

我知道,但是以後會不會有別的?要不要寫「公會相關」?因為我們寫一個,以後變成只有它一個公會。

李委員坤城

「相關公會」,好,那也可以啊!我的意思是把公會的意見……

主席

你瞭解我的意思,「相關公會」好不好?主委,你們來修正,這是林楚茵委員、李坤城委員你們的版本,對不對?

李委員坤城

對,修正動議有看過了嘛?

主席

對,就這一個,再修正動議。

李委員坤城

「同業公會」。

主席

「相關同業公會」,前面劃掉,好不好?這樣可以嗎?修完給主席臺這邊。 第三十四條保留,等一下……

賴委員士葆

我的有加一項,他要說明一下。

主席

主委說明一下,針對賴士葆委員的意見。

彭主任委員金隆

謝謝委員。其實委員在這裡面提了一個叫演算法穩定幣,演算法穩定幣基本上就不是以法定貨幣作為準備……

賴委員士葆

對啊!就是自己寫。

彭主任委員金隆

如果這樣的話,我們在前面的穩定幣定義已經講說要以法定貨幣作準備,所以根本就沒有這個空間,所以其實本來就沒有演算法穩定幣,是不是就不用在這邊寫?委員原來是想把演算法穩定幣定義出來,其實我們穩定幣的定義就是要以十足擔保的法定貨幣為 1 比 1 的為主,就沒有演算法穩定幣的空間。

賴委員士葆

我看到有些節目都講了,他自己寫個程式就可以發穩定幣。

彭主任委員金隆

對,開發型。

賴委員士葆

他就可以發了,而且這個錢已經來了,生意就開始做起來了,沒有人管啊!

彭主任委員金隆

他如果發這個就會違反我們前面的規定,就按照這個處理,謝謝委員。

主席

這一條先保留,等一下看修正動議,我們等一下再唸。 接下來處理院版的第三十五條,第 502 頁。

賴委員士葆

第三十五條我增加了很多,這裡面提到應該確保穩定幣事項有以下的一些情況才能夠服務,特別是在第二項,發行人保有十足的法定貨幣準備資產,我覺得這點很重要,跟你原來講的要 1 比 1 就是這個意思,現在來講的話,發行穩定幣就一般來講、實務上來講,都不見得要提到百分之百,大概百分之五十以上就可以發,可是我跟央行討論過,央行希望十足,不只是相當比例,央行要不要講一下?

嚴副總裁宗大

因為我們現在討論的穩定幣是指支付型的穩定幣,所以它已經限制到穩定幣的發行是用在支付的型態,所以會有十足的準備或十足的準備資產是基於這個理由,從這個角度上,我們思考的是穩定幣作為一個支付工具的單純角色,在美國監理法案或歐盟的法案裡面,它的穩定幣基本上也都限制在支付型的穩定幣。

主席

請葛如鈞委員。

葛如鈞委員

我真的是要非常感謝賴委員,其實真的很前瞻,賴委員提的這些:第一,幾乎大部分在過去這幾個月內都已經被納入國際的默契裡面,也就是說,現在基本上所有主要流通的都有滿足這樣的條件。第二,假設未來有些例外狀況,或許真的可以再細節的辦法或細緻的訂定,我們希望這個有沒有機會稍微往前推進,加速相關的採納和擴展。但是總體來講,本席也有一個修正,加入一個但書,彈性其實也很重要,授權主管機關依服務商的規模、型態和必要情況進行彈性的調整,原因在於目前已經有像 USDT、USDC 等美元穩定幣在國際虛擬資產上流通,為了避免本法通過以後,還未取得我國主管機關同意前,美元穩定幣變成在我國不得發行或提供交易這樣有違常理的情況發生,所以我們也參考證券交易法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夠給主管機關更加彈性的裁量空間,包含川普已經說了,他要跟特定的公司合作發行 USAT,到時候已經採用的或即將要流通的,我們到時候卡在這邊可能會有一點風險,所以希望在金融監理的同時,能夠避免既有已經流通的東西在法律通過以後反而無法流通或交易,我們修訂了後面但書的部分,我們本來寫的字比較長,但參考了剛剛第七條,我們可以把文字換成「未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這樣既滿足了賴委員提到的主管機關要有一個很明確的卡脖子的能力,但是我們也希望未來假設又來個關稅 2.0,要談 USAT 一定要叩關臺灣,結果我們又處理不來,「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放進來,這樣子既能夠有很嚴謹的管理,又能夠在例外情況的時候,主管機關依其專業來進行其他的作法,看是不是能夠用這樣的形式來做。

賴委員士葆

那個意思是我們就按照行政院的版本通過,其他我的那一部分就放在子法裡,是不是這個意思?

葛如鈞委員

目前其實大部分已經都有了。

彭主任委員金隆

我先從後面比較簡單的來講,就是按照原來除書的方式,應該是可以達到相同的效果,因為有因應的彈性,就是剛剛唸的,我們第二句話接「除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剛剛賴委員提到我們有一個境外穩定幣認可名單,而且要符合下面全部的條件,這裡面其實有幾個概念,按照前面的討論,這樣做的話,可能會有點小小的困難,第一個,我們現在並沒有境外穩定幣認可名單,前面條文沒有出現,而且全部條件要符合,這裡面有個問題,我們現在穩定幣要十足資產擔保,不是十足的法定貨幣準備,意思是說你可以用很多資產去擔保它百分之百,但資產不會限用貨幣,這應該不一樣。再者,其實我們也看到國外並沒有要求要一個營業日內就要完成贖回,這幾個條件我們在未來對穩定幣運作的時候可以來參考委員的這些意見,一個適格的穩定幣按照這個精神,第一個,你一定要十足的資產準備,如果全部都是法定貨幣的話,它是無利可圖的,它可能也不會發。再來,未來假設真的有白名單的概念的話,我們就可以把它納入,未來主管機關可以再做,因為我不知道現在實際執行上,要全部吻合,我覺得要去檢視,所以如果委員同意的話,把這些未來值得參採的地方,我們把它納入到穩定幣的管理裡面來討論,像比如要十足的法定貨幣,現在應該沒有一個穩定幣可以做得到,它可以做到十足資產準備,但不會是用法定貨幣來作準備。還有就是一個營業日它是不是能夠做到,尤其跨境的時候能不能做到,例如美元穩定幣換成美元,這部分實際上有一些實務上的作業。

賴委員士葆

我們講穩定幣或虛擬貨幣主要就是因為它強調 3 秒就結束了,所以一天也不是太大問題。

彭主任委員金隆

虛擬幣之間移動是可以,但是……

賴委員士葆

你剛才講美國那個什麼轉換系統當然要好幾天,這個幾秒鐘就有啦。

彭主任委員金隆

它跟法幣之間的移動可能就沒有那麼快。

賴委員士葆

法幣之間移動當然要時間,這個幾秒鐘就解決了,1 天也不是問題。

葛如鈞委員

我覺得遠線確實是很重要,我們可以放到後面,因為現在天才法案過了,可是 CLARITY 還在做最後的調整。

主席

請大家看一下現在發下來的第三十五條修正案,除了剛才葛如鈞委員所說明的之外,賴士葆委員的是不是放子法?

賴委員士葆

放子法,把我的精神放進去,十足法定貨幣改成十足的準備資產,這個我同意,一個營業日的部分,你們去考慮一下,以虛擬市場的交易來講,絕對夠的啦!你們去考慮一下。

主席

好,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三十五條。

議事人員

條文 說明 第三十五條 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服務涉及穩定幣者,除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確保該穩定幣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行或經申請主管機關同意交易,始得提供服務;虛擬資產服務商申請同意交易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為保障交易人權益,於本條定明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服務涉及穩定幣者,限於經主管機關許可於我國發行之穩定幣,或雖非於我國發行,但經主管機關同意於我國交易之穩定幣,並授權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訂定虛擬資產服務商申請同意穩定幣交易之相關規則。

主席

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三十六條,第 509 頁。

李委員坤成

第三十四條改好了嗎?

主席

第三十四條修正動議發下來了,請議事人員宣讀。

議事人員

修正動議 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第三十四條修正動議 修正條文 林楚茵委員等 19 人提案 說明 第三十四條 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穩定幣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得發行之穩定幣種類、運用場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行中央銀行、相關同業公會或有關機關之意見檢討修正。第三十四條 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穩定幣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得發行之穩定幣種類、運用場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或有關機關。之意見檢討修正。一、發行穩定幣涉及向大眾吸收資金、客戶資產之保管以及穩定幣發行人之債務償還能力,有特別管理之需要,爰參考歐盟 MiCA 規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在我國發行穩定幣係採許可制,並於第二項定明主管機關為第一項之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二、為確保穩定幣發行人財務健全,具備持續維持準備資產之能力,爰於第三項定明穩定幣發行人應限於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穩定幣發行人之最低實收資本額。三、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許可程序、應檢附書件、得發行之穩定幣種類、運用場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另鑑於穩定幣多與法定貨幣價值掛鉤,中央銀行就相關制度規劃及風險管理具專業權責:同業公會對市場實務運作、自律規範反風險控管亦具協力功能,爰明定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之意見,並適時檢討修正,以因應市場發展及風險變化。提案人:吳秉叡 賴惠員 李坤城 林楚茵

主席

第三十四條照吳秉叡委員的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

嚴副總裁宗大

主席,我們對第三十四條建議一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的「必要時」可不可以刪掉?因為穩定幣涉及到對於未來我們的支付體系和外匯管理。

賴委員士葆

一定要會中央銀行就對了。

嚴副總裁宗大

統統要。

葛如鈞委員

不要這樣啦!

嚴副總裁宗大

我們只是針對穩定幣這一塊,其他虛擬資產我們就沒有。

葛如鈞委員

寫清楚「必要」嘛!你如果認為每個都必要,你就每一個都問啊!

主席

那是用「得」嗎?

葛如鈞委員

「得」就好了。

主席

主委?

彭主任委員金隆

我們在審核一定會跟央行會,只是說未來檢討修正要廣納意見的意思,如果把「必要」拿掉,等於我們每次都要問相關同業公會,我們一定會問央行,央行和其他相關同業公會位階應該是有點不同。

主席

就是你們內部一定會、也必須要,所以副總裁應該不用擔心,不敢跨過你。 好,就按照吳秉叡委員的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三十六條,請看第 509 頁,請賴士葆委員。

賴委員士葆

第三十六條我的第一項就是在中間加一段話,在「並進行定期查核」之前加「且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這句話其實還滿重要的,穩定幣我們希望全數給金融機構信託,因為這個也跟央行討論了,央行說這個讚!副總裁跟我溝通說這個很讚。

嚴副總裁宗大

報告委員,這個管理辦法其實類似於我們對電子支付的管理辦法,它超過一定規模以後,我們預期以後穩定幣的發行規模會很大,它以後會對金融市場造成影響的時候,我們希望保留一部分法定的準備在央行這邊,其他的部分則由公司自己去處理,可以比照電支機構由銀行提供十足擔保或信託的方式處理,所以我們希望還是維持行政院版本。

彭主任委員金隆

其實大家目的都一樣,要維持整個安全性,未來假設虛擬資產業者若發生一些不可控的因素,能確保它的資產能夠被保存,按照賴委員的修正會跟現在央行的政策牴觸。先從這個概念來講,如果改成「除依第二項規定繳存之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這樣是不是就能兼顧第二項,就不會產生剛剛講的,全數信託就沒辦法到央行繳存準備,就是扣掉那個以後全數信託,這樣的方式可以滿足雙方。

主席

用這樣的精神來處理,第三十六條先保留,等你們修正文字出來。 我們回來看第二十七條。

賴委員士葆

稍微等一下,剛才第三十五條我的那一塊還是要請你們列入子法。

主席

對,這個主委有同意。第三十六條保留,我們等文字出來再作修正,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 說明 第三十六條 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之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之金融機構,且該準備資產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第二項規定繳存之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定期查核。穩定幣發行人發行之穩定幣總面額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該準備金計入前項準備資產。穩定幣之發行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穩定幣發行人除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事由外,不得動用第一項之準備資產。第一項及前項準備資產之設置、動用與定期查核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第二項之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一、為維持穩定幣價值穩定,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之準備資產,並儲存於境內之金融機構,供穩定幣持有人贖回,且該準備資產應與穩定幣發行人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並進行定期查核,爰參考美國 GENIUS 法 Section 4 (a)(1)、歐盟 MiCA 規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五十八條規定,為第一項規定。又考量準備資產中可能有部分須依中央銀行規定繳存準備金,爰於第一項明定準備資產扣除繳存準備金後之餘額應全數交付信託,使穩定幣之準備資產受有充分保障,並避免適用衝突。二、穩定幣發行人發行之穩定幣雖非銀行法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所定之存款或儲值款項,但仍屬多用途支付工具,具有交易中介、替代通貨之功能。

為保持穩定幣準備資產之高度流動性,爰參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於第二項定明穩定幣發行人發行之穩定幣總面額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且該準備金計入第一項準備資產,並參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於後段定明穩定幣之發行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另於第五項授權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訂定準備金相關事項之辦法。三、第三項定明穩定幣發行人動用準備資產之限制。四、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就第一項及第三項準備資產之設置、動用與定期查核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並應會商中央銀行意見。

劉委員書彬

請問現在是哪一條?第三十六條?

主席

第三十六條。

劉委員書彬

我們有意見,剛才沒有處理。

主席

我們一條一條來,第三十六條剛發下去這一張。

劉委員書彬

因為我們這邊有個問題,發行穩定幣的發行人不會破產嗎?如果破產的話,包括民眾黨的第三十八條,也就是針對院版的第三十六條,穩定幣的各種發行雖然有準備資產,但是它如果有違法,有沒有規定不得動用前面的準備資產這些問題?如果它發生破產,其他國家都有出現的話,要怎麼處理?目前院版第三十六條沒有出現這樣的內容啊!

賴委員士葆

有啦!

劉委員書彬

那是在第三十八條來處理?

賴委員士葆

劉委員提的在第三十八條會處理到。

彭主任委員金隆

破產隔離的部分在第三十八條,這裡是先處理信託。

主席

第三十六條就按照剛才宣讀的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

議事人員

處理第二十七條,請議事人員宣讀。 條文 說明 第二十七條 虛擬資產保管商委託他人保管客戶之虛擬資產者,該他人以主管機關許可之虛擬資產保管商為限。 虛擬資產保管商有前項之情形者,應告知客戶。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虛擬資產保管商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 虛擬資產保管商得委託第三人保管客戶虛擬資產,以提升客戶資產安全性。為確保該第三人為有能力保管虛擬資產之人,爰參考歐盟 MiCA 規則第七十五條第九項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受虛擬資產保管商委託保管客戶虛擬資產之第三人以主管機關許可之虛擬資產保管商為限,並於第二項定明虛擬資產保管商為第一項行為時,對客戶之告知義務。另虛擬資產服務商不因將客戶資產委託他人保管而影響其對客戶應負之責任,對客戶仍應就受委託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主席

第二十七條就按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

葛如鈞委員

我想就第三十六條與主管機關確認一下,主席,可以嗎?不好意思! 這一條是全數信托予金融機構保管,我們認同這個精神,因為金融機構在信託保管上確實是有它的專業,但是剛剛有兩個點想要請教主委或請主管機關回應。第一個,剛剛主委提到,如果資產不只是法定貨幣,可能還有增息的收益,所以它是有利可圖,業者才會發行穩定幣嘛!如果這個有利可圖的資產全部要信託,假設是虛擬資產服務商要發行穩定幣,而信託資產一定要全數信託在金融機構,這樣是不是等同於所謂有利可圖的孳息或其他,全部都要信託在金融機構,這是第一點,是不是這樣?不是?好,待會可以說明一下。 第二點,在這個情況之下,因為要全數在金融機構信託,萬一金融機構不讓它信託呢?這個會不會有一個競爭關係?因為我們也不希望看到這樣的情況,兩者本來是要合作的,結果變成了競爭,發行的虛擬資產服務商,銀行說這個不要,主委應該了解我的問題,你可否在這裡稍微說明一下,謝謝。

彭主任委員金隆

我想現在信託的業務很成熟,它主要並不是保管虛擬資產,而是保管一般實體的金融資產。至於剛剛提到的問題,我再請銀行局局長向你說明委託人與受託人,未來的孳息獲利是如何分配。

童局長政彰

報告委員,信託最主要的精神是達到破產隔離,因此,當所有權已經移轉到受託人名下,但是相關的孳息還是屬於委託人所有,所以是達到破產隔離的效果,不會有委員剛才顧慮的狀況。

葛如鈞委員

好,謝謝。不好意思,打斷主席的節奏,抱歉!我對第三十六條沒有意見,應該是說我已經得到說明了,因此就按照剛剛的條件……

主席

第三十六條按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 我們看第三十七條,在第 528 頁,有沒有意見?

賴委員士葆

第三十七條,我的提案是在第三項加上穩定幣持有人申請贖回,在收到贖回申請後一個營業日內完成贖回,加上這句話可以嗎?

彭主任委員金隆

這是一個實務的問題,主要是它的權利確保是不是真的要硬性規定一個營業日……

賴委員士葆

3 天。

彭主任委員金隆

這個可能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我想應該是會儘速啦!贖回契約中應該會直接訂,因為它換的東西可能不太一樣,委員剛剛提到的問題,本來裡面就有一個贖回穩定幣的贖回時間,一併就納入那邊討論。如果在這邊剛性的寫明為一天,我覺得有很多狀況確實是很難涵蓋,所以就與前面那個穩定幣條件的部分一併討論穩定幣審核的規範。

賴委員士葆

如果改成收到贖回申請後儘速完成贖回?

彭主任委員金隆

我覺得 OK 啊!這個應該就是如此!

主席

這個部分按照賴士葆委員剛才建議主委及金管會的文字修正通過。另外,我的部分就是你們前面寫的特殊情形,用字是不是改成按照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這個應該爭議不大。

彭主任委員金隆

我想大家就是體例一致。

主席

後面的條文都一併,如果有類似這樣……

彭主任委員金隆

應儘速完成。

主席

好,應儘速完成。沒關係!我們保留一下,等到整條文字出來之後,我們再稍微看一下,好不好?第三十七條就先保留。 接下來看第三十八條,在第 536 頁。

賴委員士葆

第三十八條,我的提案是在第二項後面關於破產的處理,它的「優先順位優先於稅捐及特定工資債權以外……」,因為工資的部分很重要、稅捐的部分也很重要,在這兩者以外的其他債權人,也就是說,它的債權順位只低於繳稅以及工資。此外,再加上一項,即「法院就準備資產之返還裁定,應以最速件處理,並於受理聲請後十四日內作成裁定。」。

主席

主委。

彭主任委員金隆

我們原本的條文就有優先受償之權,這裡又多了一個,譬如財政部的稅捐會優於一般的權利,還有特定工資債權,除此之外,如果按照這樣排序,它的順位是排到第三。一般來講,像這種穩定幣某種程度應該與它是隔離的,我們還是建議維持這個條文,待會可能請財政部或請我們其他單位說明,過去有沒有這樣的體例,把稅務的優先權擺在更前面,我們希望其他部會能夠提出來。再來就是一定要受理後十四天內作裁決,這個可能要看司法院能不能配合這件事情。

主席

請司法院這邊……

賴委員士葆

我可以把法院的部分拿掉,但是這個優先順位,我覺得國家的稅捐以及工資,特別是工資,這個部分應該要確保,不能把錢還它之後,它欠人家的工資卻不還。

主席

局長。

童局長政彰

報告委員,現在的觀念是那個稅與工資是誰要出?事實上是發行人要出的!今天去買穩定幣的這些人,我們已經將它那些資產保護起來了,沒有理由要我來幫發行人付你該付的稅與你該付的工資,所以這不是在破產財團裡的財產範圍。也就是說,如果今天發生破產了,買你穩定幣的人反而還要跳出來幫你發行人付你該付的工資與該付的稅,如果發行人真的破產了,國家就是一路追到底,而不是讓這些買穩定幣的人幫你付。

賴委員士葆

對於你剛剛講的觀念,我不見得認同喔!譬如公司重整,這裡面有一點也是很重要的,欠員工的薪水要還、稅捐要還,這是同樣的概念啊!我要買你的穩定幣,結果你的穩定幣破產了,當然要負責把稅付掉啊!要把工資付掉啊!你不能說不管這個公司,反正我跟你談好了,工人就不管了,不能這樣子啊!

主席

想一下!這個部分想一下,我們就先保留,好不好?還是請財政部或司法院誰可以……

賴委員士葆

我可以對司法院的部分不堅持,但是我覺得工資及稅捐是要考慮的,怎麼可以不考慮呢?

主席

我們就先保留一下。

賴委員士葆

先問財政部門。

賴組長基福

主席及各位委員,財政部賦稅署的代表報告,關於賴委員的提案,確實是有助於我們的稅捐債權的保護、有助於確保我們的國家施政財源的公益性,但是我們問過金管會的意見,金管會表示準備資產的來源是穩定幣發行人發行時向穩定幣持有人的價購款中提撥的,因此,金管會認為這是屬於持有人的資產,目前只是暫時以所謂準備資產的型態轉換,既然準備資產的實質所有權是持有人所有,所以他們在院版的第三十八條中規定,如果發行人破產之後不列為破產財團,優先順序就是以持有人為優先受償,也就是像賴委員所講的,優先於我們的稅捐及特定工資的債權。因為這是涉及到主管機關對整個政策規劃的通盤考量,也是穩定幣整個發展環境的通盤政策考量,我們財政部就尊重主管機關對這個部分的意見,也尊重主管機關與委員的溝通審查結果,以上報告。

主席

好,那就按照院版通過。 我們審到第四十一條……

吳法官元曜

主席,可否讓司法院表示意見?

主席

他已經拿掉了,按照院版通過就不用再講了,好不好?

吳法官元曜

我們是對優先權稍微表示一下意見。

主席

不用了。

賴委員士葆

還是讓司法院講一下好了。

吳法官元曜

司法院就這個部分有簽核意見,是否能稍微表示一下,好嗎?

主席

好。

吳法官元曜

前面虛擬資產服務商破產之後有破產財團的規定,穩定幣發行人破產時,依法設置的準備資產不屬於破產財團,還有穩定幣持有人對於該準備資產有優先受償之權,其優先順位優先於稅捐及特定工資債權以外之一切其他債權等條文,與信託法第十一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等第一項規定類同,上開草案條文事涉政策考量,尊重主管機關及立法院的權責,以上是本院的簽核意見,謝謝。

主席

好,謝謝司法院的意見,我們就按照院版通過。 我們審到第四十一條就休息,好不好?我覺得接下來的這幾條應該比較單純。 第三十九條,在第 540 頁,有沒有意見?

賴委員士葆

沒有啦!

主席

好,按照院版通過。 第四十條,在第 547 頁。

賴委員士葆

沒有意見。

主席

剛剛我那個對齊的文字,依其他法律、主管機關,可以嗎?第三十七條的部分?

賴委員士葆

第三十七條,下午再來啦!

主席

第四十條有。

賴委員士葆

第四十條過啦!

主席

第四十條是按照李彥秀委員的版本修正通過。

賴委員士葆

就是改成比較好看的文字。

主席

第四十一條,在第 552 頁,等這一條處理完就先休息一下。

賴委員士葆

第四十一條,我的條文是在第四款之後加一個第五款「準備資產之外部審計報告。」看主管單位認為如何?只有加上這個,後面就完全一樣,加上一個外部審計報告,穩定幣發行人應該對外揭露的外部審計報告。

主席

第 554 頁,準備資產及其他……

彭主任委員金隆

對。

主席

準備資產之外部審計報告。

彭主任委員金隆

這個是可行,後面其實也有,本來以前我們在跟央行討論的時候,這本來就是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加是可以加。

主席

好,第四十一條按照賴士葆委員版本通過。 我們回來看第三十七條,請議事人員宣讀。 第三十七條 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 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 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拒絕穩定幣持有人申請贖回,且應於收到贖回申請後儘速完成贖回。但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按照行政院版修正通過。 我們看一下賴士葆委員、台灣民眾黨第四十四條,林思銘委員的第四十二條、葛如鈞委員的第四十三條。

賴委員士葆

還沒有、還沒到,不是要休息了嘛?一點多了,休息啦!超過一點了。

主席

我們先休息,下午 2 點半繼續開會。
午間休息
下午繼續開會

李委員坤城

第三十四條有修正。

主席

好,請議事人員宣讀第三十四條條文。

議事人員

第三十四條 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穩定幣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得發行之穩定幣種類、運用場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必要時得洽詢相關同業公會或有關機關之意見。

李委員坤城

央行副總裁提的意見,有會同同業公會。

主席

葛委員,你對這個……

葛如鈞委員

怎麼吃個午餐回來就改了?因為本來是「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怎麼突然變成「得」也不見、「應」也不見、「必要」也不見,全部要會商中央銀行?

李委員坤城

因為這是穩定幣,穩定幣一定要會商中央銀行,嚴副總裁提到說一定要會商中央銀行,其實這個本來就要會商中央銀行,我們只是把它寫得更清楚一點。

賴委員士葆

因為這個是穩定幣,這一部分來講,會商一下央行是對的啦!

葛如鈞委員

我稍微表達一下意見,因為這一個法的主管機關就是金管會,穩定幣也不是第一天出現,世界各國已經運行多年,我們的產業一直在等穩定幣相關的規範,現在臺股爆大量,臺幣的需求量增加,整個貨幣這樣子,虛擬資產穩定幣是一個很大量需求的東西,如果金管會跟央行現在感情好,但以後的感情不知道,對於穩定幣的推行,到底產業是要怎麼做?因為剛剛央行副總裁已經提了,支付型的其實就是我們穩定幣的發行,支付其實就是一般金融流通,而且穩定幣本來就是有資產存託 1 比 1 的,這跟你的 M1、M2 也都沒有關係啊,為什麼每一個都要來會商央行,卡在那裡?這種 wholesale 的、你們發 CBDC,你們去發也沒有人去管,我們也尊重央行,這個我想一般人可能不清楚,但是我們懂的人很清楚啊,您剛剛也都講了,支付型、wholesale 型的全部混在一起,只要講到穩定幣,全部都要來會商央行……

主席

葛委員,這樣子好不好?因為我看到他的條文,他是寫主管機關…… 就是申請前要央行同意,所以後面就對著……

李委員坤城

我再補充一下,央行跟每一個部會感情都不好,他們就是一個獨立機關,他們就是獨立機關嘛!它也不是說今天跟誰感情好或感情不好的問題,我們看到第三十九條:「穩定幣發行人就穩定幣之發行與贖回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等等,這也是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這也是在談整個穩定幣,所以我覺得整個體例是一致的。

彭主任委員金隆

我做一個簡單的說明。謝謝葛委員,委員您可能單單看這條跟早上的有點差異,所以產生這樣…… 其實應該有點誤會啊!我們來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二項是「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其實在過去一開始的設計,我們都是跟央行共管這一塊,一直都是這樣,只是後來因為加上要相關公會跟有關機關之意見,就是要廣納意見,其實最後一項就是來自於前面同意的一些條件,這部分當然在標準訂定之前,一定會先跟央行會商,這個必然就是一部分,並沒有剛剛委員提到的那個問題,只是我們這裡多了一項除了政府部門之間的協商以外,更重要的是要跟外部這些相關公會跟有關機關的意見納入在未來的檢討修正裡面,因為早上那個條文是把央行跟相關同業公會放在同一個位階,其實央行是政府機關,我們共同在…… 從第一項跟第二項裡面就可以看得出來,還有剛剛委員另外提到的,穩定幣一向都是由央行跟金管會這邊共同管理。

主席

請葛委員。

葛如鈞委員

因為早上我們拿到的是林楚茵委員的修正動議,我朗讀給大家聽,最後的一段是:「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相關或有關機關之意見檢討修正。」怎麼吃了一個飯,中央銀行跑到前面去了?沒有「必要時」,一律要會商,可以這樣嗎?

李委員坤城

因為林楚茵的提案我也是動議人,第一個是體例的問題;第二個,因為整個穩定幣就是跟中央銀行有關係,針對林楚茵的提案,央行副總裁覺得是不是應該把中央銀行寫在前面,我們就是從善如流把中央銀行寫在前面,必要時也洽詢相關的同業公會,也把同業公會放進來。

葛如鈞委員

謝謝!謝謝說明。主委,我想您欠我一個說明,我剛剛說跟早上不一樣,但您說一樣,現在就是不一樣!早上林楚茵的修正動議不是這樣寫的哦!所以您可不可以看一下白紙黑字的?有嗎?同仁可不可以拿給你看一下?

主席

沒關係!你對這個修正動議……

葛如鈞委員

因為好像我看錯了、誤會了,我沒有誤會!

郭委員國文

我強調一下。早上通過那個條文,老實講我心裡頭是覺得怪怪的,我只是講不太出來。我覺得下午這一個條文比較正常,畢竟央行的位階跟相關的民間團體、公會團體是不一樣的嘛!我覺得這樣修才比較對。應該先跟央行談完,必要時才跟相關利害團體代表討論,我覺得這樣比較對啦!

葛如鈞委員

不好意思!主席,我發表一下。因為第一項已經有「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了,已經「應會商」了哦!後面每一個檢附什麼東西、廢止許可…… 那我們要不要這個法的主管機關乾脆改央行好了?不是這樣子吧!主委,您可不可以仔細讀一下?早上的跟這份就是不一樣。您說明一下好不好?

彭主任委員金隆

我跟委員說明一下。這個不是我們的提案,而是委員覺得要廣納意見,所以提的。後來因為提了修正案以後,央行覺得:「奇怪!這個東西我怎麼會跟公會一樣!」其實我們和央行一直都是共管,所以比如說剛才委員看到第二項,我們許可前為什麼要會商中央銀行同意,就是我們兩個都會一起同意它的許可。許可一定是按照一個標準,那個標準就是下面最後一項,比如說我許可的內容是什麼。否則央行到最後才看到,這時候他當然會覺得:「奇怪!你怎麼會許可這樣?」 所以我們在訂這個遊戲規則的時候,一定會先會商央行來訂。只是訂這個東西的時候,假設真的跟其他公會有具體相關,我們就有法律上的義務邀請他們來參加。不用他們同意,但要有他們意見的加入。

葛如鈞委員

主席,我建議這一條可不可以保留?原因是我認同部分的論述,比如說廢止許可事關重大,央行也許有必要的一些因素。不管是誰會商誰,那就應該修第一項啊!你不能在最後一項偷渡,所有的東西、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等等。穩定幣、零售型沒有什麼發行量的問題……

賴委員士葆

主席,我講一下好了。

主席

換賴士葆委員。

賴委員士葆

葛委員的顧忌也不是沒有道理啦!因為前面已經有講了,許可以前就要央行同意了,所以央行權力已經在那裡了。但後面這一項是有關於發行人資格條件及申請的程序,這是比較瑣碎細節,這個金管會就可以了啦!所以把「會商中央銀行定之」劃掉啦!就是必要的時候主管機關洽詢相關同業公會或有關機關的意見,這樣就可以了。有關機關其實就包括央行啦!如果不要,就央行啦!如果前面你就把央行訂在這裡,就變成央行共管了,我覺得這個事情不要央行共管啦!

李委員坤城

這個讓副總裁回應一下啦!我再先補充一點。這個其實是林楚茵的提案,我們是修正動議。你看本來院版第三十四條最後一項是:「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我們的精神只是除了中央銀行之外,是不是相關同業公會的意見也來洽詢?所以整個的修正動議才會變成前面不動,而在後面把「相關同業公會」加進去,就這樣子。如果你連「中央銀行」都把它刪掉了,這個我就請央行副總裁……

主席

我們就按照早上已經通過的版本,這個都是再回來討論的。

李委員坤城

不然我們請副總裁說明。

賴委員士葆

副總裁你講一下吧!如果把「會商中央銀行定之」這幾個字劃掉,你事情也可以少一點,不然以後囉囉嗦嗦的事情都經過你,這個東西……

嚴副總裁宗大

我早上一開始就是覺得必要時才找央行那個字眼是有問題的啦!所以我那時候提……

賴委員士葆

所以就乾脆不要找你嘛!就他們負責就好了啊!

李委員坤城

他的意思是說都要找他。

賴委員士葆

都要找?那就兩個都共管了哦!

李委員坤城

穩定幣而已啊!

嚴副總裁宗大

只有穩定幣的部分。第二個,請大家回到第八條,第八條我們是照行政院版通過的。第八條是規定:「前項虛擬資產服務商經營業務、財務之管理涉及中央銀行職掌事項者,應會商中央銀行定之」。就是前面已經同意了,那現在第三十四條又改成必要時再洽商央行,這是一個互相矛盾的問題。

葛如鈞委員

主席,可以發言嗎?副總裁,我想我們現在也肩負著教育社會的責任,真的不要名詞不小心濫用了!我們虛擬資產服務法所提之穩定幣,跟央行在處理的 CBDC 不一定有直接關係。你看現在錄影都錄到了,你也說不一樣了!所以我們在虛擬資產服務法討論的穩定幣就是有十足信託的東西。你已經發出來、已經都經由央行說到底要印多少鈔票,就已經印出來的東西了,我就是有十足的存託在那裡了,這跟你的貨幣供給、跟你本來的責任本來就是兩件事情。 我們在討論的就是公鏈上的穩定幣,我們在討論的是 USDC、我們在討論的是 USDT,請問 USDC、USDT,或者假設到時候我們是發臺幣穩定幣,也不是會憑空變出臺幣來。所以這個不要混淆在一起,讓大家以為是同一件事。

主席

我跟各位委員報告,其實今天早上這一條已經過了。沒關係!大家有不同的意見,可以再討論一下,這一條再保留。但如果每一條要這樣再回來,我們今天開會會沒完沒了,就再來一天!我們早上已經過的就儘量不要再回來,但沒關係!因為這個不是文字上、意涵上的問題,我覺得可以再稍微修正一下。但是同樣的事我們不要再講第二次,通過的事情也不要再回來,不然我們會沒完沒了。

葛如鈞委員

我是支持葆哥的意見,就是有關機關已經含在裡面了。

郭委員國文

主席,我強調一下。要向中央銀行會商之的這個部分,其實我的版本從第一條是這樣子;主席你的版本是第一條、第三條都這樣子;民眾黨的版本也是第一條、第三條都說要會商中央銀行。都有強調哦!是強調兩次,那跟這個版本有什麼不一樣?這個版本也是強調兩次啊!包括林思銘的版本也是啊!民眾黨的版本也是啊!你可以看一下,大家對照看一下。

葛如鈞委員

不好意思!我稍微回應一下。原因是這個法已經拖了很長的時間,當時許多委員在討論的時候,美國 GENIUS 也還沒通過啊!但現在世界的局勢已經往前推了!

主席

好,不然這一條保留。

賴委員士葆

其實大家講的都沒什麼太大區別啦!不要去堅持這個東西啦!

主席

這個不是單方向的問題,但是這文字上的東西……

賴委員士葆

好吧!先保留。

主席

我們先保留一下好了,好不好?我們希望今天可以順順地走完。再來第幾條?

賴委員士葆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主席

第 558 頁,賴士葆委員第四十二條提案。

賴委員士葆

第四十二條好像你們在別的地方有提到是不是?第四十二條你們把它變成一個附帶決議好不好?我的第四十二條,原來沒有的。

葛如鈞委員

賴惠員委員也有提第四十二條。

賴委員士葆

沒有!他的第四十二條跟我的不一樣,我的是增加的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主席

在第 558 頁。

賴委員士葆

第四十三條是關於衍生性商品,那個可以第二階段再來講。但是第四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支付型穩定幣」,剛剛副總裁提到的,「不屬證券交易法所稱有價證券,亦不屬期貨交易法所稱商品」,所以這裡面就一堆東西。

主席

好,附帶意見看怎麼修正。我們保留一下,等一下修一下附帶意見再回來處理。

賴委員士葆

我把這個當作附帶決議,好不好?

彭主任委員金隆

我併入在穩定幣審查裡面,就併在附帶決議裡面處理。

賴委員士葆

就附帶決議裡面啦!第四十三條也一樣,第四十三條是衍生性商品。就是我的第四十二條跟第四十三條,你們原來沒有的。這兩個都列入附帶決議。

主席

好,保留一下,加一下附帶決議。

賴委員士葆

就是賴士葆委員的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列入附帶決議,請你們去……

主席

不予採納,但是加一個附帶意見,好不好?

賴委員士葆

對,就放在附帶決議裡面。

主席

賴士葆委員第四十二條提案不予採納,納入附帶決議。 再來第五章章名:「管理及監督」……

賴委員士葆

沒有!我還有第四十三條哦!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要一起講!

主席

現在一條一條來,不然我會亂掉。對不起!照著我們的條文……

賴委員士葆

不是!因為在第五章之前,我不是只有提第四十二條,我還有提第四十三條,所以你們要宣讀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都給它列附帶決議,我同意的。

主席

好,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賴士葆委員的提案不予採納,但加一個附帶決議來做處理。附帶決議內容等他們修正好我們再來唸,但是條文不予採納。 第五章章名「管理及監督」,照院版通過。 第四十二條有修正動議。來,唸一下修正動議,大家有共識了。唸過了?好,修正動議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

葛如鈞委員

第四十二條嗎?是我們的嗎?

主席

葛委員的。

賴委員士葆

對,葛委員的。OK 啦!

主席

第四十二條按照葛如鈞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

賴委員士葆

沒有!是李彥秀委員的。

主席

好,照李彥秀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這是第四十二條。 我們看第四十三條,大家有沒有意見?也有修正動議,主委,可不可以?

賴委員士葆

我講一下。我的第四十三條後面有兩大項,就是等於院版的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我的就併在他們那裡。所以就不需要再討論我的,因為我就併入行政院的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條次不同而已。

主席

第四十三條按照吳秉叡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 第四十四條。

賴委員士葆

沒有意見。

主席

沒有意見的話,按照院版通過。 第四十五條,有沒有意見?

賴委員士葆

沒有。

主席

沒有意見,按照院版通過。 第四十六條。

賴委員士葆

沒有意見。

主席

沒有意見,按照院版通過。 接下來有台灣民眾黨第四十四條、林思銘委員第四十二條、葛如鈞委員第四十三條。

葛如鈞委員

報告主席,我快速說明可以嗎?

主席

好,請葛如鈞委員、劉書彬委員。

葛如鈞委員

好,謝謝主席。本席上個版本本意是有提出設立發展基金,因為金管會設立原則的第一條其實就講了,不只是監理,還要發展。各國都在搶人才,數位金融、區塊鏈技術、虛擬資產,為什麼本席原先的提案要設立相關的發展基金去做整體金融創新,包括虛擬資產的服務?就是希望能夠做一些相關的發展。 不過本席也理解,設立基金在財源制度上是有一定需要討論的時間,本席同意以附帶決議的方式,希望未來在修正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的時候,能夠增設金融科技創新發展基金或新科技發展基金、虛擬資產發展基金等等,後續我們也許再進一步來討論。因為人才不會憑空出現,全球都在大搶人才的情況之下,我們先用附帶決議的方式來做,但希望未來這個實驗條例是可以做到相關的設定。

主席

好的。附帶意見有看過了嗎?可以嗎?

彭主任委員金隆

要改。

主席

要改?那我們先保留一下,你先修正一下,好不好?換劉書彬委員。

劉委員書彬

好,謝謝主席。我們黨的版本當中,最重要的就是因應到…… 大家知道在去年 2022 年的時候,FTX 的虛擬資產在交易的情況,事實上是在國外的交易平臺,但是在臺灣卻是有 600 億客戶的交易損失。剛才我們也看到前面的部分只針對它設定的資產,就是如果有損失或是破產的情況之下,來當作是一個賠償的機制。 但是如果我們以在國外發生的 FTX 案子當中可以知道,它沒有按照原來的規定,它就是讓所謂槓桿去操作,甚至它也沒有在好好地信託。可能你們大家都會提到說它有信託,它不會出現問題,可是 FTX 的案件當中呈現出來的不是這樣子。到時候求償無門的情況,我們可以依照…… 臺灣在民國 91 年的時候,其實有一個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基金,就是用一個這樣的機制。同樣地,在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設計,或是相關公司廠商他們在做銷售或者是在交易的時候,如果有出現這種破產或是重大損失的時候,就可以像投資證券跟期貨這部分的基金來做一個對比,來保障我們投資人的權益。而且大家知道,現在在虛擬貨幣當中,大部分投資人都是年輕族群,他們的第一桶金可能就這樣不見了,所以本黨資金來源的部分也做了相關的設計,以上說明。

主席

謝謝書彬委員。 請郭國文委員發言。

郭委員國文

謝謝主席。我想剛剛葛委員的提案,他自己也有說清楚了,其實這個條文基本上可以說是立意良善,但是時機過早一點點,所以剛剛他才會說要改成附帶決議。以現在的產業規模來說,老實講生存都有困難了,「生食都無夠,哪有通曝乾」?所以他沒有能力再提撥這筆基金,或許等到產業比較成熟的時候,再看情況考量這個機制的設立,以上。

主席

我們滾動式的修正。因為是基金,國外的平台業者有沒有納入基金?這個都是很大的問題。沒關係,我們納入附帶決議好不好?書彬委員。

劉委員書彬

不好意思,本黨堅持要保留。

主席

不要啦!改成附帶決議啦!今天其實大家都有共識一起推動,不要再保留了,我們儘量今天就送出去。好,沒關係,協商一下。

劉委員書彬

因為對年輕選民來說,這部分很重要,萬一他們因為這樣血本無歸,其實是很難處理的。

主席

問題是國外的平台也要用我們的基金去賠嗎?這部分要怎麼處理?保留一下,沒關係,讓葛委員和書彬委員溝通一下。這一條我們就不要再談了,基本上就是不予採納,好不好?但是這一條之後再回來處理,我們不要再花時間討論了。接下來是第六章章名「罰則」,請問大家的意見?

賴委員士葆

照院版。

主席

照院版?好,照院版通過。第六章章名「罰則」照院版通過。 第四十七條大家看一下。

賴委員士葆

照院版。

主席

好,照院版。

賴委員士葆

這個罰則就是照院版。

主席

請葛委員發言。

葛如鈞委員

針對第四十七條,本席有新增第六項,以虛擬資產的形式將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主要是希望在追徵、沒收犯罪所得的同時,也能夠真正保障被害人的財產權益。這個真的非常重要,各國都因為這件事情遭受用戶很深的抱怨,因為虛擬資產本身價格會有波動,很多時候被害人被詐騙的時候,拿出去的是虛擬資產,但執法機關在沒收這些被騙走的虛擬資產以後,馬上就變賣成現金,可能在低點,或者在高點,價格真的很不一定。 之後發還被害人的時候,就直接用被害人被騙當下的虛擬資產進行價格換算返還,這個時候可能會出現一個問題,就是被害人賬面上看起來有拿回錢,可是當時一枚比特幣可能是 10 萬元,可能是 1 萬元,可是拿回來的時候,10 萬元的變 1 萬元,或 1 萬元的變 10 萬元,其實這個責任政府很難承擔,最後有可能會讓被害人再受害一次,因為要承擔價格波動帶來的損失,等於二次傷害。 本席認為政府沒有必要去承擔這個事情,所以對於應發還或沒收的虛擬資產,原則上應該以虛擬資產的形態,盡力延長保存和未來等值返還,不是一律先變賣成現金之後進行折算。刑事案件的審理需要時間,這點大家都很清楚,所以被害人其實不用去承擔價格的風險,相關的司法機關、法務單位、政府也不需要承擔,其實各國都已經朝向這樣的方向。我們只加了這樣一小項,是不是能夠把它放進去?謝謝。

李委員坤城

可不可以聽一下法務部的意見?

主席

好,我們聽一下法務部的意見,因為這個部分我也有提案條文。

廖參事江憲

主席。剛剛葛委員這個意見我們可以理解。委員是希望虛擬資產成為犯罪所得時,在資產價格波動當中儘可能保有比較大的利益。關於這個部分,我想向大院說明,目前犯罪所得的沒收或發還,在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法制裡面都有很完整的規範。依照現行法的規範,所採的原則就是原物發還或原物沒收,只有在法定例外的情形才有變體,就是追徵價額。 比如你沒辦法去執行沒收的時候,就會就被告的財產追徵價額。或者是在扣押的過程當中,有法定的要件需要去保全這個虛擬資產的時候,它會中途變價保管,但是這是例外,而且必須符合法定要件,不是任意性。所以現在我們的刑事法制本來就像委員講的,它是以原物沒收或發還為原則,只有法定例外的情形才會有變體,這個先向委員說明。 如果像委員的草案這樣設計,就是不管這些法定的例外情形,一律標定一定得以原來的虛擬資產形態保存,當個案發生這種法定例外狀況的時候就會發生扞格沒有法律裁量的空間。所以我們還是建議,是不是能夠採納院版?至於有關犯罪所得沒收或發還這個部分,能夠回歸到現行的刑事法制。其實這個問題也不是本法才出現,像詐欺、洗錢或金融犯罪等等,很多被告也是把他們的犯罪所得轉化為虛擬資產,其實先前在執行案件上,這個問題本來就出現過,不是虛擬資產法才有這個問題。

主席

請葛如鈞委員發言。

葛如鈞委員

因為各國已經發生非常多實例,所以我向各位爭取一點時間說明。假設法務部扣押一台 Nokia 3310,三年後發還的時候,會還被害人一支 iPhone 嗎?這個價值本來就是以原物為主啦!其實剛剛也有做相關的說明。所以本來原物返還就是法務部的做法,如果就不同的現狀有所變化的話,對司法前線或者受害者來講都很困擾。 其實英國之前就有發生 6 萬 1,000 枚比特幣被扣押,最後都賣掉了,結果發還的時候被害人大表不滿啊!英國 2023 年建立虛擬沒收制度的時候,其實就有在討論這樣的事情,就是應該要尊重當事人的意見,而不是直接變價。所以呢?這和剛剛說的一樣,實務上,很多時候主要是以原物為主,不能扣押的時候,比如弄了一艘船,但是因為保存不了,所以把它賣掉。可是虛擬資產本身可能就是一個私鑰,就是一個冷錢包,它完全沒有體積過大的問題。 所以這個條文我們其實是要明確的說,虛擬資產先留著,未來原物發還,這樣在實務上也不會造成很大的損害,而且更能夠保障檢察官,讓他們不用承擔到底要賣還是不賣的責任。既然本來就是原物,虛擬資產又是新的東西,我到底要賣還是不賣?看衰比特幣的,檢察官可能會把它賣掉,看漲的就把它留著,這可能也不宜由檢察官判斷和承受,他們也沒有這樣的義務和能力啦! 所以希望多加一項,讓整個實務上的推進更加符合本來的原物扣押、原物返還原則,其實我們的意思是這樣,希望能夠再予以考慮,好不好?

李委員坤城

我簡短講,其實剛才法務部參事已經講得很清楚了,現有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就已經明定以返還原物為原則了,其實已經規定得相當清楚,我想沒有必要在這邊再重複說一次,按照院版就可以了。

主席

先讓劉書彬委員發言。

劉委員書彬

謝謝主席。本黨的條文在第二項「犯前項之罪」的部分,院版是說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的全部金額,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是這個部分在實務上,可能會讓這個犯罪者脫產等等,顯得好像沒有錢去處理,故意讓他達成一個比較好的、比較低的和解金額。這個部分本黨提案條文的內容是他對於全部犯罪的所得,除了自首,還必須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之後才能夠免除其刑。 這樣應該是有依據的,因為根據現在的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和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就有這種減刑的規定等等,應該要繳還全部的金額,本黨的意見是這樣。

主席

我再說明,我的版本其實和劉書彬委員不太一樣,是折衷的版本,我個人認為除了要和解之外,要自動繳交其餘犯罪所得。就是除了要和解之外,他犯罪所得剩下的也要繳還,這是我的版本。我建議是不是可以採用折衷版?至於剛剛葛如鈞委員提出的部分,是不是請主委回應和說明?

彭主任委員金隆

葛委員提的,還有有關如何免刑的部分,我們尊重法務部的職責,應該是由他們決定這個……

主席

就是繳交犯罪所得的部分。這個部分先讓法務部說明。

廖參事江憲

劉委員和召委提的關於自白、自首,就是鼓勵自白、自首這個條款,目前院版這個版本是參考大院最新通過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詐危條例)的立法體例。因為先前舊法就是像委員所提的,或者是證交法當時所寫的繳交犯罪所得,但是這樣的條文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它會產生保障被害人與否的爭議問題。 依照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見解,認為這個犯罪所得指的是行為人自己,不是整個犯罪組織,當時就落入這個爭議,所以大家才去討論,修詐危條例的這個條款。經過大院多方的意見討論,最後匯集出來的就是院版這個版本,它現在不以繳交犯罪所得為要件,而是鼓勵被告能夠儘速填補被害人的賠償,所以法條的設計是要他在六個月之內,把被害人的和解金支付掉,這個列為他減免其刑的要件。詐危條例去年 12 月大院剛通過,今年 1 月施行。

主席

當時是討論打詐條例,本來法院就對這個條例有意見。 請司法院說明。

吳法官元曜

主席、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大家好。司法院就罰則這個部分的意見如下,請各位指教。首先,台灣民眾黨黨團所擬具的草案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的減刑規定,有無必要參考最新修正的詐危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體例而為規範?請再做斟酌。而且第四十七條需否將罪質類似的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的,穩定幣發行人動用準備資產這個態樣一併納入規範?亦請確認。 另外,委員林思銘等 21 人所擬具的草案類似,即本案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的減刑規定,有沒有必要參考詐危條例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體例而為規範?請再斟酌。又第四十五條需否將罪質類似的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穩定幣發行人動用準備資產的行為態樣一併納入規範?亦請確認。 委員葛如鈞等 20 人所擬具的草案,首先,第四十四條第一項所載的「或第四項」,好像是「或第五項」,請確認。又第六項所載的「以虛擬資產抵充之」究何所指?因為 105 年沒收制度大修之後,現行法制似無抵充的概念,所以這個概念似非明確,而且和現行的沒收和追徵法制有沒有扞格?這個可能也有疑問,所以是不是要增訂這項規定?請再斟酌。另外本案第四十六條需否將罪質類似的第三十七條第六項,也就是穩定幣發行人動用準備資產的行為態樣一併納入規範?也請再確認。 但是以上司法院意見仍然尊重立法機關和主管機關的裁量和決定,謝謝各位。

賴委員士葆

司法院長官,你講的那些話我都聽不懂,你能不能講白話文?就是司法院的立場是什麼啦!你可以說尊重院版或是其他。你說了半天,我們都聽不懂,講白話文好不好?你可以說窒礙難行,或者是不接受等等,都可以!要講白話文啦!你這麼說我們聽不懂啦!

李委員坤城

他們就是尊重院版啦!

吳法官元曜

是,可否容我依照賴委員的……

賴委員士葆

你不要講那麼長,你就講你們尊重院版等等,一句話就好了。

吳法官元曜

好。第一個,這個減刑規定是不是可以用最新的詐危條例修正比照辦理,就是和現在的……

賴委員士葆

不是!你這麼說我們聽不懂,你們的主張是什麼啦?這樣聽不懂啦!

吳法官元曜

就是和院版其實是……

賴委員士葆

就是一樣啦!直接說和院版一樣就好了,你講的讓人聽不懂。

主席

我們就照院版意見通過。

李委員坤城

如果有不一樣的,你再講。

賴委員士葆

對啊!講那麼長,我們都聽不懂,你知道嗎?

吳法官元曜

是,就和院版一樣。至於其他的,穩定幣發行人這個部分也列入的話,這個……

主席

好啦!我們就照院版通過。至於剛剛葛如鈞委員的意見就放在立法說明裡面,再看怎麼處理,好不好?

葛如鈞委員

我最後補充,好不好?其實我們是後發先至啦!2023 年英國其實是有規定虛擬資產不要一律變價,也不要把這個責任放在檢察官身上或前線的司法體系上面。最後他們是要求法院要斟酌處理虛擬資產,如果要准許變價的話,需要在利害關係人獲得通知,充分表達意見以後才進行變價。所以我的提議是這樣,就是「虛擬資產抵充之」後面可以加註一個說明;避免減損而有變價必要者,得通知所有利害關係人予以陳述意見以後,經法院同意為之。 這個我們也考量到實務啦!因為剛剛有說原來就是以原物為主,可是新的虛擬資產這部分沒講清楚,檢察官在實務上搞不清楚到底什麼是特例,什麼不是特例。可是現在各國的處理方式已經很明確,就是以原物為主,尤其虛擬資產也是如此。既然我們後發,我們就做一個比較完整的設定,讓大家都有一致的參考標準,因為像其他的,例如沒收一艘船、沒收一塊黃金,這部分臺灣已經執行很久了,已經有既有體例。現在這部分臺灣比較晚立法,但各國都有體例了,我們就參考各國體例,能不能這樣做?謝謝。

主席

第四十七條按照院版通過,葛如鈞委員的意見就放在立法說明做修正和加強。 我重新宣告一下:剛剛第四十六條也是按照院版通過。 接下來處理第四十八條。是不是按照院版通過?好。 再來是第四十九條,照院版通過。 第五十條是不是按照院版通過?好。 第五十一條是不是按照院版通過?好。 第五十二條按照院版通過。

葛如鈞委員

不好意思,我煞車一下。抱歉,主席,因為剛才虛擬資產抵充的部分很快速跳過,我們能夠理解,也謝謝主席把它放到說明欄位,就是第四十七條最後一項。但我們是想,說明欄位要放,我們這裡也有一份附帶決議,就是以這樣的原則,懇請大家支持,讓司法前線、法務相關專業人員有一個依循的參考,好不好?我們就補充這樣的意見。

主席

可以。附帶決議先 hold 一下,先印出來讓大家看一下。

葛如鈞委員

好,謝謝。

主席

我們等一下再回頭處理,我先把提案的部分走完。附帶決議沒有問題,條文還是照院版通過。 第五十二條按照院版通過。 第五十三條,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按照院版通過。 第五十四條按照院版通過。 第七章章名照院版意見通過。 第五十五條有修正動議。我們先處理五十五條的修正動議,早上都念過了,大家看一下第五十五條的修正動議。主委,可不可以?

葛如鈞委員

現在是討論第五十五條,那時間的部分是幾個月?因為本席的版本是十二加二十四,吳秉叡委員的跟我的差不多,只是數字寫法不一樣,想確認一下現在的狀況。

主席

葛委員,您的是幾個月?

葛如鈞委員

加起來一樣啦!好,本席是希望業者有更充裕的時間來進行法遵,既然意見一致,數字加起來一樣,我想主管機關應該會盡力協助業者一起來合作。

主席

就照吳秉叡委員的修正動議,時間比較長。

葛如鈞委員

好,可以,謝謝。

主席

第五十五條照吳秉叡委員的修正動議通過。 接下來處理民眾黨的第五十四條修正動議,還有林思銘委員第五十二條的提案,主管機關有什麼意見?請主委針做個說明。

彭主任委員金隆

民眾黨黨團的提議主要是以後我們修所有的法案,都要按照這樣一個程序,其實過去在這麼多的監理法裡面並沒有這樣的立法體例,我是覺得就回到我們過去的做法,所以應該是不需要這個條文。因為從剛才的溝通就可以看出,其實我們都會跟各個單位進行研商,若專門特定這個產業來訂這個條文的話,的確比較特別,是否委員這邊就不要訂這個條文?

劉委員書彬

這一部分後續應該會跟相關同業公會、學者專家再做會商,然後也要滾動式檢討,之前的部分,特別是剛才在新的發展當中也有提到,現在的部分,我請問一下金管會,每隔多久時間你們自己內部或是跟中央銀行這邊也會定期做一些這樣的討論?這是我想問的問題。

彭主任委員金隆

跟委員說明一下,我們所有法規的調整、修正,都一定會邀請專家學者來開公聽會,再來還有預告,若預告期間大家有很多意見,我們還會再開會討論,這本來就是一套調整的程序,都是這樣在做的。也就是說,不管是銀行法、保險法,所有這些管理法沒有一個會單獨把這些內容在條文上寫得這麼細,其實是沒有的,就是這個體例比較特別,所以我建議不用特別列上去。

主席

好,理解,不予採納。

劉委員書彬

剛才有處理到附帶決議,但是我還有一個附帶決議,是不是……

主席

是哪一條的附帶決議?已經在我們桌上了嗎?

劉委員書彬

是針對衍生性商品的部分。

主席

那個是第二十幾條,是哪一條呢?這樣子好了,因為我們現在都是一條配一個附帶決議,所以請你再查一下是哪一條。

劉委員書彬

好。

主席

我們這一條就不予採納。 現在來看行政院版第五十六條,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我們就照院版通過。 好,我們回過頭來處理第二十五條,請議事人員宣讀。 第二十五條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訂定審查基準及審查程序;其審查基準與程序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就其提供集中交易市場服務之虛擬資產,應報主管機關核備;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核備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建置防止市場交易不公正之機制及偵測價量異常警示等措施。 第二十五條就按照現在送上來的行政院修正版通過。我們接下來看下一條。 第三十四條好了嗎?央行的部分講好了沒?要不要再休息一下?

李委員坤城

其實之前林楚茵委員的意見也是說要跟中央銀行會商啊!

葛如鈞委員

我支持三位,當然也支持大家,其實早上這一條的修正動議,主席已經處理過了,我們要尊重主席,而不是午餐後回來突然丟出來,然後我發現並提問了,結果相關的官員還說一樣、沒有變,我們要尊重主席跟早上所有出席的委員,都要尊重,這是第一個。 第二個,林楚茵委員剛才也在這裡,他並沒有說就可以忘記他那一份,所以我也要尊重林楚茵委員,好不好?

主席

還是維持財委會過去的慣例,就不再回頭了。

葛如鈞委員

好,謝謝。

主席

走了就走了,車已經開出去了,就按照今天早上林楚茵委員的版本再修正通過。我再宣告一次:今天早上處理的第三十四條就按照吳秉叡委員的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就是依早上的版本,不再改了,車開出去就不回頭了。 我們再來處理賴士葆委員第四十三條的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第四十二條 一、鑒於虛擬資產及分散式帳本技術持續發展,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已成為國際虛擬資產市場之重要商品。為兼顧金融創新、產業發展、投資人保護及市場穩定,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關注國際監理趨勢,就虛擬資產服務商辦理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相關業務之可行性進行研議,並廣泛徵詢產業界及相關機關意見,以作為未來制度發展及法制精進之參考。 二、另為利虛擬資產市場發展及虛擬資產服務商遵循,對於符合下列條件之穩定幣,應不屬證券交易法所稱有價證券,亦不屬期貨交易法所稱商品,其發行、買賣、移轉及保管等行為,不適用證券交易法及期貨交易法相關規定,由虛擬資產服務法統一規範: (一) 依第三十四條取得主管機關許可發行,或依第三十五條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境外穩定幣。 (二) 以十足準備資產為支撐,且維持與法定貨幣一比一之固定兌換比率。 (三) 發行人對持幣人負有隨時依面額贖回之義務。 (四) 以支付或結算為主要用途。 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議,前項規定是否不影響證券交易法或期貨交易法對以穩定幣為媒介之有價證券交易、穩定幣與期貨商品之連結交易,或其他性質上屬有價證券或商品之虛擬資產交易之適用。 提案人:賴士葆 連署人:李彥秀 李坤城

賴委員士葆

跟各位報告,這個重點是「研議」,所以我想請各位支持,給他們去研究、研究,把這個題目浮現出來了,沒有什麼太大的約束力,但最少是推選出一個題目,就這樣。

主席

賴士葆委員針對第四十二條的附帶決議……

賴委員士葆

第四十二條跟第四十三條。

主席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不予採納,就按照附帶決議第 12 案修正通過。 我們現在回過頭來看基金的那一條,即民眾黨黨團的第四十四條、林思銘委員的第四十二條、葛如鈞委員的第四十三條。 基金的部分,書彬委員,我們用研議的方式來辦理,我跟你說,用研議來處理……

賴委員士葆

我跟各位報告,成立基金茲事體大,這件事不容易啦!可能會侵犯到其他一些地方,所以我覺得用「研議」,但是……

主席

我們請議事人員宣讀。

議事人員

附帶決議 金融科技涉及金融安全、資料治理、普惠金融、跨境支付等層面,已成為各國提升金融服務效能、強化數位經濟發展及維持國際競爭力之關鍵領域,隨著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雲端運算、虛擬資產服務等技術快速演進,金融服務模式已由傳統實體通路逐步轉向數位化、智慧化及跨境化發展。 有鑑於國際金融科技競爭趨勢,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修正時,研議增訂設立金融科技創新發展基金,其用途為補助金融科技研發、培育金融技術人才及補助相關同業公會辦理教育宣導等,以促進我國金融科技創新並增進數位金融韌性,並強化我國在國際上競爭力。 提案人:李彥秀 賴士葆 葛如鈞 連署人:劉書彬

主席

剛才的附帶決議若沒意見,就照案通過。接下來處理附帶決議的第 5 案,李彥秀委員所提,請議事人員宣讀。附帶決議 經查本法待訂定之授權命令甚多,其規範訂定過程中,固然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應將草案全文及其主要內容廣泛周知,任何人並得向機關陳述意見,惟考量虛擬資產業務原已存在於交易市場,管理需具延續性及調適期間;再者,虛擬資產業變化幅度大、速度快,為利規範與時俱進,以達促進金融科技創新之立法意旨,亦有傾聽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之必要。爰請主管機關於訂定本法相關授權命令前,主動積極密切邀集相關利害關係人(如同業公會)溝通討論,並建請定期邀集同業公會與學者專家審視精進相關規範。提案人:李彥秀 連署人:林思銘 賴士葆 羅明才 葛如鈞 抱歉,倒數第二行的「工會」改成「公會」,若這個沒有意見,就照案通過。我們現在處理附帶決議第 8 案,劉書彬委員所提。請宣讀。附帶決議 鑑於全球金融科技與 Web3.0 數位經濟之蓬勃發展,虛擬資產已成為各國爭相布局之戰略領域。觀察美、歐、英及香港等主要金融中心之發展軌跡,皆已逐步從現貨監管邁向建立完整、多元的虛擬資產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一味防堵無法有效控管風險,唯有透過完善法規框架,方能為投資人提供安全環境,並提升國家之國際金融競爭力。反觀我國目前之監管,雖已建立洗錢防制等基礎原則,然對於金融商品多樣性之開放仍顯保守。現行對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與相關金融服務之限制,迫使國內資金大量外流至海外未經核准之交易平台。此舉不僅導致稅基流失,當面臨境外交易所無預警倒閉等系統性風險時,投資人往往求償無門,主管機關亦難以伸張管轄權以保障國民財產安全。

為根本解決此一困境並滿足市場對於風險管理及價格發現之需求,主管機關之金融政策應從單向防堵轉向積極管理,朝向全面開放虛擬資產衍生之金融服務、金融商品之發行或銷售服務,或以虛擬資產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及相關服務。具體而言,應開放虛擬資產期貨合約,以提供對沖價格大幅波動之工具;開放虛擬資產選擇權合約,以協助市場建構更精細之多元避險策略;引進虛擬資產永續合約,以其無交割日及資金費率機制大幅活絡市場流動性;逐步開放虛擬資產互換協議,滿足專業機構客製化風險曝露與現金流管理需求;並在完善風險揭露與投資人適性分級之前提下,適度開放虛擬資產二元期權與虛擬資產槓桿交易,滿足高風險承受度之專業交易需求;同時積極推動虛擬資產指數衍生性商品,透過追蹤一籃子優質資產有效分散非系統性風險,降低大眾參與數位資產市場之門檻。透過建構一個具國際競爭力且風險可控之虛擬資產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場,將能有效引導龐大海外資金回流臺灣、創造高附帶價值就業機關,進而奠定臺灣成為亞洲數位資產區域金融中心之堅實基礎。爰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正視國際趨勢與市場需求,即刻啟動相關法規命令之研議與修訂,並於三個月內制定明確之開放與相關業務監理規定推出的時程表。提案人:劉書彬 賴士葆 連署人:林思銘 李彥秀 這個案子先保留,主委還在溝通當中。我們先來處理附帶決議第 9 案、附帶決議第 10 案、附帶決議第 11 案及附帶決議第 13 案,請一併宣讀。

附帶決議 鑒於虛擬資產市場具高度跨境特性,其監理措施須與國際標準接軌,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積極關注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及相關國際組織事務,掌握國際監理趨勢及最佳實務作法,以維護金融市場穩定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提案人:賴士葆 李彥秀 連署人:劉書彬 李坤城 郭國文 附帶決議 鑒於虛擬資產監理業務具高度專業性,需配置專責人力,為強化主管機關監理量能並促進產業健全發展,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持續檢討監理人力配置之適足性;必要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供相關協助,以確保我國虛擬資產產業之穩健發展。提案人:賴士葆 李彥秀 連署人:劉書彬 李坤城 郭國文 附帶決議 考量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虛擬資產服務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係於洗錢防制法登記制度下從業,未設有本法所定之資格條件要求;本法施行後,將改採許可制。為使該等人員於虛擬資產服務商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申請許可期間,得有合理期間取得第一項所定資格條件,以利虛擬資產服務商健全經營,爰擬於授權子法中訂定,其過渡期間至少 1 年,必要時得延長 6 個月。提案人:賴士葆 李彥秀 連署人:劉書彬 李坤城 郭國文 葛如鈞 附帶決議第四十七條 鑑於虛擬資產具有流動性與價值波動之特性,其市場價值可能於短期間內產生顯著之變化。倘犯罪所得或扣押物為虛擬資產,而於案件確定前即遭變價,則被害人日後受領發還時,所得財產價值恐與原受侵害之虛擬資產產生相當之落差,進而影響其財產權益之回復。復按刑事程序中對於扣押物及犯罪所得之發還,應以原物返還為原則,以落實回復原狀及保障被害人權益之目的。

被害人所受侵害者既為特定種類之虛擬資產,其返還方式原則上自應以相同種類之虛擬資產為之。除有特殊情形而依法應予變價者外,宜審慎評估變價處分之必要性,避免因過早變價而使被害人承擔市場價格波動之風險。惟目前有關虛擬資產扣押後之保管、保存、變價及返還機制,尚缺乏完整且明確之制度規範。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法務部及相關機關,就虛擬資產扣押、保管、保存、變價及發還制度進行全面檢討,並參酌國際實務及技術發展,研議建立以原型態保存及返還為原則之處理機制,明確規範例外變價之要件、程序及監督措施,以確保被害人財產權及受償利益受有充分之保障,落實回復原狀之法治精神。提案人:李彥秀 葛如鈞 連署人:劉書彬 賴士葆 附帶決議第 9 案就照案通過。主委,有沒有意見?

彭主任委員金隆

OK!

主席

附帶決議第 11 案、附帶決議第 13 案,請問主管機關有沒有意見?好,同意。還有第 10 案。

彭主任委員金隆

同意,第 10 案也是同意。

主席

都同意喔?好,附帶決議第 10 案。 我們現在回到第二十條。 葛如鈞委員。

葛如鈞委員

其實在民主法治的社會,就是要尊重憲法賦予人民的自由,金融自由也是自由,私人財產就是私人財產,我們本來是希望未來當虛擬資產服務更加普及以後,人民的生活可能會跟它綁定在一起,現在這個版本對於特定服務廠商暫停或終止用戶帳戶的移轉,或者是資產的部分相對比較模糊,停了,什麼條件停?它可不可以自己停?停了以後多久要解開?其實散落在各個法規裡面。我們也是希望能夠保障用戶的財產權跟自由、權益、安全,當然也參採主管機關以及相關單位的一些意見,假使這個日期沒有辦法放進本文的話,我們就把相關說明放到附帶決議裡面,這樣好不好?但是我想我們在今天這樣的討論就做一個紀錄,也就是說,民眾可以理解我們絕對尊重他們的財產自由跟安全,好不好?謝謝。

主席

針對解凍,葛委員關心,那就放在附帶決議裡面,精神上其實我們大家都是了解、支持的,看後面怎麼修正。 第二十條就按照院版通過。剛才葛如鈞委員對於民眾解凍的這些相關程序跟時間也都是大家關心的,合法、不要影響到別人……

李委員坤城

這個可以直接……

主席

對,讓他們去想,精神上…… 剛才劉書彬委員的附帶決議第四段已經修正完成,主委已經通過,念第四段就好了,前面已經都念過了。附帶決議第 8 案第 4 段修正如下: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完成虛擬資產衍生性商品業務相關管理辦法之草案研擬,並公開徵詢意見,且每半年定期滾動檢討虛擬資產業務發展現況與遵法程度,並以公私協力定期向相關利害關係人(如同業公會)瞭解產業實務,俾即時將「虛擬資產衍生之金融服務、金融商品之發行或銷售服務,或以虛擬資產為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及相關服務」納管。剛才劉書彬委員的附帶決議第 8 案沒有意見,好,那就修正通過。附帶決議第 14 案,請宣讀。附帶決議第二十條 虛擬資產服務法第二十條現階段為防止虛擬資產服務遭利用於詐欺、洗錢或其他不法用途,並避免相關資產日後有難以追回、償還之虞,爰參酌銀行法之規定明定虛擬資產服務商對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客戶,得採取暫停交易功能等處置措施。惟衡諸人民財產權乃受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對其所為之限制,除須符合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外,亦應具備明確之程序規範及適當之權利救濟機制,以確保相關處置之合法性、必要性及正當性,是有就交易限制措施之發動要件、處置程序、期間、紀錄留存、申訴及救濟程序等事項,予以明確規範之必要,以兼顧市場秩序、金融安全,及人民權益之保障。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完成虛擬資產服務商對客戶採行交易限制措施相關管理辦法草案之研擬,並公開徵詢各界意見,以建立明確、透明且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監理機制,確保人民財產權及程序救濟權益受有充分之保障。提案人:李彥秀 賴士葆 葛如鈞 連署人:

劉書彬 主管機關對這個附帶決議有沒有意見?

彭主任委員金隆

同意。

主席

沒有,好,這個是附帶決議第 14 案。
協商結論

主席

我們協商完成,開始宣讀協商結論。我們馬上處理,這個案子還要不要協商?不用協商,好,本案就不須協商。 這一次我非常非常感謝賴士葆委員、葛如鈞委員、劉書彬委員、李坤城委員,感謝主委,這個案子在立法院想推動非常多年了,感謝三黨全力協助推動,虛擬資產服務法協商完成。 現在開始念法案,半個鐘頭時間,人數還是要夠,好不好?謝謝。

賴委員士葆

稍等一下,我提醒主委,拜託你指定哪幾個人每一個字看一看,因為這個不經協商喔!法案出去如果錯了又拿回來,丟臉丟死了!就請你們負責。

葛如鈞委員

請問一下,剛剛有一條核備的東西,現在結果是怎麼樣?因為剛剛好像……

賴委員士葆

核備有啦,已經在裡面了。

葛如鈞委員

核備有在裡面了嘛?好!

賴委員士葆

我們做好每一個字讀一遍,好不好?否則到時候再拉回來是不能看的喔!

葛如鈞委員

報告主席,核備那一條我們也有一個附帶決議,好像沒有念到。

賴委員士葆

兩個都有啦!

葛如鈞委員

對,附帶決議確認一下好不好?

主席

哪一個?

葛如鈞委員

核備的那一條。

主席

剛才有念啦!

賴委員士葆

我有簽了,核備那一條。

葛如鈞委員

對!所以可能要趕快再念一下,好不好?

主席

哪一條?剛才有沒有念過?

賴委員士葆

我建議,爭取時效,就開始念了,好不好?然後看中間有什麼地方漏掉,每一個委員的案子都注意到,沒有的話再補進來,這樣就好了!

主席

葛如鈞委員的最後一個附帶決議趕快去印,拿過來,然後先開始念條文。
逐條宣讀協商結論

主席

法案名稱為「虛擬資產服務法」。協商結論:第一章章名「總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一條照委員賴士葆版本刪除末句「相關」二字。第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四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修正立法說明。第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二章章名「虛擬資產服務商」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一節節名「許可」不予採納。第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修正立法說明。第七條修正第一項,其餘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一項內容為「虛擬資產服務商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種類,分別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未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各該虛擬資產業務」,其餘照行政院版本。第八條修正第一項,其餘內容同行政院版本;第一項內容為「虛擬資產服務商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範圍經營業務;新增虛擬資產業務及經營其他業務,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第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十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並修正立法說明。第十二條增訂第三項,其餘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三項內容為「曾犯虛擬資產詐欺、洗錢或違反本法規定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不得擔任虛擬資產服務商之負責人;已充任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第三章章名「共同管理規範」不予採納。第二節節名「服務商管理」不予採納。第一目目名「通則」不予採納。第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修正內容為:

第二項「虛擬資產服務商應建立資通系統之安全管理制度、營運資訊之管理及保密政策、營運持續性政策,並採取適當措施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數位發展部或有關機關。」。台灣民眾黨黨團第十五條不予採納。第十五條照李彥秀委員版本,第二項末句修正為「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第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第十八條、委員葛如鈞第十七條、委員郭國文第十六條,不予採納。第十七條照委員李彥秀版本通過。第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二十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二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二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二十三條照委員李彥秀版本通過。第四章章名「個別虛擬資產服務商之特定規範」不予採納。第二目目名「個別服務商」不予採納。第二十四條照委員李彥秀版本通過。第二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條文內容為第一項:「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就虛擬資產之上下架訂定審查基準及審查程序;其審查基準與程序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就其提供集中交易市場服務之虛擬資產,應報主管機關核備;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核備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三項:「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應建置防止市場交易不公正之機制及偵測價量異常警示等措施。」。第二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二十七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條文內容為第一項:「虛擬資產保管商委託他人保管客戶之虛擬資產者,該他人以主管機關許可之虛擬資產保管商為限。」,第二項:「虛擬資產保管商有前項之情形者,應告知客戶。

如因受委託機構或其受僱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客戶權益受損,虛擬資產保管商仍應對客戶依法負同一責任。」。第二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第三十一條、委員林思銘等第二十九條、委員葛如鈞第三十條、委員郭國文第三十條、委員賴士葆第四十三條,不予採納。第三章章名「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二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三十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三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三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三十三條照台灣民眾黨黨團及委員林思銘版本通過。第四章章名「穩定幣發行及管理」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三十四條照委員吳秉叡之修正動議再修正通過,條文內容為第一項:「在我國發行穩定幣,應由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二項:「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第三項:「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穩定幣發行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四項:「申請第一項許可之發行人資格條件、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得發行之穩定幣種類、運用場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會商中央銀行、相關同業公會或有關機關之意見檢討修正。」。第三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條文內容為:「虛擬資產服務商提供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服務涉及穩定幣者,除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確保該穩定幣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行或經申請主管機關同意交易,始得提供服務;虛擬資產服務商申請同意交易之程序、條件、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第三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條文內容為第一項:

「穩定幣發行人應設置與維持十足之準備資產,儲存於境內之金融機構,且該準備資產應與其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除依第二項規定繳存之準備金外,應全數信託予金融機構保管,並進行定期查核。」,第二項:「穩定幣發行人發行之穩定幣總面額達一定金額者,應繳存足額之準備金,該準備金計入前項準備資產。穩定幣之發行涉及外匯部分,應依中央銀行規定辦理。」,第三項:「穩定幣發行人除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事由外,不得動用第一項之準備資產。」,第四項:「第一項及前項準備資產之設置、動用與定期查核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第五項:「第二項之一定金額、準備金繳存之比率、方式、調整、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銀行會商主管機關定之。」。第三十七條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條文內容為第一項:「穩定幣發行人應以面額發行及贖回穩定幣。」,第二項:「穩定幣發行人就其發行之穩定幣,不得支付任何形式之利息或收益。」,第三項:「穩定幣發行人不得拒絕穩定幣持有人申請贖回,且應於收到贖回申請後儘速完成贖回。但依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四項:「第一項穩定幣發行與贖回之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第三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三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四十條照委員李彥秀版本通過。第四十一條照委員賴士葆版本通過。委員賴士葆第四十二條不予採納。第五章章名「管理及監督」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四十二條照委員李彥秀修正動議通過,條文內容為第一項:

「虛擬資產之發行或交易,不得就足以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第二項:「前項所稱有重大影響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之資訊,指對虛擬資產發行或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交易人之認購或交易決定有重大影響之資訊。」,第三項:「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第四項:「對於虛擬資產,除虛擬資產服務商依主管機關規範,為維持交易市場價格衡平所為之必要措施外,不得意圖影響虛擬資產交易之價格或意圖造成虛擬資產交易活絡之表象,而為直接或間接從事影響虛擬資產交易價格或供需之操縱行為。」,第五項:「違反前項規定者,對於該虛擬資產之善意交易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第六項:「第三項及前項規定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得受賠償之原因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賠償原因發生之日起逾五年者,亦同。」。第四十三條照委員吳秉叡修正動議通過,條文內容為第一項:「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交易人利益或維護市場秩序,得隨時令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與其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關係人,於期限內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並得直接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虛擬資產服務商、同業公會、穩定幣發行人或其關係人之營業、財產、設備、帳簿、書類、電磁紀錄、系統、錢包或其他有關物件或資料;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文件。」,第二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指定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為前項之檢查,並向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或表示意見,其費用由被檢查人負擔。」,第三項:

「主管機關對於有違反本法行為之虞者,得請求其他機關或令金融機構提供必要資訊或紀錄。」,第四項:「主管機關應協助司法警察機關向虛擬資產服務商調閱虛擬資產高風險地址資料,並督導虛擬資產服務商配合司法警察機關建立聯防通報機制;虛擬資產服務商於接獲司法警察機關之通報時,應對通報之虛擬資產地址持續監控。」,第五項:「執行本條所得之資訊,除為健全監理及保護交易人之必要外,不得公布或提供他人。」,第六項:「第一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四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四十五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四十六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台灣民眾黨黨團第四十四條、委員林思銘第四十二條、委員葛如鈞第四十三條,均不予採納。第六章章名「罰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四十七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修正立法說明。第四十八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四十九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五十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五十一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五十二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五十三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五十四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七章章名「附則」照行政院版本通過。第五十五條照委員吳秉叡修正動議通過,條文內容為第一項:「本法施行前已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虛擬資產服務商或已依主管機關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金融機構,應於本法施行後十二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本法施行後二十一個月內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屆期未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或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者,不得繼續經營虛擬資產業務。」,第二項:「前項取得許可證照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台灣民眾黨黨團第五十四條、委員林思銘第五十二條不予採納。

第五十六條照行政院提案通過。通過附帶決議共 14 項。我們還有一個附帶決議第 15 案,請宣讀。

議事人員

附帶決議第二十五條 虛擬資產服務法第二十五條為確保主管機關對虛擬資產之上下架具有適當之審查與監理機制,於第二項規定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商於提供相關服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以維護市場秩序及保障投資人權益。 惟虛擬資產市場變化快速,相關商品及服務之創新迭代頻繁,主管機關之審查除應為風險控管與投資人保護外,亦應兼顧業者經營與發展之保障。倘審查程序欠缺明確期限,致案件長期處於待審狀態,恐增加業者法遵成本及經營不確定性,並影響我國虛擬資產產業之健全發展。 爰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子法訂定時,同步進行相關核備辦法之制定,就審查程序訂定明確之期限,除經主管機關衡酌有延長之必要,其應以十五日為原則。以提升監理透明度及行政效率,兼顧主管機關監理需求與申請人程序權益之保障。 提案人:葛如鈞 李彥秀 賴士葆 連署人:劉書彬

主席

對於附帶決議第 15 案,大家有沒有意見?沒有意見的話,附帶決議就通過。 請問各位委員,對於協商結論有沒有異議?(無)沒有。
會議決議

主席

本日會議作如下決議:虛擬資產服務法草案等 12 案審查完竣,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本席補充說明。請問各位委員對以上決議,有沒有異議?(無)好。 本日會議已經進行完畢,再次非常感謝現場的賴士葆委員、李坤城委員、劉書彬委員、葛如鈞委員、金管會彭主委,更感謝財委會所有的工作同仁,對於未來虛擬資產服務法制度化,包括投資人、市場面及洗錢防制法,我相信都會有更進一步、更完整的法規規範,感謝大家。 現在散會,謝謝。別人做不到的,這一屆的財委會做到了,謝謝大家!
散會